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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04-15    文章来源: 阳春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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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2 日在阳春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邓康成

各位代表:

我代表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0年工作回顾

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艰难方显勇毅,磨砺始得玉成。一年来,我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 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牢政治方向、优化法律监督、抓实队伍建设,坚持疫情防控与日常工作两手抓、两不误,为阳春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稳定保驾护航,向阳春人民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一、积极创建平安阳春,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持续推进平安阳春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坚决从严从快惩治涉疫情刑事犯罪。受理审查逮捕案件418件654人,批捕332件515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582件837人,起诉522件712人。其中,批捕并起诉涉疫案件6件7人,全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均已判决生效。办理的伍某葵口罩诈骗案入选为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二是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加大涉黑恶案件的办案力度,挑选精兵强将负责涉黑恶案件的审查把关,坚决做到“不放过、不凑数”,批捕5件22人,起诉8件44人。依托“六清行动”,针对涉黑恶案件浮现的社会乱象,发出检察建议书10份。通过两批逾2000本学习手册印发、3个大型LED屏展示、多个户外展板张贴、微信公众号推送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大量宣传扫黑除恶政策和成效,提升人民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

二、强化监督路径探索,推动“四大检察”齐头并进

一是突出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精准性。监督立案7件8人,监督撤案5件5人,不捕130人、不捕率20.16%,纠正漏捕26人,不诉49人、不诉率6.44%,附条件不诉6人,纠正漏诉15人,提出抗诉2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2份,均被采纳。通过“两法衔接”平台监督移送涉刑案件3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495件632人。发出量刑建议书585份,被采纳552份,采纳率94.4%。加大财产刑执行监督力度,监督法院对涉恶案件5件6人财产刑全部执结。坚持把疫情防控作为驻所检察和社区矫正检察的重点

二是突出民事行政监督专业性。立案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173件。加强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突破空白办理了1宗审判人员诉讼程序违法案。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得到省院的高度肯定,被安排在全省行政检察业务培训班上作经验交流发言,第三检察部主任闫伟被省检察院评为优秀办案检察官。积极探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路径,加强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化解合力,已实质性化解案件3件。加大再审检察建议适用力度,督促法院对1宗民事诉讼案启动再审程序。

三是突出公益诉讼监督创新性。受理公益诉讼线索58件,立案审查57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线索51条,立案审查50件,发出检察建议书46份、磋商函4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线索7件,均已立案审查,其中4件已判决。积极开展保护漠阳江母亲河专项行动,着力解决侵占、污染河道和乱砍滥伐生态公益林问题,原市委书记陈平作出批示,要求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市河长办与市检察院做好衔接工作;中国日报网以“守护漠阳江母亲河,公益诉讼显实效”为题作了专门报道。严厉打击侵害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办理的我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案和阳江市首例国家重点植物保护案均已作出判决,相应的赔偿金也已部分执行到位。拓展公益诉讼范围,办理了7件“等”外领域公益诉讼案,其中阳江市首创烟花爆竹类公益诉讼案2件,规范了烟花爆竹行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英烈纪念设施案5件,维护了英烈纪念设施的洁净和庄严;14名涉刑退休人员违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案1件,追缴17.7万多元。

三、强化检察服务特色,有效回应人民群众需求

一是非接触式“桥梁”畅通来访渠道。顺应疫情防控形势,将接访业务搬到线上。办理来信75件,7日内回复率达到100%。接待来访150批238人次,办结刑事申诉案2件;办理国家赔偿案3件3人,发放赔偿金24万多元;办理司法救助案4件4人,发放救助金6.5万元,其中3人属于建档立卡的扶贫户,助力了脱贫攻坚,也彰显了司法温情。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已全部“清零”,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送法上门”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检察长带队主动走访企业,向一片天医药公司等较大型企业和各镇街送出2000多册《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涉及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坚决落实“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两不误”。

三是致力“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 与市工商联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出台护航民企发展工作方案和落实台账。通过举办检察开放日等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律师代表和法律教育工作者等参加,增进司法认同,凝聚各方力量,为民营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四是努力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联合市教育局、市妇联开展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关爱女童,护苗成长”等活动,依托“法治进校园”巡讲平台,宣讲52场,覆盖41所学校共5万多名师生和家长接受教育,让法治意识、法治信仰在孩子们心中扎根生长。建立阳江地区首个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中心,有效减少对未成年被害人询问次数,避免“二次伤害”。召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听证会2次,属于历年首创。

五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检察宣传活动。举办“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并走进高流古墟、重阳古墟等,重点围绕“扫黑除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公益诉讼”、“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等主题开展宣传。利用《阳春检察工作简报》、“两微一端”等媒体手段宣传检察工作、弘扬检察文化、增强检察交流,讲好检察故事,传播检察声音。“这一天,小小的山村学校宛如欢乐的海洋”等多条新媒体宣传,得到省检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号转发宣传。我院“公益诉讼系列广播剧”荣获阳江市“七五”普法十大法治文化精品奖。

六是继续深化阳光检务、智慧检务建设。持续增强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950条、法律文书564份、重要案件信息226分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检察开放日等系列活动,向全体代表委员印发《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汇编》,使代表委员及时了解情况,便于监督。致力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投入230多万元改善办案、办公装备

四、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执法公信力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始终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多形式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四十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力求学出使命担当、学出水平能力。

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的政治责任.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一岗双责”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纠正“四风”,杜绝“舌尖浪费”。广覆盖、常态化开展廉政谈话提醒工作,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三是全面展现疫情防控保卫战的责任担当。院领导靠前指挥,精细部署,责任到人,全面抓实抓细抓好干警职工及其亲属的疫情防控工作。积极派出干警专职到创卫挂点社区开展疫情防控,主动向扶贫挂点村提供防控物资援助。

四是选派优秀年轻干警赴川开展检察援助工作。我院办公室主任李林笑同志经省检察院选派赴四川省甘孜州检察机关开展援助工作,不折不扣落实政治责任,走心用情书写无悔青春。

各位代表,在过去的一年,我院按照“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路线图”,稳步推进各项检察工作,展现新作为新成效。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和社会各界热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全体同仁向大家致以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司法办案精细化、精准化水平仍需提升;二是“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发展不够平衡;三是公益诉讼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仍需挖掘。对此,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全力解决


2021年工作设想

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我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锐意进取,求真务实,推动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一是驰而不息锻造过硬检察队伍。坚持党建引领,坚持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并行,坚持严管厚爱,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的主体责任,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确保忠诚、干净、担当。

二是坚定不移充分履职服务大局。一要紧抓疫情防控不放松。二要坚持扫黑除恶常态化。三要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返贫致贫。四要奋力护航民企发展。五要全面清理信访积案。六要营造良好的检察舆论氛围。

三是抓牢主责主业彰显公平正义。一要进一步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比例。二要进一步探索建立“一号检察建议”长效监督机制。三要继续深化非诉执行监督专项行动,努力开拓不同领域非诉执行活动监督路径。四要积极探索“等”外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公共利益守好法治底线。

各位代表,在新的旅程,我们坚信,寒冬阻挡不了春天的脚步,黑夜遮蔽不住黎明的曙光。我们将会更加主动地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惧风雨、不畏险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只争朝夕、不负韶华,征途漫漫、惟有奋斗,永葆“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勠力同心、笃定前行,为争当绿色发展排头兵、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幸福美丽阳春贡献检察力量和检察智慧!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名词解释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为期三年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

2.“六清行动”: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2020年4月8日主持召开全国扫黑办第9次主任会议,提出要深入开展“六清”行动。具体是指:

(1)线索清仓。4月到6月期间,要对可能存在问题的线索进行提级核实、统一建档。重大线索,全国扫黑办要直接核查;重要线索,各省级扫黑办要逐条筛查回溯;其他线索,推动全国进行兜底核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2)逃犯清零。对重点逃犯再发A级通缉令,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提高追捕时效。同时要强化与国际刑警的合作,让在逃犯罪分子放弃幻想,对已经追捕缉拿归案的犯罪分子深挖案情。做到“打伞破网”、“打财断血”。

(3)案件清结。开展“涉黑涉恶在办案件百日攻坚战”,对100余起大案要案逐个围剿侦破。也要加快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争取消化70%以上的案件存量。

(4)伞网清除。要完善纪法协调联动机制,严格把握“保护伞”界定标准,精准清除“害群之马”。对存在的“有黑无伞”“大黑小伞”一律打击到底。

(5)黑财清底。细化完善关于黑财的认定、查处、证据标准,建立健全黑财查控机制,实现涉案财产全查清、利益链条全挖出。同时必须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处理好“打财断血”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关系,服务好当地就业和经济健康发展。

(6)行业清源。要集中整治社会治安、乡村治理、金融放贷、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市场流通、自然环保、信息网络、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等十大行业领域涉黑涉恶突出问题,推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健全市场准入等机制。

3.“四大检察”“十大业务”:2018年12月,根据中央印发的“三定”方案,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落地,重组十大业务机构,构建起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和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十大业务”并行的法律监督总体布局。2019年1月24日,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对“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4. 附条件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质,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将其放至社会进行帮教考察并确认不再危害社会,暂时不予起诉,而且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如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表现良好,再无违法犯罪事实,则不再对其进行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条件不起诉的5个条件:(1)未成年人:主体上未满十八周岁;(2)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3)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4)有悔罪表现:主观上有悔罪表现;(5)符合起诉条件:案件本身是可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5.“两法衔接”:“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

6.“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2019年1月22日,最高检第十检察厅下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明确提出压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责任,确保每一件群众来信都在一周内回复以及在三个月内完成办理、答复和息诉息访等。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目的是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8.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简称“一号检察建议”,是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9.公益诉讼:按照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公益诉讼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又称检察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一般公益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又称民事公诉)和行政公益诉讼(又称行政公诉)。

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经建议,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等”外领域公益诉讼:目前法律确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五大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名誉荣誉保护等。而“等”外是指存在严重侵害公益、群众反映强烈、普通诉讼又缺乏适格主体的问题,但尚未纳入诉讼范围的其他领域(如,互联网、安全生产等)。

11.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12.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有依法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3.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指人民法院对仲裁、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行为等非由法院出具的文书的执行。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即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