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检察网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当前位置:首页>> 学习园地 >> 理论研究
基于检察实践的防控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调研报告
2023-11-03    文章来源: 阳春检察
字体: [ ]


基于检察实践的防控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调研报告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刘昌念

 

一、调研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持续优化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儿童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6月1日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 )》显示,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深入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更加深入人心,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更加友好,保护未成年人的氛围更加浓厚。同时也显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量有所下降,但性侵案件仍呈上升趋势,2022年起诉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同比上升20.4%,家庭监护缺位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巨大,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还存在薄弱环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调研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对妇女儿童工作特别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妇女儿童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要积极为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搭建平台,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努力让尊重妇女、关爱儿童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为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思想,健全青少年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聚焦《关于在检察机关大兴调查研究的实施方案》的“以检察融合履职促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促进未成年人综合保护”调研主题,针对当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仍然高发的严峻复杂形势,以阳春市检察院2020年1月至2023年10月审查起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据为基础,先行对防控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做到心中有数,又结合主题教育关于到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的工作要求,坚持带着问题“沉下去”,实地调研教育局、妇联、小学等多个部门机构,通过面对面交流、面对面分析,全面梳理总结当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趋势,并进一步从个体、家庭、学校、社会及网络5个维度,剖析治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短板弱项,提出强化防控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建议。

(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数据统计分析

2023年以来,阳春市检察院共受理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121件159人(含审查逮捕63件81人、审查起诉58件78人),其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59件68人(含审查逮捕32件36人、审查起诉27件32人),案件数占比48.76%。

往年情况:2018年受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8件8人(含审查逮捕5件5人,审查起诉3件3人);2019年受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15件17人(含审查逮捕8件9人,审查起诉7件8人);2020年受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55件62人(含审查逮捕31件34人、审查起诉24件28人);2021年受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41件41人(含审查逮捕21件21人、审查起诉20件20人);2022年受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50件55人(含审查逮捕25件28人、审查起诉25件27人)。

数据显示,近四年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增长趋势明显,尤其2020年案件量成倍增长后一直处于高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令人担忧。

因审查起诉案件证据链完整程度比审查逮捕阶段的案件高,故调研报告主要对该院2020年以来办理的96件审查起诉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分析:

1.从被害人主体上看,106名被害人中,105名为女性未成年人,1名为男性未成年人,年龄区间为5至17岁,已满14周岁38人,未满14周岁68人,其中未满12周岁20人,未满10周岁6人,未满14周岁被害人占比64.2%。性侵类型为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和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其中被强奸69人,占比65.09%,被猥亵27人,占比25.47%,被介绍卖淫5人,同时遭受猥亵和强奸的5人。被害人为在校学生的83人(初中48人,中专5人,小学28人,学龄前儿童2人),在校学生占比78%,休学/辍学10人,无业10人,务工3人。因智力发育问题无性防卫能力的3人,精神发育迟滞4人。

2.从犯罪分子与被害人关系看,仅有17件案件是被害人与罪犯不认识的,犯罪分子与被害人认识的有79件,关系分别有朋友、男女朋友、邻居、网友,甚至是叔侄、父女、爷孙。其中为亲属关系的性侵案件有5件,为父亲强奸、猥亵两个亲生女儿、爷爷猥亵孙女、叔叔强奸侄女、继父猥亵和强奸继女。

3.从犯罪分子的年龄分布上看,107名犯罪分子年龄最小的仅14周岁,年龄最大是77周岁,其中主要集中于14-35周岁的青年和36-55周岁的中年人,比重分别为62.62%和18.69%。从犯罪分子的受教育程度看,除14名为大专、高中、高职、中专文化程度之外,其余的均为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淡薄。从犯罪分子的职业看,务工32人,无业53人,个体户6人,农民5人,在校学生8人,学校教职工3人。从是否罹患精神病看,犯罪分子大部分为精神正常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只有1人精神状态被诊断为患有中度抑郁。

4.从导致的危害结果来看,性侵行为对被害人的身心摧残是非常严重的,其中有被强奸后怀孕、被猥亵后出现自残行为、被强奸后因被犯罪分子泄露其被强奸的事情最终辍学或需跟随父母转学到其他城市继续上学,还有因被强奸或猥亵后回忆起案发经过会感到恐惧,性格变得孤僻,不愿意与他人接触,导致不愿意上学,需要在家人或心理咨询师的心理疏导下才逐渐回归校园。

5.从刑罚结果看,该院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建议中从严把握从宽幅度或依法不予从宽。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具体处理结果分布如下: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16人,有期徒刑5年以上10年以下的17人,有期徒刑1年以上5年以下的52人,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1人,附条件不起诉3人,存疑不诉1人,1人因强奸、猥亵5名未成年人的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犯罪手段恶劣,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报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截至10月,未判决16人。

(二)治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困境

短板一:防性侵宣传想推不敢推

数据显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106名被害人中,在校学生占比78%,未满14周岁占比64.2%,表明学校肩负着教育未成年人预防性侵的重要职责。但实地调研显示,学校开展防性侵宣传难免受到社会观念和文化传统的掣肘,导致性教育成为尴尬的讨论话题。2020年以来逐年高发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数据更直接印证了性教育既未得到严格落实,更未收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一是加大宣传担忧家长反感。随着社会发展、物质生活充裕,未成年人性成熟提前已成为普遍现象,但对于性的话题,大多家庭始终讳莫如深,性教育远远落后于孩子身心的发育。尤其是边远落后地区,留守儿童较为常见,监护人大多是祖辈,更是对性教育持怀疑或者排斥态度。尽管学校深切感受到性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顾虑到家长的抵触情绪,甚少开展性教育课堂,更鲜有从生物学的角度给学生们普及性教育和防性侵的常识,仅能隐晦地叮嘱别太晚回家、不要轻信陌生人等等,使得学生在性知识上基本处于无知状态。

二是案例教学担忧学生模仿。未成年人具有强烈的求知欲、强烈的模仿心理,且是非观念未能牢固树立,自我控制力较为薄弱,极易被负面信息误导,因而,学校开展性教育陷入“投鼠忌器”的困境。一方面希望通过法治宣传片、生理知识图片、案例释法说理等,加强性教育入心入脑的效果;另一方面又顾虑大胆直白的教学材料会激发未成年人对隐私部位、亲密举动的好奇、模仿,两难之下最终导致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模糊羞涩、流于形式。

三是专业受限担忧错误引导。随着社会进程加快和社会观念更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呈现隐蔽、复杂的趋势,尚处于探索阶段、受制于传统观念的性教育远未能适应性侵犯罪变化。由于缺乏专业、新型的性教育教材和教辅,更缺乏专业的师资,学校开展性教育也顾虑自身表达或者定位不准确将对学生造成误导,仅能靠基础的、有限的绘本、讲座来进行讲解,导致性教育的广度、深度明显不足。

短板二:问题家庭想帮无力帮

数据显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106名被害人中,休学、辍学、无业、务工的共有23人,占比22%,表明家庭监护缺位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数据中被害人同时遭受猥亵和强奸的有5人,表明性侵犯罪具有多次、长期的劣迹,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属却未能及时发现,进一步暴露了家庭教育防控上存在盲区、盲点。但实地调研显示,尽管《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强化家庭教育的目标、原则、责任主体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也只是构建起家庭教育指导的大框架,对于工作具体如何开展规定较少,且因人力、物力的原因,家庭指导团队、家庭指导中心等只停留在成立阶段,未能对问题家庭起到真正的纠偏、帮扶作用。

一是家庭指导缺乏刚性保障。《家庭教育促进法》虽然规定可以“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但对于“责令”的违反具体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该法仍没有明确规定。与之相类似的还有检察机关制发的《督促监护令》,目的都是为了对问题家庭进行教育指导,推动监护人主动承担教育责任,强化未成年人身心保护,但对于拒绝接受指导的家庭成员,立法并未规定相应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因而,现阶段的家庭教育指导仅停留在劝解、强调层面,并未触动问题家庭的复杂根源,未能从家庭监护角度有效降低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风险。

二是家庭成员具有抵触心理。一般而言,家庭教育指导需要社工或者心理咨询师进行家访、访谈,这就要求提前与问题家庭沟通联系,取得信任和支持。假如家庭成员不愿意配合,不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很难开展,后续救助效果也难以显现。尤其是边远落后地区,留守儿童大多由祖辈承担起监护人的职责,精力有限,思想观念较为封建,仍停留在“吃饱穿暖”的监护层面,且普遍认为“家丑不外扬”,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存在着不信任、不配合的情况,极大地增加了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难度。

三是家庭档案未能跟踪延续。家庭教育指导的延续性与稳定性既是对问题家庭建立专业关系的必要条件,也是影响最终指导效果的重要因素。《家庭教育法》虽明确将家庭教育指导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实务中由于缺乏统筹、协调,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职能部门往往根据自身预算安排购买服务,很难保证最终选择同一家专业机构,导致同一问题家庭需与不同的指导专家建立专业关系,需面对不同的指导专家意见,呈现不稳定的“碎片化”状态。不但易造成指导工作上的脱节,也与家属“家丑不外扬”的心理需求相背离,更可能给问题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增加心理负担,难以真正保障家庭教育指导取得实效。

短板三:网络渗透想防无法防

数据显示,96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为在校学生的有8人,犯罪分子与被害人认识的有79件,占比为82%,认识的关系里有男女朋友、网友等。除个别案件使用暴力、肋迫手段进行性侵犯罪,大多数案件的性侵犯罪趋于软性化,即利用男女朋友、网友关系对未成年人进行欺骗、诱惑。经进一步实地调研,显示互联网已充分渗透进未成年人的日常社交生活当中,且社交App、网络平台往往提供便捷的分类搜索、热点推送、IP定位功能等,导致未成年人主动或被动接收大量未经过滤的信息,容易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和交友观,更为犯罪分子侵害未成年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一是网络监管缺失导致不良信息污染。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加速了信息传播,网络数据呈现量大、即时、良莠不齐的特点。目前社交APP、游戏社区等大多设置青少年模式,但种种由网络交友、虚拟恋爱等引发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例表明,网络平台无法充分过滤出含有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的网络信息,身份认证等特殊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加之手机通信的发达、相互交往的增加,更是助长了不良信息向未成年人快速蔓延,亟待完善监管机制净化网络环境。

二是家庭关注缺失转求网络社交认同。随着身心的快速发育,未成年人对情感的需求变得越发强烈,如果家庭未能及时给予关心关爱,将促使他们通过其他关系来证明自身的存在感,促使他们另辟蹊径寻求关注关爱。从而,在互联网与社交深度融合的环境下,缺乏家庭关注的未成年人,大多会利用社交软件寻找兴趣相投的朋友,通过网络找到可以让其抒发内心情感的定位,网恋、早恋的现象越来越常见。但未成年人在享受互联网带来便利的同时,并不一定拥有与之相对应的甄别能力,比如缺乏对网络安全的了解,不知道如何进行隐私保护设置,不懂得如何识别不安全的链接和附件等等,从而具有较大机会接触到网络色情信息,过早诱发对于性的好奇心,甚至跃跃欲试。犯罪分子恰是利用未成年人对性的懵懂、冲动,通过网络隐匿真实身份,并假扮成他们的知心好友甚至恋人,以此接近他们并实施性侵犯罪。

三是户外游戏缺失滋长网络游戏需求。户外游戏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能通过游戏的对抗性消弭他们的冲动与焦躁,能通过游戏的团体性增强他们的归属与满足。无奈的是,由于户外游戏风险的不确定性,学生较为容易发生伤害事故,这就导致了一些学校为避免造成不良后果而出台了诸如课间不允许走出教室、压减体育课程设置等过度保护、消极预防的举措,并未为学生留有足够的户外玩乐的空间和时间。尤其是留守儿童,他们本就缺少父母陪伴,更需要户外游戏辅助提供积极的情绪价值。若他们缺乏在校园里的户外游戏,又无法像城里孩子那样拥有各种小公园、兴趣班、培训班等,课后能够寻求玩乐的好像只有网络游戏。加之留守儿童家庭普遍存在的“老人+未成年人”的结构,祖辈由于文化程度不高,也无力引导正确使用手机。缺乏管束之下,这些留守儿童就会更加肆无忌惮地沉溺在网络游戏当中,被互联网所支配、侵蚀。

短板四:“三失青少年”想管未能管

数据显示,107名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中,14至35周岁的青少年占比为62.62%,无业人员占比49.53%,初中及以下文化占比为86.92%,表明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大多为失学失管失业的“三失青少年”。经进一步实地调研,发现该类“三失青少年”均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心里对美好安稳的生活依然充满渴望,但因自身文化素质较低,缺乏谋生本领,极易面临生存问题、遭遇不公正待遇,逐渐会因心生不满而误入歧途。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后果严重、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入专门学校就读、开展矫治教育,避免因为怨愤堕落、自暴自弃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然而专门学校自设立以来长期遭受社会公众的批评与不信任,如何规范和加强专门学校及相关制度建设,确保矫治教育的效果,仍是一个需要探讨和思索的课题。

一是专门学校未受社会认可。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工读学校逐渐改名为“专门学校”。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仅规定专门学校是接收专门矫治教育学生的场所,对于专门学校是对工读学校的继承发展还是转型创办均无明确指示,更缺乏行之有效的办学标准、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在此种背景下,专门学校应该建在哪、如何建、如何推广施行仍未形成统一、有效的方案。加之专门教育的特殊性,一般来讲,政府和学校都不会进行宣传,这也导致了社会对专门学校知之甚少,甚至不少人将专门学校与工读学校直接划上等号,对专门学校进行“污名化”,打上“不良未成年人聚集地”的标签,导致专门学校不但招生变得困难,教师的付出与努力也很难被认可。

二是专门学校未具管控能力。过去的工读学校之所以受到社会的诸多批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对未成年人施加强制性和拘禁性过重的管教。现今专门学校为尽量淡去工读痕迹,不仅将强制入学政策改为学生愿意、家长愿意、原学校同意的“三自愿”原则,同时也去除其中对学生的人身自由的严格管制,加强义务教育的教学管理。虽然专门学校不再具备惩罚拘禁色彩,体现“以教代刑”的矫治理念,但另一层面来看,对于极不配合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则缺乏了管控能力,除劝诫、警告以外,并无有力的管理措施应对。这一部分人身危险性高、矫正难度大的未成年人,若不适当地对其拘束管教和惩戒,则无法保障矫治效果,且随着年龄增长其再犯率和人身危险性只会不降反升。目前专门学校通用的做法是通知家长带回这些不配合矫治教育的孩子,责令家长严加管教。但这些孩子原本就是家庭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才送入专门学校教育,简单的通知家长带回,将令他们形成“犯罪没有后果”的错误观念,并更加蔑视管理者的引导管教,从而让专门矫治教育大打折扣。

三是专门教育未设义务教育后帮扶。专门学校本质上属于我国义务教育体系中的一种特殊教育方式,但义务教育属性无法满足实施严重犯罪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矫正需要。因为这部分未成年人本身的矫正难度极大,矫正所需的周期长,但从其入学到初中义务教育结束仅有二至四年左右的时间,如果义务教育结束之后就和其他情节较轻微未成年人一样升学或就业,很有可能尚未达到彻底矫正的预期效果,人身危险性仍未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直接回归社会易造成难以预估的后果。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要求专门学校闭环管理,但对于进入学校接受此类管理的期限长短,以及怎么开展“闭环管理”的工作,均未具体规定。再进一步说,对于年满十六周岁已经完成义务教育学业的未成年人,若专门学校继续帮助其就业或者升学,是否仍适用“闭环管理”?管理期限如何延展?这都需要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建设妥善考虑,稳步推进。

短板五:入职查询想做很难做

数据显示,107名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中,有3人为学校教职工,且集中于2023年案发,但这并不代表2023年以前没有犯罪行为,反而表明教职工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更为隐秘、更为长期。为加强我国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2020年9月出台《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学校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但经进一步实地调研,教职工入职前本就有政审程序,重复开展入职查询或会浪费行政资源,且目前我国未建立全国范围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入职查询范围仅能覆盖本辖区内,呈现出分散性、地域性特点,难以有效应对当前性侵犯罪人员跨地区活动、流窜作案的问题,实际防控效果极为有限。

一是边远学校难以持续开展师德考察。入职查询制度的宗旨不仅关注招聘时对教师资格的一次过审查,更旨在推动对教师思想道德品质进行长期深入的考察。因为从犯罪起意到犯罪实行需要一个时间进程,且教师的道德素质是一个无法用硬性指标进行评估的对象,这都需要长期且不定期对教师的个人作风及心理健康等方面予以考核把关,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然而,边远地区因地方财政有限,对教育的投入远低于城市,导致该类地区的学校吸引不到各方面素质较高的教师群体,有的学校不得不从社会上聘用代课教师,甚至一位教师身兼多科目。在这种艰苦的条件下,为满足未成年人基本教育需要,学校往往会疏忽对教师思想品德、心理健康等综合素质的考察,也难以有人力财力对教师开展持续的考察,这就可能使得有问题的人员进入学校教师队伍。同样受限于经费投入,边远地区的学校往往无法提供较为完善的电子监控系统,也难以安排值班人员进行校园巡视,再加上学校对自身人员疏于防范,导致心怀不轨的教师得以利用对校园环境的熟悉,找准时机避开监控对未成年人学生实施性侵犯罪。

二是入职查询难以突破行政限制。一方面,行政立法涉及的职业范围有限。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入职查询义务主体为所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包括“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但事实上能有机会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职业很多,该项规定无法涉及未成年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且没有建立配套的法律制裁举措保障入职查询的严格执行。对于怠于执行、违反执行入职查询制度的行为,既没有规定需承担的后果,也没有规定由谁来追究违法责任,存在现实的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信息查询的数据无法跨越行政区域。入职查询制度的一项重大可行性依据是全国性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建立。依托该信息库坚实的数据基础,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严格推行入职查询制度,堵截“漏网之鱼”。但目前信息库的建立仅停留在地方试点层面,遇到跨市、跨省的性侵犯罪分子时,无法通过查询方式将其筛除,未成年人依然面临被侵害的风险。或者某些行为人只是实施了猥亵行为,并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很可能不会被录入信息库,自然也无法被查询。这些现实因素都使得入职查询制度难以进行有效规制,未能充分实现降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风险的立法初衷。

三是信息公开难以把控网络舆情。入职查询制度需要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身份信息予以一定程度的公开。然而,入职查询制度尚未针对性侵犯罪相关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建立配套权利救济机制,尤其是忽视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权利保障。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平台的不断普及和传播方式的不断进化,“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网络舆情愈演愈烈,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信息很可能导致其本身或者相关被害人信息被进一步深挖,连累无辜的家庭成员面临不公平的待遇,更有甚者可能导致这些犯罪分子自暴自弃,进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再次走上性侵犯罪道路或者实施更为严重的反社会暴力犯罪,更不利于今后的未成年人保护。

三、强化防控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建议

(一)正视性教育课程,推动法治课堂全覆盖

大力推广性教育是降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有力手段。教育部门可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主导编写统一规范的性教育课本,并将性教育添加到常态化教学体系成为固定课程。进一步延伸检察机关法治进校园的职能,选派检察骨干组成讲师团,实现各镇街法治副校长全覆盖,并将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智残人士等“边缘人”纳入法治教育范畴,不定期开展走基层、进社区、访民情活动,及时发现苗头、促进解决问题,让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能够持续不断地发挥作用,辐射到更多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提升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于性侵犯罪的警惕性和规避能力。

(二)链接社会各方资源,加强家庭教育协同

充分寻求家庭教育指导的社会体系支撑,如妇联可着力构建一支专业化的“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将社区工作者、学校老师纳入指导小组,负责反馈未成年人的学习情况以及家庭教育情况,又可以联合社会公益组织,开展儿童关爱等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关工委一般掌握丰富的“五老”资源(老干部、老战士、老教师、老专家和老模范),可以辅助家庭教育指导发挥最大效能;村(居)委等基层组织具有贴近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特点,可及时发现反馈其辖区内未成年人家庭存在的问题,辅导调整不良的家庭教育。检察院、法院积极将强制家庭教育指导与训诫、督促监护令、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结合,加大“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的强制性、专业性、针对性。加快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政府购买的进程,可由党委政法委主导采购专业机构服务,协助检察院、法院开展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探索开发个别式、团体式、集体式的强制家庭教育指导执行方式,引导家长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改善问题家庭的教育问题。

(三)增加户外活动课程,降低校方风险责任

培养积极向上的户外活动兴趣爱好,是引导未成年人告别网络沉迷的治本之策。可鼓励社会各界加大对未成年人缺乏户外活动问题的关注,并结合人民群众的反馈,从制度机制层面增补“户外活动课程”相关规定,为保障学生户外活动时长提供明确依据。进一步从保险角度改善校方的风险责任,依据《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鼓励开发与体育活动、场地器材等相关的险种,细化保险赔偿范围,建立与未成年人适配的体育保险机制;提供政府补贴推动学校积极为学生购买体育意外险等险种,并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校园体育器械以及场地的配置和日常管护,避免因体育设备设施不规范而造成事故;也可建议学生家长为孩子买体育保险,引导家长通过保险的申诉与赔偿机制依法依规表达诉求,为长期以来困扰“家校”双方的户外活动伤害事故提供有效解决途径,让未成年人安全地开展体育锻炼、快乐地享受成长。

(四)构建专门矫治体系,规范专门学校建设

可结合行政区划分级设置专门学校,既能增加专门学校的配置数量,方便家长就近选择学校,又能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未成年人进行分流,按照再犯可能性以及社会危险性分别由不同级别的专门学校矫治,避免交叉感染,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家长对于专门学校的信任感,最后起到增加专门学校生源和提升矫治效果的作用。还可构建“高职一贯制”教育体系,当这些未成年人结束义务阶段教育后,根据个体情况将专门矫治教育的年限向后延展三到四年,帮助他们彻底完成矫正,学会谋生的一技之长,日后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适应社会。

(五)评估教职人员品质,完善安全监控设施

在招聘教职工时,除了要求较高的业务能力、学历,还应坚持严格落实入职查询制度,更应注重对思想道德品质、心理健康以及法律知识的综合考察。在对教职工队伍日常管理的过程中,应当重视个体心理压力,定期为他们开展职业伦理培训,也可以开展如假期旅游、体育运动等活动,丰富教职工队伍的精神生活,并帮助可能出现心理疾病的教职工及时进行治疗。加大经费扶持严肃校园环境,切实完善校园全方位监控体系,且监控设备全天候开启,配套安排值班人员开展校园巡视,避免出现监控盲区。

(六)探索建立大数据库,细化犯罪信息查询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本身会给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深远影响,对于这类性侵犯罪分子的监督是当然必要的,公开其信息以便随时掌握行踪更是可行且必要的,既可以使帮助学校在聘用过程中绝对排除己有性侵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又可以使家长等主体提高警惕,有效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应积极探索建立统一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同步创建覆盖全国范围的信息发布网站;积极争取市委政法委的支持,统筹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定期录入符合数据库要求的性侵犯罪分子基本信息,既保证信息来源的真实准确,又打破数据壁垒形成合力,做到对性侵犯罪分子的实时、常态、规范的跟踪管理。但为更好地平衡未成年人身心安全和性侵犯罪分子隐私之间的天平,可探索实施分级信息公开制度,按照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级,建立不同层级的信息公开制度。如对于情节最为恶劣的,公布其照片、姓名等信息;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仅公布其体貌特征等,切实维护性侵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

(七)扩大强制报告范围,倒逼网络平台重视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可将网络平台纳入强制报告范围,细化需要报告的情形、报告程序和违反报告义务的法律后果,增强网络平台作为报告义务主体的报告意识和能力。还可联合公安网监部门对网络平台进行经常性的巡查,通过技术手段对有色情含义的关键词、拼音、隐语等进行筛查,对于存在色情信息、广告的网络平台做出处罚并公之于众。进一步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是否报告”倒查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倒查台账,及时纠正网络平台应报不报问题,切实增强强制报告制度刚性,增强净网行动力度。网络平台自身亦要牢固树立技术法治底线思维,加强对自身网络环境的技术监管,最大程度完善实名制度,尽可能截断犯罪分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实施犯罪的途径。网络平台还要将强制报告制度纳入岗前培训的内容,确保工作人员时刻具有明晰的法律意识,勇于揭露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线索,迫使犯罪人在犯意萌发之时能够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及时放弃犯罪意图。

四、结语

“少年强则国强。” 习近平总书记对孩子们的谆谆话语、殷切希望,为新时代少年儿童事业发展指明方向,给予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发展以无限沃土。在总书记的关心推动下,我们国家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等相关政策法律文件,对于推动未成年人防性侵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些专门性文件也进一步强调了防控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不仅需要检察机关“我管”,更需要社会各界“都管”,需要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对少年儿童工作和教育强国建设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齐心协力共同做好与儿童事业发展有关的各项工作,关心帮助困难家庭的孩子特别是孤儿和残疾儿童,以期构建完善遵守规则、配合紧密、协作高效、共同推进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格局,努力为所有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环境。

我们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生活在中华民族大家庭里的各族少年儿童一定会越来越幸福,一定会拥有更加美好的未来。新时代少年儿童一定会接好历史的接力棒,跑出更好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