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春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阳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告知诉讼权利错误监督类案因监督效果良好,由广东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作为典型案例编入2021年第10期《广东行政检察工作情况》中,为全省行政检察办案提供了优秀经验。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告知诉讼权利错误 行政检察监督
【基本案情】
阳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原阳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针对阳春市某儿童乐园、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阳春市某网吧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上述公司分别作出共计三份关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春市人民政府或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阳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阳春市检察院为积极贯彻落实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在对辖区内具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进行案件线索排查时发现,阳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作出的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错误告知行政相对人诉讼管辖的法院以及错误告知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的违法情形,遂依职权启动了对上述三起案件的监督程序。
经审查,根据《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阳江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阳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阳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错误告知上述三公司可向阳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之规定,阳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错误告知上述三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三个月。
由于三起案件存在相同的问题,对此,阳春市检察院向阳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类案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法律学习,依法准确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诉权。阳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书面回复表示认真整改,积极开展法规学习和执法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和办案能力。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准确无误,否则不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影响行政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权威性。本案中,阳春市检察院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及时发出类案检察建议,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既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执法行为,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