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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一男子与幼女“自由恋爱”涉嫌强奸罪被批捕
2019-07-15    文章来源: 阳春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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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阳春市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依法对与幼女“自由恋爱”的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批准逮捕。

据了解,今年年初,90后校外青年郑某某与年仅13周岁的初二女学生小红(化名)在校外相识不久后便发展为男女朋友,并利用周末小红不用上学的时间多次在郑某某家中发生性关系。后因双方关系发生恶化,女方报案。

阳春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谈起了“恋爱”,实施了奸淫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以涉嫌强奸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检察官普法:为强化对幼女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幼女,包括以强制性与非强制性两种手段发生性关系。在行为人采取非强制性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幼女“自愿”的情况下,需考虑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知对方是幼女,或明知女方可能是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都属于这里的“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