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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民声、办实事、暖人心】阳春市检察院下乡开展庭审活动
2021-06-11    文章来源: 阳春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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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8日,被告人严某康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县道X591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日3时30分许行驶至阳春市马水镇潭武村委会茶山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黄某攀驾驶的自卸低速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谢某当场死亡,华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交通事故。


【起诉开庭】

2021年4月20日,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严某康提起公诉。考虑到被告人严某康由于交通事故导致高位截瘫,现仍卧床不起。为贯彻司法为民的办案理念,我院与阳春市人民法院及时沟通,因地制宜,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于2021年5月26日上午前往被告人严某康家中展开了一场庭审活动。

在庭审现场,检察官表示被告人严某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告人严某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经举证、质证和辩论环节后,阳春市人民法院当场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严某康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表示自愿接受处罚。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运输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检察提醒】

驾驶安全第一位,莫使亲人两行泪。夜间行车需谨慎,对面会车要慢行。众所周知,夜间行车是行车风险系数较高的一种,驾驶员要面临比白天行车更多的阻碍因素,例如能见度低,对向远光灯穿透性强等。该案的被告人严某康在案发时驾驶车辆从深圳往阳春马水方向,行至事发路段已驾驶数小时,存在疲劳驾驶的情况。被告人在无照明路灯的路段行驶,面对远处驶来的对向货车失去方向感而向对面车道开去,致使发生二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检察机关在此温馨提醒,驾驶员在夜间行车时更需要打醒十二分精神,避免疲劳驾驶,面对复杂路段和对面会车等情况时可以适当降低车速,安全通过,毕竟生命才是我们最为宝贵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