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检察院开展散装食品销售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期待、新要求,近日,阳春市检察院按照上级检察院的部署,先后抽选市区多家大、中、小型超市、商店对散装食品经营情况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摸排相关线索。
经调查发现,阳春市区内的多家超市、商店的部分散装食品均存在未在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完整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某万家超市的散装食品(如沙律包、芝麻脆皮泡芙等)货柜里的标示牌和计量标签上未标明食品生产日期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联系方式;散装食品的标示牌和计量标签上标明的保质期不一致。检查中发现超市、商店的部分散装食品销售经营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规范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对此,公益诉讼检察干警通过现场拍摄照片、制作勘验笔录等形式,固定证据材料,核实相关情况。
2021年12月7日,阳春市检察院依法向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要求其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全市范围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查处散装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下一步,阳春市检察院将继续加大对散装食品安全的“回头看”监督力度,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及时督促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依法正确、全面履行职责,着力消除辖区食品安全隐患,共同构筑阳春市食品安全的“防护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