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概念及其保护法益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有部分不法分子借助合同形式,使用欺诈手段获取非法利益,不仅给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损害,同时也扰乱了市场活动秩序。针对此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将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予以规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存在有两种,即公私财物所有权与市场秩序。而市场秩序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均要保护的法益,如将合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之一认定为保护市场秩序,则较为抽象与概括。从合同诈骗罪的罪名及条文表述来看,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为以合同为形式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私财产权,较为适宜。
二、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一)关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
如上所述,合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之一是以合同为形式的市场交易秩序。如何理解合同,就成为判断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的一个关键问题。
首先,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性质上看。本罪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经济属性、具有财产交付内容,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合同。这是合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所决定的。从此意义上分析,对于一些非经济属性的合同,诸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或者协议,应当排除在外。此外,主要受民法、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雇佣合同、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也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其次,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上看。合同是否仅限于书面合同,刑法理论上存在分歧。笔者认为,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要需要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属于市场主体、合同内容是否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经济属性、是否具有财产交付等内容。这样来看,没有理由将口头合同排除在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之外。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信息时代,订立合同的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不论是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只要具备合同的上述本质特征,均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从构造上看,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基本一致: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对方当事人因此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当事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物→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财物损失。从刑法224条的规定上看,必须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实施合同诈骗行为: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这是虚构合同主体的情形,其中的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是指采用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名义订立合同;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指未经他人允许或者委托而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实践中,如利用已经注销、撤销单位的单位公章、合同书、协议书等与他人签订合同;利用作废、失效的合同,冒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空白合同、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等等,均可以认定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通过虚构担保来实施合同诈骗,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常见类型。其中的票据,主要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存单、仓单、提单、公司股份股票证明等等能够证明不动产、动产权属的证明文件。需要注意的是,如行为人客观上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主观上也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即使使用了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是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此外,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使用虚假票据作为合同担保的属于合同诈骗行为,但如使用虚假的票据支付合同款项的,则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此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这是通常所称的“钓鱼式合同”。在这种情况,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就成为关键问题。如果行为人具有实际履行能力,也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就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如果行为人明知合同根本无法履行,仍然采用合同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在合同无法履行时,逃避返还财物的,能够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2、行为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或者仅有部分履行能力,但行为人对自己的履行能力有错误的估计而签订合同,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3、行为人有部分履约能力,也有实际的履约行为,因其他因素导致合同最终未能履行,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约能力便使用了欺诈的方法,但事后具备了履约能力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5、行为人有部分履约能力,但始终没有任何履约行为,且采用了欺骗的方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这里的逃匿是指行为人采取了使得对方当事人无法寻找到的逃跑、隐藏、躲避等方式。关于此项规定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分歧,有观点认为仅按照字面意思理解该款规定,当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相关财物、款项后逃匿,即可构成合同诈骗。有观点认为,所谓的逃匿只是表明行为人具有实施诈骗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资料,此项应结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理解和认定,只有当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欺骗的手段使得对方交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才能认定为此项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在于,若行为人并非是通过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给付财物、款项的,即是行为人并无实施欺骗行为,仅是单纯逃匿的,则其行为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再者,从刑法224条的条文表述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意味着不论采取何种行为方式,都需要符合上述规定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均无实施欺骗行为,其也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当时亦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款项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而其时财物已经在其占有、控制的状态之下,在这个阶段上,行为人所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就是针对基于合同委托保管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应当构成侵占罪。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这是为了适应这类犯罪的多样性、复杂性而规定,是指上述四种方法之外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能够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一个合同诈骗行为完全可能同时符合上述数种类型,在具体认定时需要同时引用。
(三)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1.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
如前所述,成立合同诈骗罪需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三是数额较大。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认定的重点与难点,也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标准。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有无实施刑法224条列举的五种欺诈手段;其次,可以结合以下情形综合判断:1、行为人有无履行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身的履行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2、合同签订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实际行为;3、行为人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等后,有无挥霍、浪费,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4、行为人是否在履行义务前将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等加以处分、用作风险投资、利用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5、行为人有无为了应付对方当事人,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又与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以后来的合同诈骗所得的财物归还前次货款;6、违约后的表现。一般而言,具有履行合同意愿的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对方当事人提出自己违约后,或许会有相应的抗辩行为,但一般不会逃避承担责任,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及行为等。而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的人,因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者全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在发生纠纷后,行为人往往会想方设法逃避承担责任,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
在司法实务中,有下列情形的,一般不宜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虽然有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行为,但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2、将所取得的大部分财物用于生产经营活动;3、取得对方当事人财物后,中止履行或不支付相关的合同货款,但是具有适当的相应抗辩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有观点认为,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只要可以按照民事欺诈处理的案件,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其实这是对刑法谦抑性的误解。刑法谦抑性并非是指对任何个案都优先考虑。只要是符合了客观构成要件的合同诈骗行为,就成立合同诈骗罪,司法人员没有必要研究该行为在民法上是否认定为民事欺诈。
2.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
首先,两罪的保护法益不同,合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是以合同为形式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私财产权,而诈骗罪保护的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占有权及财产性利益;其次,两罪的行为主体不同,无论是自然人或者单位,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主体,而诈骗罪的行为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再次,两罪的行为方式有所不同,合同诈骗罪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了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而诈骗罪在手段与行为方式上则没有限制。
此外,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意义,也是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键。不能简单的以有无合同存在为标准。如前所述,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经济属性、是否具有财产交付等内容的,只要是行为人在参与合同约定的活动时,实施了刑法244条(合同诈骗罪)中所规定的五种行为,可以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如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存在,行为人仅以合同形式获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只能构成诈骗罪;或者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其他与合同无关的事由为借口,骗取他人财物的,也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应认定为诈骗罪。
需要注意的是,当行为人既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又实施了诈骗行为,且均成立犯罪时,应当数罪并罚。
3.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
刑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犯罪,比如贷款诈骗罪利用贷款合同、保险诈骗罪利用保险合同等。当行为人利用合同实施了上述犯罪时,便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