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春市检察院发出的执行监督检察建议获得了阳春市人民法院的采纳,法院撤销原裁定,并依法返还申诉人刘某被执行款5万多元。
吕某丈夫刘某悦先后8次向李某借款共198200元,每次借款均立有借据交李某收执,且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但无约定利息。刘某悦借款后不久就病故,借款198200元至起诉前分文未偿还。李某于2001年向阳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是刘某悦的女儿。2002年5月,阳春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吕某偿还借款198200元及利息给李某。刘某对上述款项在继承刘某悦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阳春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对本案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2016年3月,阳春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对刘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依法划拨共计5万多元的款项至该院案款专户。刘某提出执行异议称,其没有继承其父亲刘某悦的任何遗产,阳春市人民法院依据执行裁定书划拨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阳春市人民法院的行为显属不当,应当中止对上述银行存款的执行并返还给异议人。2016年9月,阳春市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人刘某的异议。
刘某不服法院的执行裁定,依法向阳春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阳春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到阳春市人民法院查阅了有关案件材料,询问了大量的案件相关人,对刘某悦生前的房地产、工程款等财产情况进行摸底核实,依法查明刘某悦名下的房地产在2003年因另案被阳春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款用于偿还刘某悦生前向中国农业银行阳春支行的借款。工程款分别于2004年、2008年被阳春市人民法院依法扣留、提取并用于偿还刘某悦生前向李某的借款。阳春市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划拨的刘某上述银行账户是其登记结婚后开设的银行账户,并陆续进行存款,因此该银行存款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阳春市人民法院在未查明申请人刘某继承遗产范围情况下,对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实施了查询、划拨,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依法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监督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阳春市检察院对该案向阳春市人民法院送达《检察建议书》,督促阳春市人民法院进一步查清案件当事人遗产继承价值范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阳春市人民法院经过审查,采纳了《检察建议书》意见。2017年12月,刘某从阳春市人民法院收到案款5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