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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方销售处方药 检察建议促整改
2020-12-15    文章来源: 阳春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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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

今年9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阳春市辖区内有多家药店存在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情形。该院检察人员通过暗访的方式走访了市区8间药品零售商店,在没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的情况下,分别在8家药品零售店购买复方甘草合剂和头孢克洛分散片等处方药,其中只有1间药店需要出示处方才能购买,其余的7家药店均不需要处方即可购买。涉案的药品零售企业在没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的情况下,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处方药,使得公众用药安全存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9月9日,该院向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履行职责,依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和《药品流通监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涉案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加强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的监督管理力度,有效规范处方药销售行为。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党委(扩大)会议,部署依法核查处置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行业清源,依法履职尽责。一是印发《关于印发<2020年阳春市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并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共出动执法人员412人次,共检查药品零售企业253家,采取限期整改等措施113家,立案查处48家。二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结合每年开展“安全用药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向公众宣传安全合理用药科普知识,宣传抗菌药物滥用的危害,提高公众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认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用药。三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并对经其审核的处方负责。四是严格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将处方药销售监管纳入年度药品日常监管重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屡犯和拒不改正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与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了市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监管工作,规范了药店处方药销售行为,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用药安全。

下一步,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紧紧围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的要求,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法律法规链接:

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2、《药品流通监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常识普及:滥用处方药危害十分大,以日常抗菌药物来说,危险表现在:一方面是不良反应。滥用抗菌类药物会让服药者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造成肝肾损伤,严重者甚至可能死亡。另一方面是致使细菌产生耐药性。用药不规范、用量、疗程、服用方法不正确致使耐药细菌产生,最终可能会导致无药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