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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刑事诉讼法下律师辩护权利的完善
2015-03-31    文章来源: 阳春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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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尺。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刑事诉讼辩护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刑诉法围绕律师刑事辩护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深度调整了以往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种种难题,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完善,特别是困扰刑事辩护的几个突出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本文拟从检察机关的角度进行阐述,以期引发更多思考,进而有益于司法实践。

  一、新刑诉法对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完善

  1.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

  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律师在侦查阶段便可行使辩护权,使得律师在第一时间介入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律师专业辩护的作用,更全面、更及时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这不仅仅是措辞的转变,更关系到律师辩护内容的进一步丰富和相关诉讼权利的完善。由此可见,新刑诉法可以切实提高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

  2.完善了辩护人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新刑诉法完善了律师会见制度,将原来的“批准制”调整为“凭三证会见”。新法规定,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特殊案件外,辩护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办案机关批准,并规定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新刑诉法扩大了律师阅卷范围,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不再限于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扩大的律师的刑事诉讼权利,便于律师全面了解案情,保障律师有效开展辩护。

  新刑诉法完善了律师取证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相关无罪或者罪轻证据材料的权利,保障辩护权利的行使,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了解案情权、提出辩护意见权,有效弥补了辩护人调查取证能力之不足,同时也可防止办案人员有意无意的将收集到的证据不向后续办案机关移送。从而拓宽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范围,使得律师行使上述权利时有法可依。

  3.赋予辩护律师依法执业行为的法律保障及救济途径

  司法实践中,律师在办理具体刑事案件过程中,时常由于所处的立场不同而与办案单位产生各种矛盾,辩护律师稍不留神便可能出现意料之外的执业风险。新刑诉法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有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改变了公权力机关有权“既查办犯罪嫌疑人,又查办律师”的局面,加以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的维权去到,从而为律师安全参与刑事诉讼提供了切实有力的法律保障。此外,新刑诉法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刑事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对阻碍律师依法执业行为的监督纠正权,体现了“无救济则无权利”原则,全方位保障了律师正确行使刑事诉讼权利。

  二、检察机关完善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的意义

  1.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促进法律正确实施

  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充分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一来有助于检察官正确履行职责,二来有助于促进律师自觉遵守诉讼规则,依法履行辩护权。两者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在和谐的司法环境下,双方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程序,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2.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司法制度不仅要求实体公正,也要求程序公正,如果说公正司法是一座大厦,那么侦查、公诉、辩护、审判就是撑起和维系这座大厦的四个重要支柱。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够秉承法治精神,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的要求,充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法律监督权,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冤假错案,有利于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心,树立司法为民的形象,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3.有利于预防司法腐败,维护公平正义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对于社会来说是最大的腐败,也是最后的腐败。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任何一方都有预防、防止司法腐败的责任和义务。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双方坦诚的在“阳光下”交流意见,在很大程度上能增强双方的监督评价作用,能有效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对于促进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双方的相互监督和制约,真正促进司法公正、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