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专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系列特殊方针、原则、机制和程序予以明确,为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机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笔者以阳春市实践为例,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存在的困境进行剖析,并提出有关对策。
阳春市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现状
阳春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下称“未检办”)自2016年5月12日成立以来,在上级院和本院党组的领导下,立足检察职能,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未成年人案件“捕、诉、监、防”一体化模式。
(一)案件办理情况
2016年5月12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该办受理审查逮捕案件80件11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74件98人、不捕6件14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97件135人,经审查起诉82件118人、报送市院4件4人、附条件不起诉2件3人。
(二)特殊制度实施情况
1.该办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全部案件依法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全部依法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家属或者其他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人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2.该办分别与两家社工机构签订了合同,引入了社工进行专业的社会调查工作,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3.该办对于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涉罪未成年人,全部及时通知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该办对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全部依法予以封存。
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情况
1.专业化建设
阳春市检察院未检办于2016年5月12日正式成立,统一受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和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现配备1名入额检察官(女性,31岁)、2名检察官助理(1名男性,51岁;1名女性,29岁),致力于培育、打造未成年人检察优秀工作团队和未检检察官。
在设施方面,该办配备了心理疏导功能室,配备了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装备和设施,为办案、帮教、救助工作提供专业环境。
2.规范化建设
该办在办理案件时,时刻注重规范化执法。2017年6月,全省开展未检案件质量评查活动,该办积极响应,经评查,该办案件质量均良好,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均能规范使用。
3.社会化建设
2016年11月11日,阳春市检察院与阳春市教育局、司法局、团市委、关工委共同制定了《阳春市“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工作方案》,该活动为期三年,目前正有条不紊地推进中。2017年度,该院联合上述四部门共赴中小学校开展普法宣传和犯罪预防讲座达44场,受众达5万余名学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阳春市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困境
(一)涉罪未成年人不捕率有待提升
阳春市未检办自成立以来,2016年未成年人不捕率为10%,2017年未成年人不捕率为12.06%。参考2016年、2017年全省未成年人不捕率平均为18.83%、21.55%的指数标准,阳春市涉罪未成年人不捕率与全省平均不捕率差距比较大,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外部衔接机制亟待进一步提高
虽然阳江市院与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一系列衔接工作机制细则,但未能全部落实到位,如社会调查案件比例仍然较低。由于阳春市检察机关亲自开展社会调查的人力不足,公安机关、司法局等部门的重视程度和配套条件不够,社会调查工作都是委托社工机构进行。鉴于委托的社工机构规模、数量有限,阳春市未检办也并没有全部案件都开展社会调查,而只是有选择地对可能不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
(三)未检社会化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
该办在社会化建设方面主要是开展了“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尚未开展其他活动。今年初,该办对社会帮教活动进行了全面谋划。该办将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检校合作,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建设,切实提高检校法治教育水平。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有关对策
(一)进一步拓展对未检理论研究的深度与广度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念、价值取向、职能定位、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发展思路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深入、系统地研究。可喜的是当前我国致力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司法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越来越多,并且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对此我们应当注意汲取借鉴。同时,还应当注重学习研究国外关于未成年人司法的理论实践成果,及时掌握国际上未成年人司法的新趋势、新动态,以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和司法制度,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深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未检理论研究的目的是用以指导未检工作实践,解决实践问题,最终也要靠实践来检验。在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尚未成熟的情况下,未检理论研究更有必要紧密结合未检工作实践,针对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作为从事未检工作的人员,天然地具有这方面的优势,我们应当善加利用。
(二)进一步完善未检专门的组织体系
1.建立专门机构并划定受案范围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省级、地市级检察院和未成人刑事案件较多的基层检察院也都设立了独立的未检机构,也有县级院在公诉内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或者办案组或者指定专人。但无论组织形式如何,必须保证未检检察官集中精力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规律,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措施。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检办采用的是“大未检”格局,即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该案子就由未检办来办理。同时,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业务等都纳入未检部门业务犯罪。笔者认为,各级检察机关在受案范围上应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保持上下一致,从而有利于工作的衔接与指导。因而,各地未检部门在统一受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和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案件纳入受案范围,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受案范围。
2.配强未检人员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队伍是贯彻国家对未成年人特殊刑事政策、落实相关特殊制度的保证。相比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用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对于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知识储备和社会责任要求更高。这就需要建设一支不但精通检察业务,还要掌握一定的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有专门的时间、精力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和帮教规律,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擅长寓教于审的专业化队伍。另外,未检队伍结构要优化,注重性别、不同年龄段的搭配组合。笔者认为,未检部门既要注重吸收、培养充满朝气活力、了解时尚潮流、熟悉网络语言、能够与涉罪未成年人顺利沟通的年轻同志,也要配备具有一定生活阅历、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且男女比例要适当。
3.统一工作模式并健全制约机制
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有利于全面掌握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和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但同时也要通过严格案件的流程管理和质量管理等工作,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既要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也要确保依法公正办理案件。
(三)建立健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一套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工作制度,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刑事政策,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新《刑事诉讼法》已将强制辩护和听取律师意见、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确定下来,但由于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及缺少相应的机制予以保障,因此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
1.关于强制辩护制度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要保证上述规定落实到位,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通过加强律师资源和经费保障、完善工作衔接,实现涉罪未成年人在诉讼各个环节获得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律师高质量的法律帮助。
2.关于社会调查制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无法回应社会调查应当在何时启动、由谁负责调查等问题。由于社会调查时提请逮捕的必要性参考和依据材料,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启动较为适当,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通过会签文件等方式,明确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开展社会调查。
(四)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
未成年人检察的直接任务是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最理想状态是有效预防犯罪,这些都离不开社会支持。未成年人司法发达国家,其社会支持体系都十分完善。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协作,将司法程序中需要借助社会力量得以实现的需求,转介至相关的专业社会组织或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司法借助社会力量的配套衔接机制,厘清边界,做到司法的归司法、社会的归社会, 从而集中精力做好专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