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祸从口出”案,一男子被判刑
近日,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起网络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最终,被告人害人害己,锒铛入狱。
2018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通过玩网络游戏认识并相互添加微信,2019年3月左右开始两人在网络上通过微信进行视频裸聊。在裸聊过程中,黄某某未经允许保存裸聊时的视频。后两人发生口角,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黄某某利用手机短信、微信、QQ等方式向被害人及其家人、朋友等多人打骚扰电话、发送含有辱骂内容的短信、QQ信息、微信及抖音等,并向被害人发送其裸露下体的视频和照片,要求被害人继续与其裸聊、及时回复信息、接听电话等,否则就将视频发送到抖音或发给被害人的家人以及熟人等。黄某某持续骚扰时间超过半年,严重影响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经营,2020年5月,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黄某某的行为符合《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之规定,故以寻衅滋事罪将黄某某诉至法院。阳春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官提醒:网络虽是公共平台但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秩序亦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犯罪。广大网民应正确使用网络工具,遵守网络道德,文明网络行为,共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