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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不睦引发刑事案件现象的思考
2016-06-20    文章来源: 阳春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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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阳春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廖某庆、廖某婷。这是一起看似简单的案情,但其背后却是多年来长期存在的一种刑事案件现象:邻里不睦引发相应的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是潭水农村人,廖家与被害人肖某业一家是邻居,但是,因为肖家必须借道廖家屋门前通行,两家因此打了多年官司,虽经法院终审判决要求廖家不得阻碍通行且也已由法院强制执行了,但是廖家却并不理会该判决结果,由此导致矛盾日深。2015年11月24日早上9时许,当肖某业的二个儿子肖某光驾驶一辆银白色的丰田小车搭弟弟肖某民经过廖家屋门前的路面时,被廖某庆的妻子张某莲、大女儿廖某婷找借口阻挠,双方引发争吵、推搡,肖某业和妻子刘某梅也来到现场,在冲突中,廖某婷先后从家里拿出铁水管、一把水果刀打击肖某业、刘某梅,导致刘某梅的左膝盖受伤,后经法医鉴定,肖某业的伤是轻伤。肖某业等人见状便跑回自己家中躲避。廖某婷又打电话给当时正在马水镇的父亲廖某庆,将情况告诉了父亲。廖某庆立即驾驶摩托车赶往家中,其先在离家不远处的铁路栏杆附近捡了几块石块放在摩托车的油箱上,廖某庆回到家时去找不到肖某业等人,其气愤不过,便用摩托车上的石块扔、砸向肖某光遗留在廖家屋门前路面上的丰田小车,扔完了摩托车上的石块后,廖某庆又在地上捡石块继续扔、砸肖某光的小车的车身部位,导致肖某光的小车车身等共六个部位受损,后经鉴定,肖某光被损毁的小车的总价值是5333元。事发不久,肖某光报警,事件得以控制。

  分析近年来发生在我市因为邻里关系不和睦引发的刑事案件的发生地点,多发生在农村。这是因为农村居民通常都是历史迁居等原因而长期群居,往往因祖辈矛盾等因素激发更大的不稳定因子。这类案件类型,多集中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领里关系不和睦引发的刑事案件俨然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枚“定时炸弹”。

  从上述廖某庆、廖某婷的案件可以看出来,邻里关系不和睦很容易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尤其容易引发刑事案件,因为刑事案件的构成与民事纠纷的构成往往是“一线之差”,其后果往往是令人不忍恻睹,损失也往往是不可挽回的。而解决这些矛盾争端,也并不能只依靠刑法等法律的规定来作硬性处理,否则没有好的效果。在廖某庆、廖某婷案件中,父、女二人因小事而导致而身陷囵狱,这并不值得。廖某庆对此并不认罪,日后,廖、肖两家的予盾必将越来越深。前年发生在阳春松柏镇大窝岗村邱某千故意杀人罪的案件更是残忍:邱某千用一把长刀将同姓且是堂兄弟的邻居邱某胜一家灭门:邱某千将邱某胜、邱某胜的母亲斩至重伤,将邱某胜年仅8岁的女儿、年仅6岁的儿子当场斩死。引发案件的原因也很简单:邱某千的祖辈与邱某胜的祖辈因家族原因老死不相往来,双方都因此在近百年来都形同仇敌,而案发当天仅仅是因为捡拾柴枝引发的口角导致惨案发生。案发后,邱某千被阳江中级法院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事情并未因此了结,邱某胜家的幸存者并不服气,不断上访,不断投诉,认为在邱某千行凶时还另有他人帮凶而并未受到处罚,而且案件中的赔偿款项根本得不到赔偿。还有一些邻里之间发生的案件的起因也是令人哭笑不得:或者因为邻居的鸡过来吃了自己的菜地的青菜,或者是因为邻居家装修时太吵了,或者是因为怀疑邻居家的小孩偷了自己的柴刀。这些原本可以回避的小问题却导致了刑事案件的发生,确实不应该。

  而综观近年来这些邻里关系不和睦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案件的发生是偶然也是必然,事情的“导火索”大多都是因为相互之间的小小不和长期得不到解决而最终将“小”问题养成了“大”问题,最终一发不可收拾!要解邻里关系不和睦引发的刑事案件的发生,还是要从源头上去解决,要多方结合,基层调解组织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调处纠纷的作用,及时将情况上报。检察机关也要发挥功用,应当对此引起重视,深入基层进行广泛的宣传、法制宣讲等,发挥检察机关对一般刑事犯罪的预防作用,使群众了解法律、敬畏法律、知法守法,这样,才能用“软性之法”克服“刚性之纠”,才能真正祛除邻里不睦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这一个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