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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基层检察院工作实际浅谈如何发挥检察建议实效
2019-07-15    文章来源: 阳春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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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从检察建议的定义可看出,检察建议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对诉讼活动中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二是结合办案帮助相关单位堵漏建制、预防犯罪。

2018 年 12月 2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对检察建议的提出原则、发送对象、内容要求、适用范围、提出程序、制发主体、审批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使检察建议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具有了可供操作性。尽管如此,由于检察建议立法的不完善及适用程序上的不明确,使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等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都存在颇多争议,检察建议在适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建议工作的发展。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以检察建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被广泛应用,检察建议成为基层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进基层平安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平台。现笔者以所在的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为例,对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如何加强与规范谈些粗浅看法。

一、基层检察建议工作现状

201512月至20196月,笔者所在的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共发出检察建议175份,其中诉讼监督类173件,占总数的98.86 %(发往公安机关171件,发往人民法院0件,发往其他单位4件);综合治理类2件,占总数的1.14%。共收到检察建议回函164份,回函率93.71%,诉讼监督类回函率为93.64%,综合治理类回函率为 100%

二、基层检察院在检察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和针对性认识不足

鉴于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基层检察院在实践中为完成业务考核任务勉力为之,影响检察建议的质量。又鉴于没有明确具体的质量要求,一些办案人员在思想上对检察建议的针对性不够重视,制作前不认真调查,制作检察建议较为轻率,问题把握不准,建议的改进措施不具体,从而导致不少检察建议书内容缺乏,套话、大话偏多,有建议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少,不仅使检察建议流于形式,也使得被建议单位难以接受,影响其整改的积极性。

(二)检察建议刚性不足

由于立法上的缺位,检察建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能否执行完全取决于被建议单位的认识程度和是否配合2。实践中有极个别被建议单位存在消极应付现象,然而检察机关除再发检察建议外别无他法。

(三)程序不规范

虽然笔者所在的检察院明确了案件管理科为检察建议的分类统计、综合分析、评估工作部门。但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虽然检察建议是以检察院名义发送,但实际上由各业务部门具体制发,且大部分检察建议制发完成后也不抄送到研究室,导致检察建议的制发和回复情况很难具体掌握,再要做分类统计、综合分析、评估更是难上加难。此外,由于业务性质的不同和办案任务繁重,各业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对彼此检察建议的制发不甚十分明确,甚至出现因同一案件先后向同一单位发送不同检察建议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检察建议的严肃性。

(四)检察建议效果不明显

在检察建议发出后,被建议单位对发出的检察建议书没有高度重视,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检察机关对发出的检察建议没有相应的督促和回访,也不主动向被建议单位征询意见,不主动了解执行情况和整改中存在的困难。这不仅使检察建议书如同一纸空文,也在客观上造成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部分干警对发出检察建议缺乏工作的主动和思考,指出的问题大多雷同,改进措施大同小异,对理由依据、因果关系、建议事项的思维层次等阐述不清,达不到使被建议者充分信服的效果,影响改进措施的落实。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认识不统一,权威性缺乏

检察建议的整改与落实,需要被建议单位的配合与支持。由于认识误区,被建议单位通常会对检察建议敷衍应付或者置之不理,而检察建议这种非诉讼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性,致使检察机关对执行不力者也无权纠正,故实践中被建议单位不回复、不落实检察建议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检察建议法律支撑不足

目前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第五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享有检察建议权,更没有对其适用范围、程序和保障等问题做出法律规定。仅有的规定都较为概括,这就使得检察建议在实际应用中操作性不强,不利于检察建议功能的发挥3。缺乏了上位法对于检察建议的地位规定和强制力的保障,使得一些工作规范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和重视,检察建议制发后得不到及时的回复,同时也使得对检察建议的宣传不到位,在社会中的承认度不高。

(三)干警专业知识浅,问题分析难

检察建议涉及的领域行业多,专业知识强,而目前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在广度和深度上,还存在一定的有限性,面临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时,难免会在针对性、可操作性方面有所欠缺,依靠自身的知识,较难发现深层次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四、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重要性认识,提升工作积极性和建议能力

检察建议在新时代被赋予了更重要的使命,要想真正实现检察建议工作制度的效用初衷,需要检察机关不断修炼内功。

1、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于检察建议工作不能单纯强调数量上的考核,应考虑建议在实际中发挥的效果,加大高质量检察建议的考核占比,突出检察建议质量的重要性。

2、开展专题研讨,重塑队伍。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强化专业素养,提升检察官及辅助人员监督能力,深入研究探讨理论创新。涉及的专业性领域引入专家智库、行业能手,组织检察建议文书讲评,交流办案经验,增强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的认识。

3、坚持先调研再建议的工作模式。制发检察建议不能“闭门造车”,通过走访、调研、查阅充分了解实际问题再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对于检察建议建立论证机制,由办案部门牵头提出检察建议形成初稿,组织其他相关部门业务能手讨论分析,保证检察建议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4、加强检察建议的审核。建立检察建议工作台账,在对外送达的方式中可以增设公开宣告、送达,以公开促进检察官责任心和检察建议质量,以公开的方式倒逼检察机关审查出具更加细致谨慎,同时能积极跟进事后整改情况4

(二)建立检察建议质量保障机制

通过质量保障机制分清责任、规范检察建议的内容质量,有效提升检察建议的认可度、权威性、可操作性5

1、实现办案与拟定检察建议同步进行。承办人在办案中,要努力查找、发现案发单位或者行业存在的管理问题,在讯问、询问前就应结合案件情况,除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外,还应查明案发的深层原因。不论案件是否立案,都应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发案单位,促进其整改。同时应根据各类案件具体情况详细规定应当由哪一部门人员撰写检察建议,避免部门之间出现矛盾。

2、扎实深入地开展调研工作,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案件承办人员要针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存在的原因,深入案发单位,通过调取材料、座谈等各种方式,了解单位内部成员的心理状态、法律意识、行为方式和习惯等。特别是通过翻阅、调取单位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制度及相关文书档案,了解其机构设置、管理方式、职能配置、规章制度廉政风险点等,从而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更进一步挖掘问题、查明原因,为提出科学、合理的对策提供充分的论据材料。

3、加强学习,充分论证,避免外行指导内行情况出现。检察人员应加强学习,通过查找资料,阅读理论书籍等方式获取有关理论知识,借鉴经验,找到解决类似问题的方法对策,将理论和实务有机结合于检察建议之中。

4、注重归纳、总结,加强类案分析。要注意收集、分析不同单位之间出现的类似案例,在撰写检察建议时可综合分析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帮助被建议单位预防其它单位所发生的问题。同时加强对类案的分析和调研,注重分析发案的趋势,找出发案的规律,向有关部门提出防范建议,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强化落实措施,确保检察建议取得实效

检察建议的制发固然重要,而检查、落实更是检察建议收到实效的关键。因此,应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回访,以确保检察建议取得应有的效果。

1、要加大宣传力度,主动送法上门。通过以案释法,让被建议单位的人员意识到正是因为管理机制不完善才引发的危害后果,进一步认识到完善机制的重要性,从而争取被建议单位的理解和支持,提高被建议单位对落实整改措施重要性的认识。

2、加强交流沟通。在检察建议发出前主动采取电话沟通、座谈等方式,与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交换看法,征求意见,取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以思想上的一致保证行动上的统一落实。

3、定期回访考察,必要时还可以抽样进行检查。通过“回头看”了解被建议单位的机制完善情况及还需要继续改进的问题等,同时亦借此验证建议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4、建立年度工作汇报制度,以便于有效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机关的重视与支持。建立和完善年度工作汇报制度,有利于借助于领导机关的权威,顺利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为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功能价值创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和有利的社会条件。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是各级检察机关保证执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途径。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是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只有不断提高检察建议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实效性,才能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重要作用,也才能为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2《检察建议刚性实证调研》,作者洪琛、张国芬,载于《法制与社会》20193月(上)

3《使用检察建议应有标准化体系》,作者张宁、张贵才,载于《人民检察》2018年第22

4《上海青浦:深入落实检察建议公开宣告工作》,作者马硕,载于《方圆)》201811

5《检察建议的柔性效力及其保障》,作者卢护锋,载于《甘肃社会科学)》2017年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