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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
2019-08-15    文章来源: 阳春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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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阳春市检察院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现状

阳春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下称“未检办”)自20165月成立至今,共受理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5974人(含审查逮捕3444人、审查起诉2530人),其中,性侵案件2728人(含审查逮捕1414人、审查起诉1314人),占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45.76%;性侵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共17件,占性侵未成年人案件62.96%。性侵类型为强奸和猥亵,其中强奸行为的比例为77.78%

该院办理的审查起诉阶段的案子已全部判决,被告人均获刑,案件证据链完整程度比审查逮捕阶段的案件高,故笔者主要对该院办理的13件审查起诉阶段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分析:

1、从报发案时间节点看,在被性侵后24小时之内报案与24小时之后报案的件数相当,分别是7件和6件。另,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第一次被性侵到报案时间间隔最长为2年;有3件是由于被害人怀孕才被家人发现报案的。

2、从犯罪人的年龄分布上看,犯罪人集中于14~29周岁的年轻人和50~59周岁的中老年人,比重分别为69.23%23.08%,年纪最小的14周岁,最大的76周岁老翁;从犯罪人的受教育程度看,均为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淡薄;从犯罪人的婚姻状况看,未婚者所占比重极大,为92.31%,其中50~59周岁的中老年人均未婚,已婚的是76周岁老翁,其妻47周岁,长期在外务工;从犯罪人的职业看,无业者最多,具体是:职工2人,务工者3人,农民1人,无业者4人,职业不详3人,学生1人;从犯罪人的户籍看,绝大部分(96.30%)为本地户籍,非本地户籍作案1人;从犯罪人是否罹患精神病看,绝大部分不患病,患精神分裂症1人,但作案时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3、从被害人主体上看,性别均为女,被害人居住在农村案件10件,占比76.92%,中小学生被侵害案件9件,占比69.23%。在校生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7件(在校生最小7周岁,其他均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与校外人员谈恋爱并发生性关系的3件,被使用强制手段性侵的4件。最小被害人为5周岁学龄前儿童。被害人是农村留守儿童的4件,是务工人员子女的1件,均为在校生。

4、从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看,犯罪人与被害人相识的所占比例较高(76.92%),具体是:朋友(含网友、男女朋友、朋友聚会初识的)6件,同村、同社区的3件,其他熟人1件,陌生人3件。其中,年轻犯罪人主要来自被害人在网络结交的朋友和聚会上朋友带来的朋友;中老年犯罪人则主要来自被害人同村、邻居、父母的工友等。从犯罪手段上看,以非强制性手段实施性侵所占比例为53.84%,具体是:利用暴力、胁迫手段的5件,利用被害人醉酒状态的1件,施以小恩小惠等物质利诱的2件,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哄骗的1件,利用网络交友线下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的3件,其他手段的1件。

5、从刑罚结果看,一般不适用缓刑,近三成(28.57%)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刑罚,近六成(57.14%)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5年以下,少部分罪犯获刑5年以上,最长为有期徒刑107个月。具体如下:已判决14人中,缓刑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1人,有期徒刑1年以上3年以下的2人,有期徒刑3年以上5年以下的8人,有期徒刑5年以上10年以下的1人,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1人。

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发原因分析

针对该院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分析,当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原因主要有:

1、性侵犯罪人的特殊性。据研究表明,针对儿童进行的性犯罪,包括发生猥亵行为的人虽然不一定就此认为是恋童癖,但仍有25%~40%的针对儿童的犯罪人身上可以发现认定恋童癖的特征121世纪的脑神经科学研究也确实证实,很多性侵犯罪的犯罪人如恋童癖等有生理和心理基础,一生中很难改变,会重复侵害孩子2。同时,通过对犯罪人的年龄、学历、婚姻、职业、户籍、精神状态等社会性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犯罪人普遍存在学历低、无固定职业、社会地位较低、未婚、缺少性伴侣等情况。笔者认为,个体性因素固然增加了个体犯罪的可能性,但犯罪人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离不开社会性因素的作用。

2、性侵犯罪的特殊性。一方面,性侵案件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除当事双方外,很难有第三方在场,缺乏除被告人供述或被害人陈述之外的直接证据,如果报案不及时,未成年被害人不懂得保全证据,很容易造成证据不足而不能对犯罪人定罪处罚的局面。另一方面,不少被害人及其家属出于顾虑名誉、二次伤害、犯罪人胁迫利诱,不愿配合取证,或者推翻原有陈述3——这还只是进入司法程序的案子,不排除一定比例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选择隐忍,或选择用钱解决问题,而不是选择法律途径。这都一定程度降低了该类犯罪的犯罪成本,增加了该类犯罪的发生率。

3、性教育和性侵防范教育缺乏。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均没有做好普及性教育和性侵防范教育。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启蒙老师,在性教育和性侵防范教育上本具有天然的优势,却往往对“性”讳莫如深,不仅不能以恰当的方式向子女传递性知识,而且在得知子女被性侵后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子女,这一点,农村地区的父母尤其如此。中小学校则未能积极有效开设相关预防性侵的课程,未能帮助未成年人提高防范性侵的意识和能力。此外,有关部门或机构未能充分做好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的宣传教育,整个社会尚未形成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的工作合力。

4、网络时代,泥沙俱下,未成年人不能有效甄别不良信息。随着互联网发展特别是手机的普及,通过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的现象越来越多。从本文案件数据分析,该院未检办办理的近四分之一(23.08%)的案件是被告人利用网络聊天工具结识未成年人后演化为线下伤害。相较于传统上的熟人相犯,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的隐蔽性更强,更难被发现和追踪。网络时代,鱼龙混杂,未成年人辨别能力尚且不强,更加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囊中之物。

三、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1、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存在困难。性侵案件的特殊性导致了取证的困难。实践中,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属不能及时保全证据或不能及时报案而导致现场物证、痕迹灭失,往往就难以收集到有效的客观证据。如,该院办理吴某某涉嫌强奸罪案件时,因被害人被性侵后过了1年才报案,被害人陈述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予以印证,该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吴某某。同时,由于受到被害人认知和表达能力、侦查人员业务水平等条件限制,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往往未能在第一次询问就固定主观证据。

2、办案过程中对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第一,对被害人“二次伤害”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被害人在遭遇性侵后,身心均受到重创,而在案发之后,还要受到司法人员的多次询问,促使其反复回忆其受侵害过程,这容易导致其心理创伤的叠加性加重,使得被害人对于司法保护产生排斥与不信任,对心理矫治和救济帮扶产生抗拒,这就是“二次伤害”。这种伤害有可能在某种程度比第一次更为严重。第二,社会对被害人的隐私保护不足。如,该院办理的刘某某强奸案,被害人的亲戚将被性侵的情况告知了某电视台,电视台记者对被害人家属进行采访并播出,但没有对图像、声音做任何处理,使得许多观众都通过该段新闻获知了被害人被性侵的情况,对被害人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第三,对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济不足。目前缺乏专门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机制。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没有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失去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

3、案中、案后对被害人心理矫治、帮扶救济不足。第一,案中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矫治介入机制未建立。司法实践中缺乏对心理干预启动的主体、程序、经费保障等进行明确规定,未成年被害人往往无法得到及时的心理干预。第二,案后对未成年被害人帮扶救济机制未建立。被害人被性侵后时常伴随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症状,需要进行长期的跟踪帮扶和心理矫治,但司法实践中尚无有效的经验。

四、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1、构建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价值取向的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体系。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儿童权利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立。我国早在1991年就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加入该公约,该公约也是迄今为止缔约国最多的国际公约之一4。该公约第一条规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这一点与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年龄规定一致。由此看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适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履行条约义务的必然要求。这意味着,当国家采取涉及未成年人的一切措施时,都必须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一是构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的社会保护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防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多部门相互协作,统筹协调行政、司法、家庭、学校、医疗、心理咨询等社会资源,形成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合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充分利用职能优势,整合各职能部门资源,汇聚多方力量,联合律师、医生、社工、心理咨询师、警察、法官等专业人士,构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的社会保护网络。

二是以零容忍的立场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首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必须严厉打击,绝不姑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同时作为审判监督机关,要贯彻对该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政策精神,积极通过量刑建议和抗诉等途径,使得犯罪人获得适当刑罚,提高犯罪成本,减少缓刑适用。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性犯罪的,应当禁止其相应年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其次,由上文可知,性犯罪人因其自身特殊性,再犯危险性高,有必要借鉴美国的“梅根法案”:所有刑满释放的性犯罪者都必须到住所地执法机关登记,公众可以进入司法部门网站查询安全隐患。但由于各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各不相同,信息公开应注意分级管理。

三是完善“一站式”办案特殊机制。这是一个需要多方精密配合的机制,在这方面,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已有不少经验可借鉴。一是建设专门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要注意其应包括身体检查、心理咨询、询问等功能区块,确保被害人在安静、舒适的环境下接受检查、侦查询问。二是建立专门的办案机制。规范询问人员、时间、地点、用语、隐私权保护等内容,建立标准化的工作流程,使医生、社工、心理咨询师、律师、医生、检察官等团队人员迅速熟悉流程形成团队默契,促使被害人获得安全感与信赖感,降低对其二次伤害的可能性。三是开展综合救济。根据个案情况,在“一站式”工作场所同时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干预、司法救助等服务,确保每一个被害人能获得及时、有效、全面的关爱和救助。

四是完善后续跟踪、救济机制。建议制定司法机关同医疗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的相关衔接机制,为未成年人被害人提供充足的心理治疗服务平台,保障每个被害人都能获得专业的、有针对性的、长期的心理治疗;若犯罪人为被害人的监护人,还应与福利院、救助站等部门联动建立提起剥夺监护权之诉的长效机制。

2、普及性教育和性侵安全防范教育,建立健全常规预防机制。

一是加强对父母的亲职教育。针对未成年来自父母的性教育缺位的问题,有关部门、机构、公益组织等应当定期组织到乡村、社区对未成年人的父母开展关于家庭性教育和防范子女性侵防范教育的培训。

二是学校合理设置相关课程。学生主要通过学校获取知识。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年龄认知程度、现阶段我国青少年生理发育、心理成熟等成长特点,合理设置生理卫生和性教育、性防范教育等相关课程,促使未成年人学生获得性知识,提高性侵防范意识,防范可能遭受的性侵害。同时,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性观念,从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发生。

三是创新普法宣传教育方式。司法机关不能只停留在办案,而要坚持以案释法,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容易获取并且接受度高的方式,同时重点关注偏远、落后贫困地区的未成年人,创新普法宣传教育,例如与媒体合作,制作公益广告、微电影、动漫等,并通过QQ、微信朋友圈、微博等推送给未成年人乃至全社会,在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同时,提高全民保护未成年人意识,提高及时报案率以严厉打击性侵犯罪,保护好未成年人的隐私,从而提高性侵犯罪成本。

四是加强对互联网及娱乐场所的监管。加强“扫黄打非”专项工作,切断低级、淫秽音像制品和黄色网站等媒介的传播途径,净化网络环境。整治营业性娱乐场所,严格要求经营者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辨别是否未成年的,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五是丰富农村的健康文化生活。加强新农村建设,物质与文化要两手抓,要用积极、健康、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形式占领农村文化阵地;要关注中老年人群体,特别关注单身、独居、矜寡中老年人,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娱乐设施和文化活动项目,提供心理咨询,防范他们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1 []马吉尔:《解读心理学与犯罪——透视理论与实践》,张广宇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

2姚建龙:《“梅根法案”的中国实践:争议与法理——以慈溪市<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为分析视角》,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2期。

3王慧、贾密:《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困境与制度转型》,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8

4姚建龙:《“梅根法案”的中国实践:争议与法理——以慈溪市<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为分析视角》,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