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9日在阳春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邓康成
各位代表:
我代表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9年工作回顾
我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 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牢政治方向、优化法律监督、抓实队伍建设,为阳春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向阳春人民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一、切实维护和谐稳定,全力助推平安阳春建设
——坚持在严惩犯罪中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能,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共批捕307件453人、起诉502件639人,其中批捕涉黑恶犯罪5人、起诉涉黑犯罪7人。整合骨干力量配强扫黑除恶队伍,坚决做到不放过、不凑数。以涉黑恶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经审查不认定的10人,以涉黑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不认定的9人,以普通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经审查认定为涉恶的1人。通过印发两批逾2000本学习手册、3个大型LED屏展示、多个户外展板张贴、微信公众号推送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大量宣传扫黑除恶政策和成效,提升人民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
——注重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创新应用12309网络平台信访模块,提高信访工作智能化水平。接待群众来访139批245人次,受理信访案件86件,注重释法说理、迅速办理、件件回复,促进息诉罢访。全面铺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购买值班律师法律服务,帮助嫌疑人自愿认罪服法并得到从宽处理,减少社会对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案件153件158人。
——用心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扎实践行“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对涉罪未成年人不批捕3人、相对不起诉4人、附条件不起诉4人。贯彻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与市教育局建立“法治宣传进校园”长效机制,检察长担任阳春一中“法治副校长”,女检察官成立“巾帼宣讲团”,开展校园巡讲活动24场次,受教育学生15445人。
二、落实落细服务大局,精准护航阳春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积极助力三大攻坚战有效推进。重点惩治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共批捕15人、起诉3人。持续查办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共批捕29人、起诉38人。将司法救助工作融入精准扶贫,共救助刑事被害人13人,发放救助金11.28万元。
——乘势发力做实做强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聚焦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着力擦亮公益诉讼检察品牌。共办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29件,发出检察建议书29份。突出开展养殖场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成功治理30多家环境污染养殖场。联合市广播电视台创作以“护佑绿水青山”、“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等为主题的14集公益诉讼系列广播剧,其中《搬掉垃圾山》等7集被“学习强国”平台采用;邀请记者开展“今日我当班”体验采访活动,以平实的图文在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推送工作成效,提升了公益诉讼知晓度。主动向市人大专题报告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协助阳江市检察院邀请阳江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政机关代表视察阳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均得到充分肯定和全面支持。
——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发展需求。与市工商联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出台护航民企发展工作方案和落实台账。检察长带队走访多家民营企业,送法上门。举办“检察护航民企发展”、“助力巾帼创业”等多个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近百名企业家代表、十多个职能单位、六家大型银行等参加,联合签订服务民企高质量发展会商意见,依法为民企发展壮大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三、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促进司法公正
——强化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监督。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批准逮捕90人,不起诉47人。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召开审查逮捕公开听证会2件2人。监督立案1人,监督撤案4人,纠正漏捕11人,纠正漏罪漏犯7人;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1份、《检察建议书》10份,均得到采纳。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同步深化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出量刑建议321份、采纳率98.5%,提出刑事抗诉1人。
——强化刑罚执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进一步落实“少监禁”理念,立案审查羁押必要性26人,变更强制措施23人。努力克服财产刑执行监督障碍多等难题,督促执行到位338人,到位金额166.92万元。持续推进民事行政执行监督工作,立案32件,其中民事执行监督28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4件,发出检察建议书26份。
四、严管厚爱,锻造“铁一般”的检察队伍
——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两学一做”、纪律教育月等系列活动制订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通过专题学习研讨、观看爱国影片、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参观潭簕红色展馆、组织班子成员到部分市直单位和分管一线调研、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等系列活动,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站位,查摆问题短板,厘清症结原因,全面彻底整改,得到了市委第二巡回指导组的肯定。
——保障内设机构改革落地落实。率先通过以检察官办案组形式落实“捕诉一体”,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由同一名检察官负责到底。部署开展合同制检察辅助人员招录工作,夯实检察队伍根基。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积极开展创建“敢担当·有作为·真落实”模范机关活动,坚持规范司法行为。广覆盖、常态化开展廉政谈话提醒工作,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对党员进行动态监督,定期开展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活动。丰富组织生活,开展“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8周年”主题演讲朗诵、“把守初心、担当使命”主题党日、“讴歌建国70周年,抒发检察情怀”书画摄影比赛等活动。建成党员活动室,激活爱党爱国情怀。
——推进阳光检务保障人大代表知情权、监督权。公开法律文书272份、重要案件信息189件。发布微信、微博平台信息2991条,并得到《检察日报》“地方视窗”栏目封面整版报道本院重点亮点工作,有效提升检察工作影响力。分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检察开放日等系列活动,向全体代表委员印发《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汇编》,使代表委员及时了解情况,便于监督。
各位代表,在过去的一年,我院按照“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路线图”,稳步推进各项检察工作,展现了新作为新成效。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和社会各界热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全体同仁向大家致以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司法办案精细化、精准化水平仍需提升;二是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力度仍需加强;三是公益诉讼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仍需挖掘。对此,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全力解决。
2020年工作设想
我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稳进、落实、提升。
——把握“稳进”大局,依法保障阳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从严惩治严重暴力犯罪,奋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贴心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坚决维护政治安全,让法治成为最好的营商环境。
——把握“落实”重心,确保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对标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把“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落到实处。着力开展“保护漠阳江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环境污染,努力办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公益诉讼案件。
——把握“提升”目标,以更严标准强化检察队伍建设。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融入各项检察工作,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各位代表,我们将会更加主动地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忘初心、牢记使命,2020我们只争朝夕,不负韶华,“以至公无私之心,行光明正大之事”,为阳春加快发展、实现绿色崛起、决胜全面小康贡献检察力量和检察智慧!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名词解释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为期三年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
2.“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2019年1月22日,最高检第十检察厅下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明确提出压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责任,确保每一件群众来信都在一周内回复以及在三个月内完成办理、答复和息诉息访等。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目的是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4.值班律师制度:2018年10月26日,刑诉法修正案明确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其中,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的相关职责。要求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为没有委托辨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参与控辩协商,发表对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方面的意见,并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
5.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简称“一号检察建议”,是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6.公益诉讼: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公益诉讼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又称检察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一般公益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的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又称民事公诉)和行政公益诉讼(又称行政公诉)。
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经建议,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审查逮捕公开听证会:审查逮捕公开听证会模式改变了以往书面审查为主的封闭式办案模式,将办案检察官从幕后引向台前,对检察官在办案中释法说理和防控办案风险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增强了审查逮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规范刑事监督权的有力探索,有效提升了执法公信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8.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9.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有依法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0.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指人民法院对仲裁、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行为等非由法院出具的文书的执行。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即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
11.内设机构改革: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这是党中央深化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是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新一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将内设机构改革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减少内设机构的管理层级,同步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建立起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司法办案扁平化模式,使司法资源得到科学配置,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得到充分有效履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监督服务。
12.捕诉一体:捕诉一体对应的是此前的批捕、公诉职能分离。在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三大职能转隶到监察委以后,检察机关更加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将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批捕)与公诉部门(负责审查起诉)合二为一,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监督全覆盖,切实提高工作质效。具体做法是,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名检察官负责到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四大检察”:2018年12月,根据中央印发的“三定”方案,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落地,重组十大业务机构,构建起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并行的法律监督总体布局。2019年1月24日,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对“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