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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检察院成功监督收监执行一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2018-11-15    文章来源: 阳春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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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阳春市检察院依法监督阳春市司法局对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罪犯刘某某收监执行余刑。

一直以来,阳春市检察院十分重视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每年都会与阳春市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联合阳春市司法局召开社区矫正人员教育警示大会,并对全市所有基层司法所开展不定期巡视检察。近期,阳春市检察院到八甲镇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检察时,发现刘某某[阳春市八甲镇人,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4月17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其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8年1月11日止。2014年7月3日,因刘某某患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吸入性肺炎、电解质紊乱等疾病,并告病危,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对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1年)。2016年7月8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对刘某某实行不定期保外就医制度]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1、刘某某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具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刘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多次情绪激动,并扬言杀其妻子和邻居,甚至持锄头损毁邻居大门。当地村民对刘某某的行为反映强烈,认为刘某某对村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要求对刘某某收监执行。2、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刘某某未按照规定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且经警告不予改正。3、刘某某保证人无力且不愿意履行保证义务,也无法提出新的保证人。保证人刘某明确表示自己经济困难,无法带父亲刘某某看病,无法按要求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对于刘某某情绪激动并伤害邻居的行为,其表示无力监管,无法承担作为保证人的责任。

针对巡视检察发现的情况,阳春市检察院当即督促阳春市司法局对全市范围内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要求对刘某某实施严格监管;另外,就刘某某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要求其及时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发出收监执行的建议。2018年10月10日,阳春市司法局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发出收监执行建议书,同年10月19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以【2018】粤狱刑收监字第6号《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决定由阳江监狱对刘某某予以收监执行,同年10月22日,刘某某被阳江监狱执行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