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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对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问题及其规范研究
2022-09-15    文章来源: 阳春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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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当事人申请监督、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控告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于第一、二类案源基本不存在争议,而对于第三类案源却颇有争议,主要在于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民事检察监督有可能妨碍了审判独立、妨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触及了诉讼结构的平衡。但是,民事诉讼活动中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而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其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是当前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早在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就已经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责,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该项制度运行不顺畅,效果不佳,笔者现结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民事审判活动违法案件专项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检察机关依职权对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进行探讨。

一、依职权进行检察监督

检察权和审判权在我国传统国家权力结构中为和谐的统一体,目标都是为了国家政策的有效实现。因此,国家在机构设置中对检法的权力做了相应的制衡,即二者都有相对独立的审判权和检察监督权,检察监督权的设置无碍独立审判权,但审判权的独立也不能游离于检察监督之外。

(一)案件范围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41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2021年8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7条将“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情形增加为六种,适度扩大了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的范围: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对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民事案件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二是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案件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三是增加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兜底条款“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四是明确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二)发现案件的途径

依职权发现案件的途径主要有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包括在办理民行监督案件中发现,其他部门行使监督案件中发现的线索移交、上级检察机关移交案件,还有新闻报道、网络媒介等方式。因为并非所有的民事案件当事人都知晓民事检察监督的途径,当事人可能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后,再向人大、政府信访无果,最后无奈求助于媒体曝光,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发现符合监督条件的,应当依职权予以立案。

为切实解决民事检察申诉案件案源少的问题,突破制约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工作发展的“瓶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尝试从多种途径拓宽案源:一是积极开展“四进”法治宣传活动,以“走出去”的方式深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街道村委会等地走访调研,与群众面对面“零距离”交流,耐心倾听群众的诉求,全面细致摸排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线索,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二是借助新媒体,走进《法治阳春》视听普法类节目,宣讲民事检察工作职能,提高民事检察的群众知晓度,拓展案源;三是突破传统局限,扎实开展上级院部署的“专项”工作的同时深挖线索,拓宽监督领域。2021年,阳春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对审判机关民事审判活动违法案件专项检查活动,利用智慧民事检察监督平台与中国裁判文书网筛选了一批虚假诉讼线索,从人民法院调取了90余件一审案件的案卷材料,解决了案源少的问题。

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

审判人员是诉讼程序的主导者和推动者,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往往会对社会公平与正义产生更为负面的影响。

现行法律对什么是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没有给出明确定义。结合《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审判人员违法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履行审判工作职责过程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为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四个层面:第一,客观上要有审判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既定事实;第二,审判人员违反的法律、法规与履行审判工作职责有关;第三,审判人员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第四,违反事实要产生相应的后果。

检察机关只能对审判人员在履行审判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启动监督程序。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是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民行检察工作新的职能和任务,对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相关法律修改前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制度设置

1.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权力,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主要依靠法院内部自行监督。外部监督的排除导致了此项监督职能由审判机关独自享有,监督具有封闭性和不透明性。2012年修正后的民诉法第208条第3款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监督内容,并明确监督方式为“检察建议”。2017版的民诉法沿用了该条规定,2022年1月1日实施的民诉法规定在了第215条。

2.《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该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13种情形应当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2021年8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修改为11种。原规则第99条第11项、第12项规定了两类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但存在列举不全、指引性不强等问题,新规则在原规则两项规定的基础上,参考2019年修订的法官法第46条和最高法有关审判人员工作纪律规定,新增一条指引性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同级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法官法第46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增设的这条指引性规定,增强了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可操作性。

(二)当前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工作的现状

修改后的民诉法及监督规则明确了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使检察机关在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时有法可依,更具可操作性。2020年初,阳春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内设机构改革,原民行检察部门改名为第三检察部,新成立的第三检察部由来自不同部门的、毫无民行检察办案经验的干警组成,该部转变监督理念,调整监督格局,积极开展监督工作,2020年至今共受理对民事审判程序中违法行为监督案件116件,发出检察建议89件,全数被人民法院采纳,实现了较好的监督态势和监督效果。

在办理案件类型方面,所办案件在证据收集程序、法律文书制作和送达方面存在同类问题,2021年8月13日,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就梳理出的84件存在多种同类民事审判程序中违法情形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向阳春市人民法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同时,对审查中发现的4件未经依法送达传票就缺席审理并判决的严重违反审判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和1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生效民事判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终结审查,另案向阳春市人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2021年11月11日,阳春市人民法院函复阳春市人民检察院,表示根据检察建议,已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并于2021年10月29日分别对上述5件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裁定再审。目前,3件案件维持原判,1件一审原告撤诉,1件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三、存在的问题

依职权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种种原因,监督工作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案件审查困难。

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难以被察觉,且较少有证据留存。即便是当事人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多是言辞陈述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知识匮乏及搜集证据能力所限,当事人难以提供有效的证据,导致陷入口说无凭的尴尬境地。虽然民诉法已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62、63条也规定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范围以及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第68条将调查核实措施审批主体改为“需要调查核实的,由承办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或者报检察长决定”,但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细则和保障,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因案件往往涉及承办法官和法院监管的漏洞,如果承办法官及相关人员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不积极配合,案件的具体查办很可能无法继续深入下去,最后不了了之。

(二)监督力度刚性不足。

对于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从现有的监督结果来看,采用检察建议监督并取得效果的多是轻微违法问题,对部分有争议或者违法情形较为严重的监督,法院出于种种因素的考虑不予配合或者给予原则性回复,这使得检察建议降格为对一些细微问题的监督,无法真正实现监督目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24条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次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以克服检察建议“软”的弱性,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某种程度上跟进监督依旧存在被虚化甚至被空置的风险。例如对法院坚持有错不纠的案件,检察机关往往缺乏监督,未能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监督效果,跟进监督较为乏力,这使得该类检察建议常常陷入徒有监督之名、而无监督之实的尴尬。

前文中提到的阳春市人民法院针对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类案检察建议,虽然已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了书面回复,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例如在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程序方面,要求立案、审判业务部门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程序,重新制作了《原(被)告提供证据表》样式,要求在立案和审理环节引导当事人认真填写,立案人员或承办法官在收件人处签名后交一份给当事人执存作为收据对于复制件形式的证据,要求承办法官在庭审质证时认真核对证据原件并加盖证据核对章。但从今年因当事人申请而调阅的案卷材料上看,《原(被)告提供证据表》上依旧没有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而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时,依旧没有按照民诉法第69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

(三)监督能力欠缺。

检察机关自上而下一直强调要加强业务学习,但实践中,基层检察院的民事检察部门的干警多数都是刚毕业的学生,或者是从其他部门调入的没有民行办案经验的干警,虽然法学知识深厚,但是实践经验不足,尤其是很多民行检察人员习惯于书面审查办案,缺乏询问、调查实践经验,对调查权的掌握运用不熟练,对法院的审判思路和审判过程不甚了解,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监督缺乏敏感,导致对部分案件的监督只停留在表面 问题和工作瑕疵上,针对性不强,提不出有价值的检察建议,人民法院的采纳率自然就不高,效果不理想。对“人”的监督局面打不开,就难以让法院从根本上重视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工作。

四、加强依职权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转变工作理念,重视沟通协调,主动争取各方支持,积极寻找案源线索。

1.加大对民事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能的宣传力度,扩大受众范围,增进群众对检察机关该项职能的了解,注重加强与人大、政协、政府相关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的沟通协调,进一步疏通外部案源渠道,借助外部力量提升检察监督工作的影响力。

在努力提高办案质量的同时,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努力做好内外协调,积极寻求外部监督与支持。

一是主动把民事检察工作列入向地方人大专题汇报的范畴,坚持经常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征求意见,寻求人大对民事检察工作的支持。

二是为充分了解人民群众在民事诉讼方面的实际困难,走访阳春市春州律师事务所,向律师们了解代理民事案件的相关情况,进一步了解是否存在审判活动违法、虚假诉讼等问题。并向律师们发放了该院印制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宣传资料,向律师们详细介绍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职责、受案范围、申诉条件、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以及民事终本执行专项监督活动有关情况等。

三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统一认识。在工作中主动和阳春市人民法院沟通和协调,积极交换意见,统一对法律和事实的认识,引导法院正确面对和处理审判活动中存在的违法和不当情形,取得了法院对民事检察工作的理解和配合。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民事诉讼监督协调工作机制的意见》,使得调卷工作得到规范,且切实杜绝了法院超期回复和不回复的问题,

2.切实转变工作理念,积极寻找案源线索。对接收的各种案件材料,要深入分析案件情况,发现有价值的线索;要坚持业务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重视从网络热点事件、社会舆情、群众网络举报等途径拓宽监督案源,从中发现线索,及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二)提升干警业务素质。

充分考虑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特点,在人员配置上做到相对专业化,尤其针对要加强民行检察人员对调查方向、询问核实的策略、技巧等方面的培养,学习了解证据调取、笔迹提取和委托鉴定等工作,强化证据保留意识,注重案件流程中的程序性规定, 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妨碍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责令纠正。涉嫌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做到有效运用调查核实职能,突破案件关键点,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在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办理中,应该建立一体化办案、备案、有效指导的工作机制,对于涉及两级法院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案件,两级检察院应该协同办理,建立一体化办案机制。上级院应对下级院的监督工作进行有效指导,尤其是在下级院监督活动出现问题和困难时,应给予实质的支持和指导。下级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在办理该项工作中,应主动与上级院备案,对于地区性的重大审判人员违法案件、类案或者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及时报备,便于上级院进行综合考量和指导。

例如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过程中,由于此前并未有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该院除勤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汇报、请教,还大胆地主动向省院办案检察官寻求指导,最终在上级院的支持和帮助下,该院以全面审查为原则,在重点核查是否涉嫌虚假诉讼的同时,对民事审判程序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筛查,并就梳理出的84件存在多种同类民事审判程序中违法情形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向阳春市人民法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

(四)加强检法沟通协调。

1.针对开展审判违法监督工作中出现的检法认识不一致的问题,检察机关要着力加强与法院的直接沟通协调,健全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检察建议的处理回复程序等问题,切实保障民事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顺畅、高效开展。检察建议等文书发出前做好必要的沟通工作,文书发出后,建立个案跟踪监督机制。

2.检察建议发出后,如果法院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在保证监督质量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一是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二是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25条的规定,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法院的上级院,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

3.对于检察建议不被采纳的,两院分管领导、承办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协调,了解不采纳的理由,督促纠正。人民法院的回复确有问题的,及时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发展要求我们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不断探索最佳的运行机制。这是强化法律监督力度,有效推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威的必然过程,检察机关依职权开展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是大有可为的,关键是我们在发现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时要有敢于监督的勇气,在监督的过程中,只要张弛有度,找准职能定位,能够根据案件具体情形精准提出监督意见,就能保证民事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和可行性,不断树立检察权威,开创民事检察监督新局面。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四级书记员 19903067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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