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2月 日在阳春市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昌念
各位代表:
我代表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1年工作回顾
2021年,我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 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履职尽责,各项检察工作在务实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一、立足检察职能,服务阳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依法惩处盗窃、诈骗等各类刑事犯罪,批捕286件508人,提起公诉621件862人。纵深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批捕涉恶案件2件2人,起诉涉恶案件2件5人,起诉涉黑案件1件12人。坚决惩治涉黑恶“保护伞”,起诉涉黑恶“保护伞”案件2件3人,追缴赃款80余万元。更加自觉服务反腐败工作大局,起诉职务犯罪案件2件4人。
(二)切实强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不批捕涉未成年人案件28人,不起诉涉未成年人案件9人,附条件不起诉6件6人。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40场,覆盖37所学校共4万多人次的师生接受教育。对22所中小学等培训机构和22间旅馆、酒吧、网吧等营业场所开展督导检查,有效强化了社会治安管控。制作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宣传片,通过网络实现预防性侵法治教育的全覆盖。
(三)积极构建社会治理现代化新格局。
一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心用情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事情,办理来信94件,接待来访196批328人次,7日内程序性回复率和3个月内实体性答复率均达100%。办结国家赔偿案1件、刑事申诉案5件,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6件12人,发放救助金17.2万元,彰显了司法温情。
二是开展多元化检察宣传。开展主题检察宣传周等活动,多渠道传递法治意识。利用多种媒体手段宣传检察工作,《阳春市检察院公益诉讼监督农药购销力保群众“吃得安心”》等39条新媒体推送,得到上级官方微信公众号转发。选派干警参加《法治阳春》检察专题节目共9期,为依法治市提供了良好的检察舆论平台。
三是深化“阳光检务”。增强司法办案透明度,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1130条、法律文书536份、重要案件信息578条。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接待律师阅卷138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举办检察业务听证会13场次。
二、突出主责主业,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一)全力做优刑事检察。强化对刑事诉讼全过程监督,监督立案2件7人,监督撤案10件10人,不捕116件185人,不诉39件44人,纠正漏捕32人,纠正漏诉2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2份并被采纳。对社区矫正机构发出65份监督意见书并被采纳,对财产刑执行不当书面提出纠正59件并被采纳。推进“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全面排查整治”专项工作,针对存在问题的409件案件发出29份监督意见书并被采纳;开展“未依法收押和未依法交付执行刑罚集中清理”专项活动,发现未依法交付执行刑罚31人,已全部纠正。 通过“两法衔接”平台监督移送涉刑案件3件。
(二)全力做强民事检察。推进民事生效裁判结果、民事执行和民事审判程序中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各项业务指标位居阳江各基层院首位。受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192件,办结188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6件,均被采纳。发出检察建议177件,收到回复178件,已回复案件采纳率100%,促进了“案结事了人和”。
(三)全力做实行政检察。各项业务指标位居阳江各基层院首位。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29件,发出检察建议114件,采纳55件;办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件3件;办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8件并发出检察建议。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得到省检察院的高度肯定,行政处罚告知诉讼权利错误监督系列案被省检察院选为典型案例推广。
(四)全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以守护“绿水青山、英烈荣光”为切入点,积极开展生猪养殖场、“地热资源”、个人信息安全、“无障碍环境建设”、散装食品销售、烈士设施管理保护等专项整治行动,坚决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项业务指标均位列阳江基层院首位。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9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61件,发出检察建议书45份、磋商函16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8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判决8件,法院全部支持我院的诉讼请求。我院办理的英烈设施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入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典型案例,作为成功办案经验供各地参考借鉴;该案例还作为特色党课由我院向全省检察机关作视频授课,获得高度好评。
三、坚持人民至上,切实担当为民司法使命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606件811人,认罪认罚适用率为90.96% 。审前羁押率为56.5%,位居阳江各基层院首位。刑事“案件比”为1:1.17,好于全省平均水平。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220件,速裁率为47.01%。
(二)加强案件质量科学化管理。深化办案流程监控,做细案件质量评查,规范业务数据管理,确保案件无超期羁押、无超诉讼期限情况。常态化开展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有效服务检察业务决策和指导。
(三)完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入额领导直接办案,专委以上领导办案249件,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2次,领导办案成为常态。推进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充分发挥“风向标”“指挥棒”作用。
四、强化政治引领,全面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一)坚持政治建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统筹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等活动,强化检察舆论宣传,打好意识形态主动仗。
(二)坚持从严治检。持之以恒正风肃纪,锲而不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确保公正司法、廉洁司法。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全面整治19个“顽瘴痼疾”,建章立制18项,多维度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1390件。
(三)坚持人才强检。积极组织开展专业竞赛、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多措并举推进能力建设,涌现出一批担当作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其中省级以上表彰5人次,阳江市级表彰16人次和2个集体,阳春市级表彰8人次和4个集体。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不够扎实,诉前羁押率有待进一步降低;二是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力度、广度和深度还不够;三是检察队伍面临的廉政风险形势依然复杂,一些干警的专业能力和精神状态仍不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要求。对此,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全力解决。
2022年的工作规划
2022年,我院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高效发展。
一是坚定不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紧紧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规划“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创建平安阳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是坚定不移围绕服务中心大局担当履职。依法严惩各类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群众安全感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支持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全面落实服务民营经济检察政策。助力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之以恒做到检察为民办实事,不断提升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是坚定不移开拓深化检察法律监督。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优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法律监督格局。积极推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降低诉前羁押率和“案-件比”,提升刑事检察工作效能。落实精准监督,做强做实民事、行政检察。持续开展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加大对民生领域公共利益的维护力度。
四是坚定不移求真务实推进强基础抓队建。抓班子带队伍,强化班子建设,发挥好“关键少数”作用。加强年轻干部的培养力度,为赓续检察事业红色基因积蓄力量。持续狠抓“三个规定”制度落实。做细做实常态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倡廉,确保忠诚、干净、担当。
各位代表,新的时代新的征程,我院将会更加主动地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以不负时代、不负人民的历史担当,以更高质量、能动司法的检察履职,为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生态阳春、打造阳江“两个定位”重要承载区贡献新的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名词解释
1.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简称“一号检察建议”,是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2.检察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的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又称民事公诉)和行政公益诉讼(又称行政公诉)。
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经建议,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决定暂时不提起公诉,将其放至社会进行帮教考察并确认不再危害社会,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表现良好,再无违法犯罪事实,则不再对其进行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制度,其目的是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5.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通过不同手段对行政争议进行整体性、彻底性的一揽式解决,实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诉求的切实有效保护。从实体上主要体现为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和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使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处理。从程序上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者终结审查后,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
6.“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7.“顽瘴痼疾”:即“六大顽瘴痼疾”,是指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执业、充当司法掮客。
8.“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四大检察”是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十大业务”是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