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两法衔接”工作开展两年多以来,在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衔接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一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中2012年在“三打两建”的契机下,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共有48件,有效遏制了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经过2012年“两法衔接”与“三打两建”的联合整顿, 2013年并未出现涉嫌犯罪须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执法案件,阳春市的社会民生各方面均呈现出良势发展的局面。
一、阳春市“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的问题
阳春市“两法衔接”工作成效初现,但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报送机关工作主动性和责任心不强,出现怠于报送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的情况,需多次催促才向检察院报送。还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个别涉刑的执法案件不备案、漏备案,报送的行政执法机关案件信息过于笼统,导致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发案、立案、破案情况未能全尽掌握,特别是对行政处罚的重特大案件情况未能掌握,无法筛选和确定有价值的线索,须仔细询问联系人才得知真实情况。这不利于行政执法单位与检察院之间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发展和完善,最终将影响“两法衔接”工作的有效运作。
(二)行政执法机关对自己办理的案件是否构成刑事案件,认定和把握不准。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法条学习不足,理解不深透,对相关的罪名和犯罪构成要件没有掌握,识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经验不足,因而,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仍按行政违法处罚,致使报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不及时、不主动,从而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获取案件信息、固定证据工作相对滞后,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存在着证据上未能完好衔接的问题。刑诉法对证据有严格的要求,而有些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意识不强,未能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方式固定收集证据,导致有些证据无法再收集,或者证据保存不规范,没有及时送检,以致收集的证据缺乏法律依据甚至违反法律程序,使得证据失去采信价值,从而使得侦查机关日后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需重新收集,这就增加了工作强度,且也拖延的刑事司法机关介入办案的时机。
二、构设“两法衔接”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议
前述“两法衔接”工作所出现的问题,究其根由,除了因为各单位间的信息交流未足够畅通,更是因为个别单位的重视程度还不够,总认为“两法衔接”工作只是“一时热”,从而敷衍了事。为防止“两法衔接”工作一阵风,为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互补优势和资源共享、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法律监督,“两法衔接”工作应建立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长效工作机制,使得“两法衔接”工作常态化,从而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规范执法,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两法衔接”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议:
(一)信息报送常态工作机制
检察院在“两法衔接”工作中,并不是要干涉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活动,而是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的监督,从而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的问题。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通过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知情权来实现。因此,要长效开展“两法衔接”,首要任务是要将行政执法案件信息报送常态化,从而放大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解决涉刑的行政执法案件不移送、难移送,以及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刑行政执法案件当立不立,立而不查等问题,以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1、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电子版两种形式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报送当前季度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报送的信息应涵盖当事人、案由、具体执法标的、处理结果等案件内容。各行政执法机关应设立联络员,确定专人进行日常信息报送和具体案件的联络、协调工作。
2、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案件调查中发现相关犯罪线索,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举报,同日内应将相关案件情况报送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涉嫌渎职类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发现犯罪线索后及时向检察院自侦部门举报,并于同日内将相关案件情况报送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3、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自侦部门不予立案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收到不予立案决定书的同日内,将案件相关情况报送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4、如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或者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案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同时将案件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副本报送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在接收审查材料起五日内做出答复。必要时检察院可以派员对案情进行走访、调查,防止任意立案、随意撤案。
5、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的,应就案件对公安机关开展立案监督,立案监督程序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若经审查认为未达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的,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向提出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出具书面说明。
6、检察院对单位、群众举报或控告的,或在抽查、走访过程中摸排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怠于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派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经审查认为案件有涉嫌犯罪可能的,由侦查监督部门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说明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理由意见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接到意见书的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移交案件的理由。
7、若经审查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时,应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通知书》,行政执法机关接到通知书后,应在三日内将全部涉案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检察院。
8、行政执法机关对已移送公安机关、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实施跟踪调查,做好存档。对公安机关、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做出处理;并结合案件需要、具体情况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同时要将案件、人员的处理情况汇总报送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二)相互协作常态工作机制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内的各成员单位在开展“两法衔接”工作过程中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从而加强各成员单位间的业务交流,熟练相关业务技能,及时协调解决执法衔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断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健全和完善。
1、开放案件双向咨询。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案件中的对刑事立案标准不清、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等问题,可以书面、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公安机关、检察院咨询,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对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并作出回复。针对行政执法领域中的专业性问题、相关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的问题等,各行政执法机关也应开放接受公安、检察院的多种形式的咨询,并同样须及时做出回复。
2、加强相关业务培训。每年固定由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对各行政执法机关针对专门领域举办一次法律专题讲座,并对于突发、热点问题不定期举办座谈沙龙,为行政执法机关讲解有关刑事立案标准、刑事证据收集等法律知识、进行法律更新、介绍办案经验与手段等,以常态化培训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工作人员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的预判能力,促进两法衔接专业化。
3、加强对各单位走访、调查。检察院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要不定期走访各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查处情况,同时密切掌握各单位落实两法衔接工作的情况。通过走访及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协调或建议纠正。各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对检察院的走访需积极配合,对于出现的问题要耐心与检察院进行协商,促成共识,不断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4、与公、检机关联动执法。
(1)行政执法机关发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案件出现疑难、复杂问题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前介入,联合进行研判定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积极派员参加相关商讨活动,并积极提出建议。对于重大、敏感的行政执法案件,检察院要求提前介入调查、参加案件讨论或者提出取证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并认真听取意见,确保对案件的正确定性和证据的合法性,缩短移送时间,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的有效衔接,提高执法效能。
(2)发现行政执法监管对象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转移证据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配合行动。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侦控和立案查处工作。已经逃跑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有关追捕工作,以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3)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公安、检察院提出的取证建议,认真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及时收集原始证据并妥善保存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4)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相关证据中,对于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原则上不能直接转为刑事证据使用,应由刑事侦查人员重新取证,但可以将行政执法机关的作为参考,并由行政执法人员以证人证言的形式予以说明;对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刑事证据收集调取使用,但应说明来源;对有关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专门性证据材料,只要符合形式审查,可直接转换为刑事证据使用。
(三) 联席会议常态机制
“两法衔接”工作并非检察院在单打独斗,需以战线形式全面铺开,因此,不但要在实际工作中对“两法衔接”予以重视,还应在形式上确立“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地位,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对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重视与支持,促进该项工作顺利开展。联席会议的召开就是一个提升“两法衔接”工作的级别,确立其重要地位的有效方法。
1、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
(1)“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固定于每年的12月召开,由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市法制办联合牵头举办。会议主要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上级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交流各单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和经验,协调和会商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召开前一周,由检察院办公室以书面方式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通知各行政执法机关,各行政执法机关分别按照通知要求准备会议材料。会后三日内要由检察院办公室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报市法制办、公安机关、监察部门以及各行政执法机关,以指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践。
(3)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认识联席会议的重要性,要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各执法机关的一把手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出席。同时,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负责两法衔接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和办案人员也需一同参加联席会议,检察院则应由侦查监督、反贪、渎检以及预防等部门共同列席,从而提高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性,及时处理背后的渎职犯罪,并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
2、专题联席会议
针对跨行业作案的重大、敏感的涉嫌犯罪行政违法案件,三个以上有关联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案件的关键法律适用问题、急需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向检察院请求召开专题联席会议。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召开的,由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市法制办协办,并根据相关专题和协调事项的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列席专题联席会议,参与协调解决相关议题。
3、联络员联席会议
每年固定于举办专题法律讲座后两日内,由检察院召集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络员召开联络员联席会议。会议内容为互通上半年各自执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商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等。各行政执法机关联络员需分别按照通知要求准备会议材料,积极参加会议。
(四)检察监察监管、问责常态机制
要确保“两法衔接”工作的长效运行,必须具备一定的监管与追责措施,形成一把悬着的利剑,促使行政执法机关自觉、有效地开展“两法衔接”工作,使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发挥“两法衔接”的效能。
1、检察院形成常态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定期对各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信息通报、查阅行政执法案件台账和案卷等方式,摸排出涉嫌犯罪而未移送或以罚代刑的案件线索。
2、对国土、林业、税务、烟草、食品药监等涉及民生民利的重点领域,检察院要联合监察部门列为年度工作重点,成立检查小组,不定期对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立案、查处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3、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怠于移送的以及以罚代刑的案件,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轻微的由监察部门给予口头警告;情节比较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向各成员单位书面通报批评;经警告、批评后拒不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检察院责令改正,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具体工作的负责人通过市法制办向市人民政府通报;拒不移交构成犯罪的,由检察院渎职侵权部门介入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的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几乎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综合性的执法权力,不加以监管容易导致行政执法权的任意扩张,最终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两法衔接”是促使依法行政的一剂“特效药”,应对该项工作持之以恒地、长效常态地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为复杂、庞大的体系,实现两者的衔接是一个无法一蹴而就的复杂过程,以上只是对于建立“两法衔接”长效机制的浅薄构想,从长远来看,要真正使得“两法衔接”进入常态运行,不但需要长效机制的建立,更要仰赖于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政务公开、进一步立法增强检察机关的监管职权,方能推进依法行政、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