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位于广东省西南部,东面与粤港澳大湾区的江门市恩平市相接,我市虽不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城市群内,但我市积极主动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快推动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旅游业、生态农业融合发展,特别是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对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互动发展具有重要性。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对服务民营经济应当发挥自身优势,把检察职能融入为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建设服务的实践当中去,在工作中延伸检察触角,积极探索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思想、新途径、新方法,努力打造与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完善配套的“卫星城”。
一、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营经济是推动我市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已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税收的重要来源,为加快建设具有阳春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实现与粤港澳大湾区产业的参与性互补性。检察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和阳江市院关于加强产权保护、非公经济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确保民营企业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促进民营企业主体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二、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民营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与粤港澳大湾区对接的产业链,势必要有相应的民营经济作支撑,也是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对接的经济发展重要力量。近年来,阳春市检察机关也加大了对民营经济的法治保障,出台了《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从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为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民营经济发展的路径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责任担当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要立足职能,把握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纳入检察重点工作,找准找好切入点、着力点,切实履行检察职能,提高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实效性。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依法办理、快速办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着力维护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实现与粤港澳大湾区产业的参与性和互补性,实现完善配套。
(二)转变司法理念,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案件中,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严格区分“七个界限”: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事违规;企业正常融资与非法集资犯罪;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对民营企业的涉经济犯罪,依法规范慎重采取批捕、起诉、查封、扣押等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不该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查封。
(三)立足检察职能,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1.严肃查办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职务犯罪,使民营企业有更多的政策获得感。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工作人员搞权力寻租、为企业发展设置障碍的问题仍然存在,严重损害了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实施。检察机关着眼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和良好互动的政商关系,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等职务之便,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的犯罪。着力推动国家“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政策落实,依法惩治能源、市政、生态等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打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2.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营造平安稳定和诚信有序的发展环境。一方面,严厉打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民营企业财物的侵财犯罪,保护民营企业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不受因经济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侵害;依法惩治发生在民营企业内部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监守自盗、吃里扒外的“蛀虫”,对重点案件积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加大追赃力度,精准保护非公企业产权利益。另一方面,加大对破坏市场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针对民营企业经营、融资方面的合同诈骗、金融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以及有关企业品牌、无形资产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犯罪,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提高民营企业投资信心。
3.加强诉讼监督,维护涉及民营经济活动的司法公正。一是针对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着力监督纠正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问题,重点监督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保障和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尤其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势下,有的当事人制造虚假诉讼逃废债务,侵害他人利益的问题较为突出,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惩治力度,使民营企业吃下良性发展的“定心丸”。二是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要依法受理有及时办理,努力减轻诉讼纷争对民营企业造成的经营干扰和成本诉累,通过加大对法院裁判执行监督力度来帮助民营企业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劳资纠纷、工伤赔偿纠纷等群体性申诉案件,要做到风险评估在前、稳控预案在先,坚持依法办案与释法说理并重,积极主动化解矛盾,为企业发展营造安全环境。
(四)丰富服务方式,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效能
一是要结合办案,深入分析和把握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人大、政协报告发案趋势、特点、防范措施以及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情况。二是要深入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深入剖析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易发犯罪的特点、原因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宣传,提出建章立制、预防犯罪的检察建议,积极调研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政策性、制度性问题,努力推动破除“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隐性壁垒,促进民营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法治化水平。三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12309举报网络平台等诉求表达渠道的作用,为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人士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司法保护合力
一是加强与工商联和商会的联系。充分发挥工商联和商会组织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中联系面广、信息来源多、整合资源能力强的优势和作用,联合制定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措施,合力优化服务民营经济法律服务平台、法治宣传工作及化解企业危机工作,共同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二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的联系。积极会同法院、公安开展专项治理,依法严惩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犯罪,对重大、有影响力的案件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取证难、移送难、起诉难、执行难等问题。三是加强与帮扶企业的联系。通过座谈、实地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零距离”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用工和目前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加强法律服务的供需对接,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教育引导民营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为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谋划策,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