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刑事诉讼法》确立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并施行以来,对监管、约束暴力倾向精神病患,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均产生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仍逐步暴露不同程度的问题有待解决。
以广东省阳春市为例。2016年以来,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共办理5起精神病人刑事犯罪案件,其中4起为故意伤害案,1起为故意杀人案。该5起案件均向阳春市人民法院提出实施强制医疗的申请并均予以采纳。经总结案例发现,当前精神病患在监管、治疗、救助三方面均存在缺失,应引起重视。
一、 存在的不足
(一)未能统一建立台帐动态跟踪监管
该院办理的5起精神病人刑事犯罪案件中,涉案的5名
精神病人均使用严重暴力手段打击被害人,是典型的“武疯子”,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然而,部分精神病人案发前为自由闲散状态,既无相关部门登记在册,亦无组织团体跟踪追访,日常生活中任意出入公共场所、走村串户。由于精神病人辨认和控制能力极为脆弱,任何事物均可能引发行为失控,在“脱管”的情况下,该类具有暴力危险的精神病人极大可能成为随时爆发的隐形炸弹,成为潜在的危害社会、民众的不安定因素。
(二)家庭环境对精神病人监护关爱不足
在案件涉及的5名被害人中,有3名是精神病人的家人或亲戚。根据案件中精神病人的供述和辩解,大多反映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起因是缘于自家亲人的谩骂、歧视。如范绍意故意伤害其母钱洁芳一案,起因仅是没有帮助做家务而被钱洁芳骂“精神病”;又如黄杰故意伤害其奶奶李凤一案,起因亦是婆孙间的口角争执。由此可见,家庭环境对精神病人缺乏关注、支持,甚至充满了偏见、歧视,不但会加剧精神病人的弱势处境,更可能成为压垮病人精神状态的“最后一根稻草”,最终酿成悲剧。
(三)医疗资源的严重匮乏
从专业角度,重型精神疾病需要进行规范化治疗,分急性期、巩固期、维持期三个阶段。但阳春市检察院所办理的5起精神病人刑事犯罪案件中,仅有一名精神病人得到持续的药物控制,其他的几乎从未接受过专业治疗。就全阳春市而言,民福医院是目前唯一一家精神病医疗机构,然而该间机构不但自身创收经济能力较差,也缺乏政府的资金、人力投入,收治能力与治疗水平均不尽人意。如涉案的精神病人黄杰,案发后经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为“精神分裂症”,但当初家人怀疑其精神有问题而带往阳春民福医院问诊,得到的诊断却是“精神轻度不正常,未能确诊精神病”,导致黄杰的精神疾病被轻视,且未能及时治疗,为后来案发埋下隐患。
(四)配套医疗援助机制不健全
尽管根据国家政策,低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都对精神病的治疗花费予以报销,但拥有低保或者新农合的精神病人却不多。正如上文所述那四名未能得到治疗的精神病人,均无一有医保,从而因不堪医疗费重荷而中断或拒绝治疗。同时因为没有系统机构对精神病人建卡立档,自然也谈不上进行完善有效的医疗援助,这对于精神病的治疗无疑是雪上加霜。
二、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该院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探索建立动态的精神病人监控网络。由公安机关细化任务到各辖区派出所,通过户籍管理、摸底调查,确保掌握辖区内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对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列为重点监控,随时掌握动态。
(二)家属须正确对待精神病人并给予更多关爱。精神病如同其他器官疾病,病人同样会受到病魔的折磨,同样需要受到照顾。作为家属,应将精神病作为普通疾病正确对待,尽可能关心、体贴、尊重和爱护精神病患者,不能简单应付,更不能讽刺挖苦,要尽可能让其保持良好的情绪状态。
(三)完善医疗救助措施
一是建卡立档,尽可能将精神病人纳入医保体系。理想的治疗费用承担模式应该是首先由精神病人的医保、低保、民政救助来解决,不足部分由政府及其家属作补充。为此,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尽可能对精神病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援助,通过为每一个精神病人建卡立档,畅通其治疗费用的结算报销渠道,切实减轻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负担。
二是尽快出台相关工作措施,设立专项救助资金。通过明确精神病医疗救助范围、救助责任单位、资金标准、费用审核单位等等,为未能纳入医保范畴、无家可归流浪等的精神病人,在医保、低保、民政救助渠道所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切实解决其精神病治疗资金缺口。
三是在检察工作层面完善司法救助程序。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也有必要对所办理的精神病人刑事犯罪案件实施跟踪监督。如采取强制医疗的,须监督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有无违法行为、审查医疗机构是否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实施治疗、是否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是否按照要求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是否保障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合法权益等等。同时,应设立专项患精神病犯罪嫌疑人救助基金,专款专用,为涉案精神病人的治疗、康复提供人道主义经济援助,保障涉案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李林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