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位于广东省西南部漠阳江流域,是全省50个山区县之一,全市土地总面积4054.7平方公里,总人口105.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82.9万人,占全市总人口数的79%,是名副其实的传统农业大市。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蓬勃发展,拆迁征地工作规模逐步扩大,加上近几年国家支持农村建设政策性资金的扶持,涉农惠民专项补贴资金逐年增加。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活动时,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弄虚作假,套取、侵吞、挪用涉农惠民资金,直接侵害农民利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巨大损失。笔者对2011以来阳春市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分析,希望通过分析村组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的走势,来探索农村基层犯罪的发展规律和新变化,寻求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防范对策和建议措施,确保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阳春市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现状分析
1.涉农惠民领域查处案件情况。2011年至2015年上半年,阳春市检察院共查处的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3件57人,其中2011年查处了2件2人,占总涉案人数的3.5%;2012年查处了4件13人,占总涉案人数的22.8%;2013年查处了5件11人,占总涉案人数的19.3%;2014年查处了6件10人,占总涉案人数的17.6%;2015年上半年查处了6件21人,占总涉案人数36.8%。
2.涉农惠民领域分布情况。2011年至2015年上半年,阳春市检察院共查处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涉案人数57人。其中贪污国家种粮补贴5件18人,占总涉案人数的31.6%;贪污扶贫、救灾款4件16人,占总涉案人数的28.1%;贪污征地、拆迁款3件6人,占总涉案人数的10.5%;贪污低保、合作医疗款2件2人,占总涉案人数的3.5%;贪污其他专项涉农资金9件15人,占总涉案人数的26.3%。
3.涉案人员身份情况。2011年至2015年上半年,阳春市检察院查处的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涉案人数中,村委会干部35人,占总涉案人数的62%;国家工作人员21人,占总涉案人数的36%;其他人员1人,占总涉案人数的2%。
4.涉案金额情况。2011年至2015年上半年,阳春市检察院查处的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额5万元以下的10件18人,占总涉案人数的31.6%;5万元至20万元的9件26人,占总涉案人数的45.6%;20万元以上的4件13人,占总涉案人数的22.8%。
5.涉案性质情况。2011年至2015年上半年,阳春市检察院查处的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属于贪污罪的21件55人,占总涉案人数的96%;属于受贿罪的1件1人,占总涉案人数的2%;属于行贿罪的1件1人,占总涉案人数的2%。
二、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集中化。阳春市检察院查办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主要以“村官”为主,其中又以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居多。在2011年至2015年6月期间涉农案件查处的57人中,有35人是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占涉农案件总人数的62%。其中村支部书记11人,村委会主任12人,普通村干部12人,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占农村基层组织涉案人数的66%。
2.犯罪现象共同化。2011年以来阳春市检察院查办两人以上的涉农共同犯罪案件12件46人,占立案件数的52%,占人数的80%,无论从立案件数及人数上都占有较大的比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其工作并非依靠个人来完成,其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统计员是主要参与者,要想从中实施贪污行为必须由多人来共同完成。如陂面镇石尾村村委会书记曾某、副主任陈某等5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报水稻种植面积的方式,共同骗取国家种粮补贴款15多万元,这起案件,就是典型的共同犯罪窝案。
3.犯罪方式单一化。其犯罪方式具有“欺上瞒下”的特点。 “欺上”方面,涉农案件涉及的资金都是中央和省拨款,原则上要求下面提供具体项目名册和支出情况。而一些基层干部为了能够达到侵吞国家资金或者权钱交易的目的,故意制作假项目、假名册、假申请,或虚报、夸大数额,欺骗上级部门,骗取专项资金。如岗美黄村村委会书记杨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报房屋拆迁补偿款,套取新农村建设资金10多万元。“瞒下”方面,涉案人员利用群众消息闭塞、不知情的弱点,以群众或亲属的名义,虚报冒领惠农资金。如合水镇潭震村委会党支部书记赖某、统计员张某,利用村民对种粮补贴指标政策的不了解,把村民的种粮补贴指标登记在各自的亲属名下,冒领种粮补贴款3万多元。
4.犯罪领域广泛化。随着国家不断对惠民资金的投入,阳春市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涵盖了农业、林业、水利、民政、社保、扶贫、交通和土地城建等诸多领域,随着财政补贴资金流向活跃的部门或项目,在款项的申请、审批、下拔过程中引发的职务犯罪就呈现出“政策性”易发态势,职务犯罪向多领域扩展。比如从传统的贪污低保金、国家种粮补贴、扶贫救灾款,向项目工程资金方面谋取利益等等。如某农场科技生产科科长钟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建农场的中水西调引水渠虹吸涵建设工程等工程项目的包工头关某某提供帮助和方便,收受所送现金合计6万多元。
5.作案手段多样化。一是采取虚报、冒领的作案手段获取补贴款。此手段是该领域犯罪常用的作案手段。如陂面镇三朗村委会书记肖某等五人利用职务之便,以本人或各自亲属的名义虚报、扩大种粮面积,骗取国家种粮补贴7万多元;二是以虚假入股方式套取扶贫款。如岗美镇轮水华侨办事处党支部书记兼主任江某,伙同岗美镇轮水华侨办事处副主任刘某以及扶贫帮扶单位工作人员等8人将上级单位下拨的31.5万元采取虚假入股的方式,转账到某橡胶农场,再由某橡胶农场转帐到江某个人账户,随后上述8人将扣除手续费等余下的20多万元进行私分;三是利用管理、发放补贴之机,直接侵吞补贴款。如岗美镇黄塘村委会主任黄某等2人在协助政府发放保险救灾款过程中,采取假冒他人签名的方式侵吞保险救灾款3万多元;四是虚开发票、收据骗取专项资金。如黄某利用担任河朗农业农机技术推广站副站长职务之便,采用虚开发票等方式骗取“一乡一品”专项资金9万多元;五是截留资金,挪作它用。如合水镇高塘村委会副主任兼统计员杨某在负责办理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过程中,私自截留部分低保金2万多元用于个人和家庭生活开支。
6.犯罪后果严重化。农村基层干部与群众面对面打交道,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与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虚报冒领,套取并侵吞国家各类农业综合补贴,将补偿农民的款项揽入私囊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党和政府保障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使党的惠农政策在落实中打了折扣,造成国家资产流失,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很可能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发生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严重影响党群关系,造成当地不安定、不和谐的局面。
三、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1.基层干部综合素质较低,法治意识淡薄,价值观扭曲。长期以来,高素质的人才不愿到基层工作,农村基层工作的许多素质偏低的干部又往往因经济困难或者领导重视不够等原因,长期得不到培训和深造,容易出现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短缺危机。在该院查处的57人中,小学文化程度2人,初中文化程度19人,高中文化程度20人,大专文化程度13人,本科文化程度3人,高中以下文化程度人数达到了41人,占涉案人数的72%。由于忽视教育和学习,自律意识不强,在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时,对违纪、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尤其是农村“两委”干部,文化水平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对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不清,往往为利益驱动,错误地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保管和管理专项资金中,利用职务之便“吃点、占点、捞点”都是正常的,从而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最终酿成大祸。如永宁镇沙田村委会书记兼主任卓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收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工作过程中,由于心存侥幸,非法占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6千多元,最终构成犯罪,并造成213名村民无法投保,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的恶果。
2.专项资金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流于形式。目前,惠农政策与惠农资金运作方式多样化,有的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没有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致使资金监管出现漏洞。在办案中发现,现有的惠农补贴申报、审查、复核程序不够严密,往往只流于形式。以种粮直补为例,在层层上报种植面积过程中,虽经过多个部门核实、复核和审核,但没有哪一个部门能真正掌握实际种植面积,从而造成虚报种粮面积、冒领补贴款案件的发生。如陂面镇南星村委会书记张某等5名村干部共同商量,以“张才有队”、“杨计梅队”名义申报冒领国家种粮补贴,于2008年至2012年期间共计冒领国家种粮补贴款5万多元。
3.权力相对集中,监管存在漏洞。近年来,阳春市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在“工业富市、农业稳市、商旅旺市、科教兴市、品牌立市、生态逸市”的发展战略前提下,农村土地开发利用权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惠农设施中,相当一部分权力掌握在乡镇干部和农村干部手中,尤其是村主要干部的权力非常大,“家长制”作风严重,大小事情个人说了算,致使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从而给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如三甲镇长沙村委会书记杨某等3人,利用职务之便,大搞暗箱操作,私自截留并骗取坑尾、掽田尾自然村36户村民的扶贫款共计20多万元,而其他村干部均不知情,导致村委会内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
4.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民知情权难以保障。在办案过程发现,惠农政策宣传不到位的情况比较普遍,村民对涉农各种补贴项目、社会救助项目和社会保障等有关情况知晓率低,信息不对等导致群众无法监督,各种侵占补贴款的现象屡禁不止,多数村民都是在案发后当事人被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才清楚自己的补贴款被村干部等基层农村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的事实。村务公开不到位,存在着该公开的不公开、公开的信息不具体不全面、公开的程序不规范、公开的时间不及时、公开的监督措施不力等问题,“公示墙”、“明白墙”在农民心里也就变成了“糊涂墙”。一共有冼某等18起贪污案件,就是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对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具体、不到位的逃避监督,通过虚报、截留等方式骗取、冒领各项补贴款共150多万元。
5.基层干部待遇偏低。基层干部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工作条件艰苦,尤其是农村工作情况复杂,工作量大且辛苦,同时基层干部的收入及待遇往往又相对偏低,特别是贫困山区显得尤为突出。这些现状,使得相当一部分村级干部感到工作辛苦而待遇偏低,吃亏和补偿心理随之出现并越来越强烈,或因担任村干部不能再做其他经济收入的工作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在得到不正确引导和有效补救情况下,一些人想方设法寻找补偿途径,在“不捞白不捞”补偿心理的驱使下,或确因生活困难而铤而走险,利用在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漏洞进行贪污、贿赂犯罪,侵害国家和农民利益。在查处的23起涉农案件中,大部分村干部都是因为待遇偏低才铤而走险把手伸向涉农惠民资金的。
四、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干部教育,提升廉洁守法意识。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人员的思想政治和文化法制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村官法制课,重点结合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例,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使农村基层组织的广大党员干部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强化宗旨意识、廉洁守法意识,增强自警、自律意识,从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
2、加强涉农资金监督管理,解决监管薄弱环节。一是要加强对农村资金的分类管理,从资金的性质、发放的数量、资金的流向都严格监督、核实。切实解决村干部犯罪资金性质难以界定,犯罪案件管辖权不明等问题,便于依法惩治村干部职务犯罪;二是要深化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对村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离制度,加强村干部之间的监督制约,对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如种粮补贴、征地补偿、惠民款项等重点项目及村里重大事务及时公示,让村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加强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三是项目实施单位、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和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科学分工,不同的工作环节由不同的工作人员完成,明确各自权利和责任,让各个工作环节之间,从制度上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杜绝由一人完成多个工作环节的工作模式,从制度上无空子可钻,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机会,保证国家各项专项补贴资金健康运行,让农民切实得到实惠。
3.健全公示公告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一是深入抓好政策宣传。高度重视涉农惠民政策宣传工作,不断拓展宣传渠道,以发放“知情书”、惠农政策手册或对村民代表进行集中培训等形式,尽可能将惠农政策宣传覆盖面扩大到农村各个不同层次的人群,努力提高惠农政策的知晓率和透明度;二是及时公示惠农事项。对涉及农民群众利益的公共事务,如惠农利民政策、专项资金发放等重大事项的政策依据、受益对象、发放标准、工作程序、监督方式等,及时采取各种形式公布于众,提高农村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三是不断深化村务公开。农村基层组织要把各级政府涉农惠民政策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等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使村里各项收支处于群众监督之下,防止个人说了算和搞暗箱操作,切实保障村民应当享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4.加大查处力度,增强震慑效应。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始终保持“严打”态势,坚决遏制涉农职务犯罪,对涉农职务犯罪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特别是对征地补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惠农资金补贴等重点领域作为当前办案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决严厉打击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配合,协调步调,形成合力。一是建立完善的案件线索系统,加强检察、纪检、信访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将涉农案件线索进行整合、归类处理,部门既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避免出现争抢或推诿的现象;二是采取“抓系统、系统抓”的办案模式,重点查办窝案、串案,对在一定时期内,某一涉农领域的职务犯罪集中清理查处,扩大办案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5.充分发挥预防监督职能,探索预防新思路。一是结合办理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做好个案预防、案后预防工作;二是开展重点岗位预防,重点防范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以及参与到农村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惠农资金发放等项目任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防违法犯罪的发生;三是对项目资金实行同步预防,重点监督项目资金申报、划拨、发放落实等环节,严防贪污、挪用、截留涉农惠民项目资金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四是加强农村干部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调研分析,探索发案特点及规律,加大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力度,不断改进犯罪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