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检察网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当前位置:首页>> 学习园地 >> 理论研究
浅论增强检察建议刚性路径之规范与完善
2019-03-15    文章来源: 阳春市检察院外网
字体: [ ]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载体。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执行法律、管理制度、法律教育、安全防范等方面存在问题与漏洞,通过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完善单位制度、弥补监管漏洞,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效果。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 转移,使得检察机关整体监督刚性下降,检察建议监督落实难的问题就更加突出。但宪法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并没有改变,检察机关仍然承担着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检察建议对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在现有环境下,如何规范和完善检察建议,不断增强检察监督刚性成为检察工作发展的重要时代课题。

一、增强检察建议刚性对全面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

检察建议在检察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被广泛应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综合性手段,其出现和运行弥补了检察系统内传统的抗诉监督方式的不足,具有包容性和易接受性。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强化检察建议,检察机关不但可以有效拓宽检察监督渠道,完善法律监督体系,而且无论是针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公益诉讼都可以很好地运用,在司法实践中彰显出较强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二、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建议刚性不足,缺乏权威性

检察建议在实际中存在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监督刚性。特别是在司法体制改革、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移的情况下,提升检察机关的监督刚性至关重要。检察机关对外发出的检察建议往往被视为一种“软性”的建议和补充,得不到被建议单位的重视,甚至视而不见,导致被建议单位既可以根据建议的内容进行整改,也可以不改,既可以简单、敷衍回复整改情况,甚至可以干脆就不回复,严重影响了检察建议监督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二)检察建议质量不高,缺乏针对性

目前,实际工作中制发的检察建议质量参差不齐,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内容缺乏针对性,“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法制教育”成为建议中的“万金油”,对于被建议单位提不出切实可行、有针对性、有力度的改善措施,往往是泛泛而谈。二是内容零散,缺乏类案监督或者整体情况的监督,往往是就案论案,形不成体系性的建议,相关的研究不深入、不到位。三是形式上不规范,对被建议单位的相关专业名称和术语不了解,表述不规范,表意模糊,词不达意,甚至个别建议文书存在用词不当、文字错漏的现象。

(三)跟踪回访制度不完善,缺乏实效性

实践中,从检察建议的回函情况来看,虽然回函率较高,但被建议单位真正采纳落实的不多,大部分回函内容过于简单,采取的措施和整改情况不具体、不明确。此外,检察机关定期回访、跟踪督查力度不够,对收到检察建议后不予研究落实的,没有进一步督促整改,致使部分检察建议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明显。

三、检察建议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检察建议法律支撑不足

根据立法现状,检察建议仅有较为概括的规定,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这就使得检察建议在实际应用中操作性不强,不利于检察建议功能的发挥。缺乏了强制力的保障,更使得一些工作规范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和重视,检察建议制发后得不到及时的回复,导致在社会中的承认度不高。

(二)重要性认识不够,专业调研不深入

部分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不够重视,限于自身工作经验不能及时发现需要制发检察建议的情形,影响监督工作。由于办案工作强度大,检察干警无法抽身深入研究案件涉及的行业、单位的专业知识,加之自身知识范围的局限,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无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对于类案反映的问题不能及时归纳总结,影响检察建议的效果。

(三)缺乏后续监督机制,检察建议不佳

由于没有跟踪监督机制,检察建议的真正效果也就没人关注。被建议单位收到建议后,大都存在着仅仅进行公文回复,而不做实质整改的现象。建议指出的内容有些是单位管理体系的漏洞,整改非一日之功,涉及问题众多,加之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认识不足,整改事项往往停滞不前或是被搁置。

四、增加检察建议刚性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对新时期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的认识

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对检察建议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检察机关应当把开展此项工作,视为新时期检察机关结合检察工作积极为经济建设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要不断提高检察干警职责意识,强化社会责任感和自觉性,筑牢司法为民理念,更好地开展检察建议工作。作为被建议单位则不能把检察机关提检察建议看作是揭短亮丑,持抵触态度,而应当看作是帮助自己克服不足、改进工作的途径。

(二)探索建立宣告公告制度,增强建议强制效力

要提高检察建议的社会知晓度,要用科学、客观、公正、透明的程序及方式,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客观、公正。一是引入第三方参与。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进一步保证法律的公正、高效与透明,坚持从提高检察建议公开程度做起。从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探索情况来看,除了制发高质量的检察建议之外,还要采用公开宣告、公开送达,以及争取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部门对检察建议工作的支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全程参与送达,通过社会各方力量共同督促有关部门积极依法履行职责、监督被建议单位整改落实,使检察建议得到较高程度的采纳,提升检察建议的公信力。二是完善通报抄送制度。检察机关在制发检察建议书的同时,向其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进行抄送,对办案反映涉及地区、行业管理制度上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在向涉案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书的同时,可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

(三)提升建议质量,增强可操作性

坚持先调研再建议的工作模式,主动深入发案单位,通过走访、调研、座谈、查阅等多种途径,充分了解实际问题再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对检察建议建立论证机制,由办案部门牵头提出检察建议形成初稿,组织其他相关部门业务能手讨论分析,保证检察建议的准确性和专业性。在内容上,要突出说理性,具备可操作性,涉及专业性领域的,要借用“外脑”,引入专家、行业能手,开展专题研讨,对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等要具体列明,提出的措施要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必要时,可先听取被建议单位的意见,促进理解,达成共识。在格式上,应严格按照最高检关于检察建议的格式要求制作,统一编号,注重行文的严谨性,增强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借助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网,上传检察建议书,在促进检务公开、强化舆论监督的同时,倒逼文书质量升级,增强检察建议的可操作性。

(四)强化跟踪监督,提升检察建议实效

检察机关应主动寻求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通过事前座谈,了解实际情况,事中送达,讲明建议初衷,事后跟踪反馈,落实监督成效。以“跟踪”促进整改,使检察建议顺利“落地”, 被建议单位认可检察建议的,积极协助并完善整改措施,了解落实进度。对被建议单位迟迟不落实整改的,应主动联系、走访,分析原因;检察建议自身欠妥当的,应及时纠正;检察建议无问题,应开展重点回访,可采用座谈会、实地查看等多种形式查找原因,及时了解被建议单位在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供深化落实的建议和帮助。接受单位拒不接受的,可建议相关主管部门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