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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检察院反映涉众型互联网金融犯罪蔓延城乡需要金融体系建设既“防”又“放”
2019-02-15    文章来源: 阳春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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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来,阳春市检察院共批捕涉众型互联网金融犯罪6件74人,起诉5件35人,罪名均集中在诈骗,组织、领导传销两种,已查明的受害人数平均每案约100人,涉案金额合共逾3000万元。经过调研,该院发现涉众型互联网金融犯罪已逐渐蔓延城乡且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套路简单易学可迅速复制。综观该院所办理的涉众型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手法高度近似,大多通过简陋的互联网站结合哄骗话术即可实施,对犯罪行为人的学历能力要求较低、资本投入要求较低。城乡地区的不法分子只需要通过简单的亲身体验以及揣摩模仿即可掌握犯罪技巧和要领,从而在犯罪行为人的亲属圈、朋友圈内轻松复制实施,一传十、十传百地迅速蔓延。

二、地域信息不对称难以识破。涉众型互联网金融犯罪属于智力型犯罪,并不具有人身暴力性质,难以让广大群众对危害产生紧迫感。同时,由于城乡地区群众普遍受教育水平不高,缺乏起码的经济常识和法律常识,即使偶见新闻报道,也不愿花费精力关注反思,因此,在经济发达地区早已被识破防范的犯罪手段,转战信息稍微落后的城乡地区仿若获得新生,故技重施即可令大批受害群众落入圈套。

三、预警侦办未能跟上犯罪势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地区乘着势头亦跟风兴起各类投资、理财、咨询、担保、中介公司。但城乡地区的工商、经侦等相关职能部门却未能切实跟上该类投资担保业务的步伐,缺乏足够的业务能力监控研判,打击措施比较滞后,从而涉众型互联网金融犯罪得以打着理财公司的合法幌子,在城乡地区浑水摸鱼,传播率逐渐走高,但该类犯罪的惩处率却始终低迷徘徊。

鉴于我国一直鼓励和支持民间经济多形式发展,互联网金融具有强大的发展潜力。且城乡地域具有群众基础坚实、资金储备充足的优势,只要对城乡地区的金融体系建设进行规范引导,互联网金融将大有可为。因此,阳春市检察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强化理财产品开发。城乡地区群众虽然有一定储蓄和投资愿望,但接触社会信息渠道狭窄,投资较为盲从,易于受到不法分子利诱。由于互联网金融犯罪往往吹嘘低成本高回报,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在收益方面难以对群众形成吸引力,但可利用自身社会信誉好、机制保障健全等优势进行弥补。可结合城乡投资者的多元化、差异化需求,注重开发与城乡人群契合的理财产品,丰富委托投资、信托投资、贷款证券化等多元化融资方式,提供风险与收益不同、交易方式不同、期限不同的投资品种和工具,尽可能地将城乡群众的理财资金纳入正规渠道,避免滋生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方式,消灭涉众型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施展空间,实现利润与监管的双赢。

二、强化金融机构的资金监测。金融机构要站在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职责,重点关注短期内多地区多客户大笔资金汇入的账户,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立即向相关执法部门进行预警,并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同时金融机构还要强化内部员工行为排查,对开卡多、透支多、资金大额进出、频繁与客服发生资金往来的员工予以关注,发现苗头性或倾向性行为及时处置,夯实机构内部监测屏障。

三、强化部门协作侦办能力。金融机构不能将打击涉众型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责任一味推卸给公安经侦部门,应主动与公检法、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作战。可积极探索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对企业公司纳税信息资料、账户资金流水、失信坏账记录等的联网查询。助力推进“经侦工作向基层延伸”,全力配合派出法庭、派出所、工商所收集犯罪线索、查封冻结等,有利于经侦队伍集中精力审讯深挖、快速侦办。注重开展专项培训,以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研判技巧等主题有针对性地对金融业内人员进行培训,争取培养一批业务专家和行家里手,有效提升金融机构的防控能力。

四、强化风险宣传树立健康理财观念。金融机构在开发理财产品谋利的同时应强化社会责任,避免吹嘘高回报、高收益的做法。应突出投资理财风险宣传,引导群众树立正确投资理财观念。可结合城乡地区群众文化水平,由政法部门牵头,联合党政宣传部门、金融机构多形式打造接地气的法治宣传模式,向城乡群众长期持续宣传金融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做到简单易懂、深入人心,进而增强城乡地区群众对涉众型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辨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