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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让生态环境修复得到刚性保护
时间:2023-02-15  作者:李俏君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阳春市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用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理念,积极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依法追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行为人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避免让政府为生态环境修复“买单”,为地方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021年10月期间,朱某某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提炼天那水,并委托王某某将提炼天那水的废渣运输至阳春市双滘镇永水村委会进行倾倒并用泥土覆盖。因废渣散发刺激性气味,经当地村民投诉后,王某某将上述废渣及泥土转移至双滘镇东安村委会倾倒。经鉴定,朱某某、王某某倾倒在两处倾倒点的废渣及与废渣无法进行物理分离的土壤均属于危险废物。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消除污染,双滘镇人民政府组织第三方公司对两处固体废物倾倒点的危险废物进行装袋清运及规范处置,并垫付相关费用。经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朱某某、王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失共计4155860元,其中包含必要的检测费用、污染清除费用等。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朱某某、王某某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审查,并向阳春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1月6日,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决:朱某某、王某某在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损失4155860元,并支付评估费80000元,上述款项均由朱某某、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朱某某、王某某在阳江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地方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依托,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基础。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可能对土壤、地表水、大气造成损害,危害人体健康,制约地方的可持续发展。行为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消除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检察官呼吁:每一位公民都应当增强主人翁意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共同守护生态环境,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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