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检察的目标是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要牢牢把握“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要求,构建起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法律监督新模式,努力把数字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通过运用大数据检索,发现批量监督线索,开展类案监督,并聚焦类案背后的制度机制漏洞,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从个别解决到普遍整改,对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下称“两法衔接”)工作,履行行政检察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检察大数据的发展历程
2017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及智能语音等前沿科技,统筹利用以司法办案数据为核心的检察数据资源,建立检察大数据总体架构,营造大数据应用良好生态,打造“智慧检务”1。在此之前,已经有许多检察院开始探索运用大数据监督办案,这份文件的出现,将检察机关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的行动推到了人们面前,也极大地推进了检察机关探索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步伐。
2021年6月,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包括: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中共中央专门就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印发《意见》,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足见《意见》的分量有多重2。
2021年11月,最高检确定湖北省检察院、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为第一批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研发创新基地。四地检察机关在已有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路径,用好大数据,促进溯源治理。
2022年6月29日,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召开,张军检察长强调,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实现“智慧监督”,充分运用大数据推进法律监督全面深化改革。围绕“如何让数字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成为法律监督质效飞跃的关键变量”,全国部分地区已进行了成效显著的先行尝试,并发挥了一定示范效应;全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大数据模型竞赛的优秀参赛作品也渐次投入使用3。
二、检察大数据对推进法律监督工作的现实意义
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检察机关必须具备大数据思维。检察大数据思维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制度,打破“信息孤岛”“数据壁垒”,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拓宽监督管理渠道的一种思维方式。
检察大数据思维的核心,是由传统的“数量驱动、个案为主、案卷审查”个案办理式监督,向“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类案治理式监督转变4。其具体思路是,从办理个案中发现规律性问题,通过归纳特点、要素,开发应用性监督模型,从海量数据中筛选出批量类案监督线索,并交办监督,再从类案问题中归纳分析发现执法司法、制度机制、管理衔接等方面存在的系统性漏洞,提出对应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对此,可概括为“个案发现—类案监督—系统治理”5。
三、“两法衔接”工作的现状与困境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但在司法实践中,“两法衔接”也存在一些现实困境,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直接制约着“两法衔接”工作的开展。主要表现为以下问题:
一是“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化不足。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跨部门协同办案,更多地依赖“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在200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发出《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0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在七日以内回复意见。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通过联席会议制度,行政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起长效的联系机制,在遇到重大问题时,即可高效、便捷地寻求公安、检察机关的帮助,公安机关也可提前介入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有利于刑事案件的侦破6。
但联席会议制度也存在松散性、阶段性问题。目前“两法衔接”的工作,存在“两法衔接”成员单位主动履职意识不强、行政执法机关与侦查机关证据衔接矛盾、信息共享不通畅、“两法衔接”办公室职能发挥不够全面等问题。单纯地依靠半年一次的“两法衔接”联席会议,不能更高效推动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也不能进一步促使行政机关主动担当。
二是“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存在数据壁垒。一方面,不同部门、行业间信息共享不通畅,存在数据壁垒。由于各地采用的信息共享平台的软件标准不统一,使得全国联网举步维艰。除此之外,各部门的软件及保密要求不同,致使平台对接困难重重,如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网络为秘密级,而司法机关的信息网络为机密级,密级不同致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信息难以在同一个平台共享7。另一方面,信息共享平台效能尚未充分发挥,队伍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信息共享平台目前主要采用信息二次录入方式,信息录入存在数量不平衡、时间不及时、内容不规范、标准待完善,以及有的上传证据材料不全面,未按照流程要求及时移交下一环节审查等问题8。行政执法信息录入不到位,将导致信息共享平台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人员变动频繁等原因,有些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对移送案件立案、证据标准等把握不准,调查取证不规范,影响案件后续查处。
四、大数据赋能“两法衔接”工作的路径
在《意见》中,明确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在数字检察工作中,数据是实现数字检察的根本,必须实现从数字分散、分割到聚合再到融合9。要想进一步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必须在充分现有制度和平台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数据来源,利用大数据检索、建立完善法律监督模型,让数据“活起来”、“动起来”,以大数据、数字化为法律监督工作提质增效。
(一)加快建立“两法衔接”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提高法律监督质效
数据是静止的,但当其与其他数据进行对比、碰撞后,信息点之间便会产生交集、关联。检察大数据发挥作用,需要做好整合数据资源、统筹数据进出、分类分级管理数据、数据质量检测、模型对接等工作。
一是拓宽数据来源。发挥主观能动性,上下一起努力,积极争取各方支持,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努力攻克一个个数据壁垒,畅通数据来源渠道,为大数据监督平台建设创造条件。同时,也要收集和挖掘利用好现有的或能查询到的数据,把监督需求与现有数据串联碰撞起来,数据、线索都是大有潜力可挖的10。比如,广东省某区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醉驾型危险驾驶个案存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向衔接程序不畅的问题,行政检察部门将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的刑事案件数据与行政机关执法数据进行碰撞比对,发现交通管理部门未及时吊销部分醉酒驾驶机动车人员驾驶证的问题,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以该区检察院开展的监督工作为基础,其上一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在全市范围开展交通安全领域行政检察监督专项行动,通过创建探索运用“基于刑事诉讼大数据的行政检察监督线索筛查模型”,对数据进行分析、比对,搜集、排查线索,针对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情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立案53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11。
二是通过办理批量类案监督,切实解决了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难点、痛点问题,帮助解决公安、法院、行政机关很难发现且一时无法解决的难题,通过实战赢得各方认同。必须摈弃“先抓数据共享、再抓实战”的错误思想,坚持两手抓。这也是落实张军检察长所要求的以数据“分享”促检察履职、以履职佳绩促数据“共享”的具体实践12。比如,黑龙江省某县检察院办理的一宗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既对于法院作出的终结执行裁定重点审查终结执行原因,又同步开展“穿透式”监督。经全面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土地执法领域行政裁判和执行文书,从中发现行政处罚存在违法情形后,运用大数据查询发现同类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同类违法问题,进而开展类案监督13。
(二)持续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拓宽线索来源
大数据监督模型离不开基础数据库,这需要贯通多方数据的“大数据中心”作为应用前提。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信息沟通是“两法衔接”工作开展的重要环节。网络信息平台的建立,一方面有利于强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严格公正执法,遏制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避免出现以罚代刑的执法偏差,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时掌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主动发现案件线索,提出移送建议,从而减少工作衔接中的资源消耗。
一是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落地利用,提高使用效率。对平台的运行、监督管理等作出相应规定,加强信息共享,强化联合执法。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挂牌督办,督促案件办理。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制度,建立日常联络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和双向咨询制度,便于信息互通、信息汇总,及时研究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4。
二是落实完善案件信息录入标准,以更好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确定信息录入范围,各地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确定,做到全面监督和有限监督、普遍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统一,突出监督重点15。明确信息录入标准,打通上下数据信息资源获取途径,推动全量执法数据在本地汇集,积极与全市各行政执法单位沟通协调,建立数据标准、协同标准和移送标准,增强“两法衔接”实效。比如,广东省某市司法局通过建立“两法衔接”数据标准、协同标准和移送标准,开展地方性标准的编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和标准规范一体推进。截至2021年,已整合22个执法系统的数据标准,制定了10个协同标准格式文本,确定了234项移送立案标准16,着力解决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边界问题。
三是加强信息共享平台管理,以促进平台应用的常态化。平台建成后,应当重点抓好信息平台的管理工作,促进信息平台管理应用的规范化和日常化,确保其有效运行、有效利用,从而发挥信息平台的实际效用。各联网单位应当配备专人、专机进行操作,每周定时对平台的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在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涉嫌案罪案件后,应及时提醒操作员进行案件的网上流转工作17。比如,河北省某市检察院将原有的“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升级拓展为“1+N”模式的智慧监督大数据平台,通过智慧监督平台的案件线索智能筛查、工作指令生成等功能,各联网单位在设定的权限内可实现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共享、流程跟踪、查询统计,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网上移送、网上流转,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等工作开展插上了科技翅膀18。
1孙风娟,常璐倩.赋能新时代:从检察监督走向社会治理[N].检察日报,2022.6.29
2孙风娟,常璐倩.赋能新时代:从检察监督走向社会治理[N].检察日报,2022.6.29
3赵小雨.以大数据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N].检察日报,2022.12.24
4徐日丹,刘婷婷.让大数据激发法律监督新动能[N].检察日报,2022.6.17
5陈章.大数据与能动检察|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N].检察日报,2022.5.20
6曹杰.“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行困境与完善路径[R].中国法院网,2017.4.12
7曹杰.“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行困境与完善路径[R].中国法院网,2017.4.12
8赵卿,文静.三方面强化“两法衔接”工作[N].检察日报,2018.3.2
9赵小雨.以大数据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N].检察日报,2022.12.24
10陈章.大数据与能动检察|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N].检察日报,2022.5.20
11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R].检察日报,2022.8.24
12陈章.大数据与能动检察|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N].检察日报,2022.5.20
13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R].检察日报,2022.8.24
14张瑞萍.“两法衔接”的现实困境及其化解策略[N].检察日报,2020.8.11
15曹杰.“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行困境与完善路径[R].中国法院网,2017.4.12
16绍兴市司法局.绍兴市司法局以数字化改革推动“两法衔接”[R].绍兴市人民政府,2021.12.23
17曹杰.“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行困境与完善路径[R].中国法院网,2017.4.12
18保定检察.全市大联动 升级构建“1+N”智慧监督大数据平台[R].2018.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