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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2018-06-15    文章来源: 阳春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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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款物管理是严肃的司法工作,只有在规范、有序的状态下运行,才能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我院案件管理科自2012年成立后,案件管理工作全面开展,各项工作步入正轨。我院基本实现检察环节涉案财物管理专业化、透明化和常态化。现根据省院《关于就深入推进新时代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研调的通知》,针对以下几个方面的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地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制度机制建设情况,基础设施和设备配置情况、日常监管工作情况

为能够依法规范我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处置工作,确保涉案财物保管妥善安全,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的合法权益,我院制定了《阳春市人民检察院赃证款物管理工作制度》,对涉案赃款、赃物、证物的保管、移送等均做出了具体规定,由我院案件管理科统一保管涉案物品,确保涉案财物的进出库能够安全、准确、高效进行。

我院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关于统一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建成了涉案财物保管室,安装配备了防盗门窗、视频监控,储物柜、保险柜、空调等必要的设备设施,符合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对涉案财物保管室的防火、防盗、防潮等保管要求。同时我院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涉案财物登记实行线上线下两本账,确保登记无误差。结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随案移送的物品按要求入库登记,实现了网上登记与实物入库同时运行;严格涉案财物登记手续,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登记的基础上,又自行设计了一本手工台账《赃证物登记本》,记明案件名称、证物名称、数量、特征、处理情况、对涉案财物的入库、出库、借用、调用、归还情况,经手人签字无误后登入系统,不仅保证了系统内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对系统中无法录入的信息还可以备查,确保涉案财物的进出库安全。

二、在涉案财物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困难和建议

(一)涉案财物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做法、经验。

为进一步完善案件管理工作,优化案件管理机制,我院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积极采取措施,全力强化涉案财物管理,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

1.强化责任意识,推进涉案财物管理专业化。明确案件管理部门为管理涉案财物的专门机构,同时明确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为涉案财物管理责任人,确保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杜绝推诿扯皮。

2.强化安全意识,推进涉案财物管理透明化。一是建立专用涉案财物保管室,采取集中存放、专人保管的方式,统一保管涉案财物,有效杜绝办案人员私自管理、截留、挪用涉案财物问题,确保涉案财物安全。另外,保管室配置监控、安保、温控等设备,确保涉案财物不变质、不灭失。二是为防止涉案款物管理发生不严格、不规范甚至违法违纪问题,我院计财部门对涉案赃款按“一案一登记”的要求建立登记台帐,每月与业务部门核对赃款上交情况,与银行核对专用帐户情况,做到帐帐相符,确保资金安全。我院案管部门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涉案财物实行台账登记制度,切实做到“一案一台帐、一物一标签”,确保不发生擅自挪用、调用涉案财物情况,实现涉案财物管理规范、明晰。三是对需要出库移送、调用、退还、上交国库的财物,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涉案财物处理或调用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由我院案管科涉案财物保管人员作相应处理。做到出入库程序合法、帐物相符,保证涉案财物真正跟随案件“走”起来。

3.强化监督意识,推进涉案财物管理常态化。一是实行涉案款物到期提示机制,对案件到期前,案管部门提示业务部门做好涉案款物的移交,业务部门在移交案件时没有随案移交涉案款物清单的,案管部门拒绝接收案件。二是案管、计财部门定期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进行检查,对涉案财物的现状进行实地查看,确保帐物相符,涉案财物无损坏、无损失。同时,我院案管部门通过定期督查或专项检查,重点督查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是否齐备,处理涉案财物是否存在乱作为、不作为等,检查中发现手续不全或保管不当等问题时,及时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涉案财务管理到位。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通过落实以上措施,进一步规范了我院的涉案财物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案结物清,杜绝处理涉案财物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但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具体表现如下:

1.相关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办案人员普遍存在“重打击轻管理”、“重办案轻流程”、“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个别干警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财产的意识不强,自觉性、主动性不够,认为只要把案办好就行了,至于在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的程序上有点瑕疵无关紧要。

2.涉案款物管理工作监督不到位。纪检部门、案管部门没有做到对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的全程监督,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指出和监督纠正,导致涉案款物管理内部监督不力。

3.公、检、法联系沟通不畅。检察、公安和法院在移送涉案财物时都按自己的模式习惯在运行,公、检、法在涉案财物移送上沟通不畅,部份案件涉案财物没有随案移送,因而出现卷宗在法院,涉案财物还在公安机关的现象。同时公安、检察选择性移送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

(三)对做好新形势下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1.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法治素养。办案人员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摒弃“重收缴轻管理”的思想,自觉增强做好涉案财物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适时开展涉案财物管理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组织干警学习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使办案人员了解涉案财物管理的工作内容,掌握涉案财物管理的工作规定,提高法治素养,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强化内部监督,防患管理漏洞。要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的相关制度,做到用制度约束干警的执法行为,确保规范执法。案管部门、办案部门每月应对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进行自查,并与院财务人员核对,确保帐物相符。同时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不定期对各办案部门扣押、冻结、处理赃物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的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等,检查有无截留、挪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对违纪人员坚决处理。

3.加强沟通协调,理顺移送流程。可以探索并建立公、检、法三家单位就涉案财物移送问题的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形成共识,明确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涉案财物处理中的职责要求和涉案款物移交内容、移交方式、特殊物品移交内容事项,进一步提高涉案财物管理效果。

三、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监督、制约情况

由于我院尚未建设跨部门涉案财物平台建设,我院的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只针对本院各业务部门的监督,对监察委、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其他部门财物移送流转方面对接情况的法律监督目前尚属空白。

四、积存涉案财物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我院不存在办结后应当处理而未处理的积存涉案财物情况,但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对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结合工作实际情况,从以下两个方面防止应当处理而未处理的积存涉案财物情况的发生。

(一)严格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相关规定。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二)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的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处理信息公开机制。针对办案机关不及时移送涉案财物,出现长期滞留、积压,导致法院判决后无法处理;涉案财物移送涉及部门多、环节多、时间长、风险大,相关信息不透明,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甚至司法腐败等情况,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性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规范公、检、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理及时。

五、跨部门集中管理信息平台或实物平台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我院尚未建立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跨部门集中管理信息平台或实物平台,同时本地的政法委也未牵头推行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试点。但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有利于促进涉案财物科学、规范、集约管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同时也能实现监察委、公安、检察、法院等办案机关有关涉案财物的信息共享。故建议如下:

(一)统一标准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即在建设跨部门信

息平台时应统一涉案财物名称、分类、代码、内容等信息,通过信息集中管理、引导和规范涉案财物的实物流转,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

(二)制定跨部门管理的细化规定。如制定涉案财物集中管理的工作规定,细化监管程序和工作机制。

(三)运用信息化手段监管涉案财物。如涉案款物的登记、入库、调用、查询、出库等可用二维码、条形码、互联网等技术进行深度管理,充分发挥信息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