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侵犯未成年女性的犯罪案件主要是对人身权利的侵害案件,此类案件的频发引人深思,笔者就此类案件频发的原因、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展开论述。
一、女性未成年人遭遇人身权利侵害的原因
1.从社会角度来看
(1)未成年女性人身安全教育的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中小学生教育中关于青少年生理卫生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存在较大的滞后。在缺少学校、家庭和社会正确、积极的教育和引导下,由于受到年龄、智力、情感和社会阅历等条件的限制,对复杂的社会关系及潜在的危险性缺少必要的认识和理性的预见,她们的辨别能力、反抗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低,未成年女性在与异性交往的过程中,往往很容易遭受性侵害。
(2)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淫秽录像、黄色书刊和网络淫秽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人们的心灵造成毒害和腐蚀,人们容易抱着模仿心理或者难以控制冲动实施性侵害,特别是自制力弱的青少年。如陈某强奸一案,陈某犯罪时刚满15周岁,平时在校表现较好,因在网吧里观看淫秽信息,而产生邪念,在自己的屋内将同村幼女奸淫。
2、从家庭角度来看
对幼女、智障未成年女性的保护、监护不到位。如让年幼的未成年人独立上学、放学或者去亲戚家中、外出等,未成年人在途中被拦截、带走;如让年幼的未成年人独自玩耍或者让其独自在荒凉、偏僻的地方玩耍;如让未成年人独自在家,其他人进入实施性侵害;如让未成年人单独在外或者租房居住。还有就是智障未成年被害女性得不到足够的保护和有效的监护,让被告人有机可趁从而实施犯罪,且作案时间跨度大,隐蔽性强。
3、从被告人角度来看
(1)被告人道德沦丧
高比例的熟人作案,是女性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主要特点之一,本该履行保护教育管理职责的保护神往往成了给受害人带来噩梦的作案者。由于没有血缘或者婚姻生活不美满、长期缺乏性生活等,养父、继父等监护人便把自己的恶手伸向了对其有生活依赖关系而不敢反抗的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的忍气吞声以及家庭的相对封闭又使他们能够在相当长的时间肆意实施侵害行为而不被发现。
(2)部分被告人基本法律知识的匮乏
该情况常见于男女朋友之间,因男性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不懂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违法刑法的规定,明知女朋友是幼女而仍然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本地区08年至2011年6月就有3起此类型案子。
4、从被害未成年女性角度寻找
未成年女性警惕意识不高,自我保护意识差。轻信陌生人或者异性朋友,因种种原因上当受骗。未成年女性在与异性的交往过程中,不注意时间、地点,经常使自己处于一个危险的处境,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如一案中,2名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于深夜凌晨与异性去到偏僻无人的水库边,在水库边上被4名男子轮奸,该案是典型的警惕性不高、自我保护意识差的案例。
二、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1、被侵害的幼女、智障未成年女性的陈述证明力较弱。
侵犯未成年女性人身权利的案件中,被害人幼女、智障未成年女性的陈述尤为重要,可以直观地还原其被侵害的过程,但是鉴于其属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陈述有时未能准确地还原事实真相,或者容易受到父母等监护人的影响,隐瞒事实或者夸大事实,从而减弱被害未成年女性陈述的证明力。
2、在案件的调查取证中,容易对未成年被害女性造成“二次伤害”。
实践中,在调查取证时不注意保护未成年女性的隐私权,无形中使被害人的隐私被公布于众,让其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另外,由于种种原因,一次询问未能达到目的,对未成年女性被害人还要进行反复的询问,反复地重复案情,一次次地加深被害人被侵害的回忆,加深其心理阴影。以上的做法无疑是对被害人的第二次伤害,而再次的伤害在某种程度上有可能比第一次更严重。
3、猥亵儿童、强奸案中证据的匮乏或存在瑕疵的证据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鉴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在被告人拒不认罪或翻供的情况下,处女膜的检查、在幼女身上发现被害人的毛发、衣服的撕裂等单一证据不足以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的是猥亵行为还是强奸行为,从而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4、被害人和其父母等监护人不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除个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外,被害人及其监护人一般不愿意参加诉讼活动,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当庭狡辩、拒不认罪。
三、应对措施
1、严格审查被害幼女、智障未成年女性陈述的取证程序合法性,同时注重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
2、在调查取证时要时刻保障未成年女性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与侦查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并制定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侦查询问规则、着装规范、警车警灯使用等规则,使得具体操作有章可循,避免出现对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再次伤害。
3、对于证据不足或证据存在瑕疵的案件,制定详细、有效的补充侦查提纲,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完毕后,仔细审阅案件和核实证据,统筹全案细节和证据,不轻信口供和从旁印证,力争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4、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耐心劝解被害人的监护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尽力说服其配合审查起诉中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