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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立案审查并公告
2020-04-15    文章来源: 阳春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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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引起一系列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反思,阳春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成功立案审查全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依法发出公告,切实护航野生动物正常繁衍稳定,维护生态多样性。

2019年2月12日,覃某某向他人购买了8只(各重约2至3两)猫头鹰(领角),后通过微信欲将上述猫头鹰(领角)出售给林某某,但林某某认为上述猫头鹰太小而没有购买。2019年2月13日,覃某某向余某某购买了1只重约2.5斤的猫头鹰(雕),然后将猫头鹰(雕)运送到阳春市某某海鲜酒家,以每斤780元的价格出售给林某某。林某某支付了1950元现金买下该猫头鹰(雕),后交给他人宰杀并制成菜式供自己食用。经鉴定,覃某某收购、出售的领角鸮、均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每只价值15000元。

覃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人在面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要一并承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即赔偿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及相关事务性费用等2020年3月10日,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立案审查,并于同日在正义网发出诉前公告,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该院严格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在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同时做好野生动物领域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工作的有力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