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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检察院严格监督社矫对象“不假外出”
2025-03-03    文章来源: 阳春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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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阳春市检察院积极履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责,依法监督阳春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对一名不经请假擅自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警告处罚。

社区矫正对象尤某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现在阳春市春城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2025年2月9日,尤某某在未获得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的情况下私自违规外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现后通知尤某某返回,但其未立即返回,直至2月12日才返回阳春,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2025年2月13日,阳春市检察院依法开展监督,及时督促阳春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尤某某作出警告决定。该院又着重对尤某某进行法治教育,强调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重要性,以及违反规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引导其提高法律意识,切勿怀揣侥幸心理,珍惜社区矫正机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经过教育,尤某某诚恳地表示:“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今后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

训诫、警告既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处罚,也是对他们的提醒教育。此次警告活动,不仅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还对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强化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下一步,阳春市检察院将继续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力度,持续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及再犯罪等问题,不断加强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走好刑罚执行的“最后一公里”。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

(三)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较严重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收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



(文字:刘恩彤,编辑:覃永杰,校对:李林笑,监制:刘经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