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2年1月某日,吴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女儿上学,途中与行人邱某发生碰撞,造成邱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吴某停车并拨打120电话请求救治,同时打电话给丈夫张某到达现场处理。随后张某跟随救护车送邱某到医院。因当天女儿要考试,吴某在邱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将肇事摩托车留在现场,步行送女儿到学校,并因自己怀孕感觉不适而随后去卫生院看病。当天公安交警到卫生院对吴某进行了调查。而邱某次日因抢救无效死亡。一周后,公安交警对吴某进行了第二次问话。经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两个月后,吴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而回外市娘家居住及在外租房子居住。公安机关对吴某启动网上追逃手续,至2018年将其抓捕归案。
分歧意见:对于吴某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持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逃避法律追究,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已经拨打120电话请求救治伤者并接受了公安机关的处理,实质为一种逃避侦查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认定第一种观点的理由:《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吴某发生交通肇事后虽然拨打120电话报警及委托丈夫处理事件和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询问,但其主观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及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逃匿行为,直至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应当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认定第二种观点的理由:吴某已接受了公安机关的首次处理,客观上没有实施逃离现场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这一段时间内的逃跑行为方能成立逃逸。纵观全案,吴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直至接受公安机关首次问话,期间实施了积极救助伤者、保留事故现场、委托丈夫跟踪事件、接受公安机关问话的行为,没有逃离事故现场,因此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吴某在接受公安机关问话后,在侦查阶段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匿,实质是一种逃避侦查的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