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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检察院反映毒品犯罪显高发趋势应引起重视
2016-07-05    文章来源: 阳春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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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来,阳春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保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原则,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一、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2016年上半年,阳春市检察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毒品犯罪案件22件32人,其中毒品犯罪案件占2016年上半年刑事案件总数的13%。数据显示,今年来,阳春市毒品犯罪呈现高发趋势,其中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占毒品犯罪案件近九成。

  二、毒品犯罪呈现四大特点

  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直接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毒化社会风气,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过高的毒品犯罪率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根据阳春市检察院受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汇总分析,主要呈现以下四大特点:

  (一)多人作案,且有被判处刑罚后,在服刑地点纠集认识的毒品犯罪人员,出狱后联合作案。从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来看,多人作案、共同犯罪成为了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如陈某、冯某贩卖毒品案中,陈某、冯某分别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在服刑的过程中,两人认识,并得知对方是涉毒犯罪,便互相留下联系方式。在服刑期满后,两人释放后便结伙进行贩卖毒品,陈某负责从上线购买毒品,冯某负责介绍他人向陈某购买毒品,冯某从中收取好处费。冯某的行为属于居中倒卖。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纪要)》规定,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二)涉案毒品种类增多,查获的毒品数量日益增大。从办理的涉毒案件中,涉及毒品种类从常见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演变成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为主,氯胺酮(K粉)、麻果等新型毒品不断出现的局面。有的犯罪分子为了适应不同吸毒人员的需求,同时贩卖多种毒品,既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又贩卖K粉等其他毒品,且涉案的毒品数量日益增大。如,陈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中,公安机关从陈某供述中提到两个藏匿毒品地点搜查出海洛因五十余克、冰毒一千多克。

  (三)毒品交易手段逐渐隐秘,侦破难度有所增加。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毒品犯罪的涉案人员藏运毒品、交易毒品的手段日益隐秘且多样化。如赖某、向某、曹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中,为了掩人耳目,犯罪嫌疑人赖某、向某、曹某每次租用不同的小汽车从阳江将毒品运回阳春。再如陈某南贩卖毒品案中,陈某南为了躲避公安机关侦查,每次与吸毒人员交易毒品都会使用不同的电话号码,且不定期更换。在交易毒品时,犯罪嫌疑人陈某南通过电话的方式指示吸毒人员到达不固定的某个地点,随后其驾驶小车靠近,降下车窗,吸毒人员放入毒资、陈某南递出毒品,整个交易过程都仅需约20秒时间,增加了公安机关抓捕的难度。

  (四)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容留客人吸食毒品案件与日俱增。从目前办理涉毒案件来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发地点有犯罪嫌疑人住所、经营的果园、出租屋、俱乐部、酒吧等,大多封闭且隐蔽,其中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容留客人吸食毒品案件占较高比例。如阳春市某俱乐部楼面经理叶某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叶某在巡查俱乐部包间时,发现V88间台面上有K粉,但没有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汇报。犯罪嫌疑人叶某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作为俱乐部的楼面经理放任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中吸毒,其行为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三、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三大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检务公开、法制宣传、案件宣讲等方式,将禁毒宣传贯彻到各个社区、学校、企业等。充分运用办理大量毒品犯罪案件的经验,加强对涉毒高危人群的管理和帮教,以案示人。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加强涉毒案件服刑人员及家属的回访及帮教,积极配合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加快推进对吸毒人员帮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社会化工作。

  (二)公安机关应当重点打击贩卖毒品行为,阻断毒品来源。公安机关应当更新缉毒破案的理念,强化技术侦查、刑事侦查能力,突出重点加大对团伙贩毒案件的侦查力度,并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毒情,最大限度地打击毒贩。

  (三)检察机关对重大涉毒案件要适度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有效搜集、固定证据。对重大疑难的涉毒案件,公安机关连同检察机关会商研究,对毒品犯罪的新情况、新趋势及时进行研讨,统一执法理念,形成合力,不断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