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检察网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当前位置:首页>> 学习园地 >> 理论研究
强奸案中年满十四周岁被害未成年少女主观推定疑难问题
2020-09-15    文章来源: 阳春市检察院外网
字体: [ ]

强奸被害人为年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少女是强奸案中认定主客观较为困难的强奸案件,前段时间如火如荼讨论的公司高管鲍某长时间强奸其已年满十四周岁却未成年的养女,引发社会强烈关注。该类案件的确在办理过程中因被害人心智尚未成熟,所作出的很多行为导致难以认定嫌疑人胁迫的客观行为。特别是针对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防护意识不足的一名刚上初中的少女而言,不能简单推断要求嫌疑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相胁迫要达到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程度。我们应该更多的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根据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见闻、心智成熟程度等综合考虑案件的胁迫程度,以认定是否达到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程度。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3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洪某通过电话邀约刚认识的被害人黎某(年满十四周岁)一起出去玩。两人一起吃完晚饭由后洪某带黎某和朋友一起去阳春东湖一酒吧喝酒。饮完酒后洪某用摩托车搭黎某到宾馆开了间双床房,在宾馆的房间里洪某曾问黎某是否愿意做其女朋友,但黎某并不作声理会,而后洪某脱光衣服来到黎某床前,压在黎某身上,压住黎某的手脚,脱掉黎某的衣服,黎某想推开洪某但是推不开。当晚洪某对被害人黎某实施强奸行为。当晚事后,黎某即告诉刘某、杜某其被洪某强奸一事。

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洪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害人黎某的陈述当中一直表明洪某身体强行压在其身上,洪某用双手压住其双手不让其反抗,在被强奸过程中一直推开洪某,并有呼喊救命等方式反抗。事后黎某马上打电话给其朋友告知其被洪某强行跟她发生了性关系,证人刘亦印证了黎某的说法,洪某的供述亦承认:我就想用嘴亲她,不过她不肯给我亲,一直摆来摆去不愿意和我嘴对嘴,然后我不断用手摸她的身体并告诉她我要来了哦,意思是我要和你上床了哦,这时她用手想推开我,但是没推开。其供述中有表明其与黎某发生性关系时黎某出现拒绝的行为动作。

第二种意见认为洪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根据洪某的多次讯问笔录中可以得知,其在与被害人黎某发生性关系时,即使黎某出现了“推开”、“摆来摆去”的拒绝动作,可是从洪某的供述中其仍然认为黎某整体上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洪某的供述中将其与黎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描述成是类似于一种“半推半就”的情形。所以,如果洪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违背黎某的意志,只是将黎某“推开”的行为表现为一般害羞的表现,且在这个过程中洪某并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胁迫等手段,黎某身上亦没有伤痕,衣物无损毁。如在主观上洪某并无意识认识到其行为已构成强奸,则不宜认定为洪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能否认定“半推半就”。根据行为人洪某以及被害人黎某的言辞证据中均可得出,黎某在发生性关系问题上是拒绝的,有语言上、行为上的明确拒绝,将这种不十分激烈的拒绝行为定性为半推半明显是不恰当的,因为无法将仅仅十四周岁的少要求其与成年女性一样内心达到不敢反抗或者行动上达到不能反抗,应该从一个初中生的角度看待其反抗程度,不能用嫌疑人的辩解认定被害人是半推半就的,半推半就应该有令嫌疑人产生错觉的可能,被害人事前自始至终没有答应过愿意发生性关系,事中且有明显的拒绝行为,综合上述两点均不会令嫌疑人产生被害人会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错觉。嫌疑人仅就被害人没有激烈的反抗认定被害人是自愿的明显不符合常理。所以,本案绝对不宜认定被害人是半推半就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而是嫌疑人实施了强奸行为。

2.“开房”行为能否推定被害人主观状态。本案被害人与嫌疑人当晚是在一宾馆住下的,根据前台的陈述可得知被害人是自愿一起进入到房间内的,可是,被害人与嫌疑人共处一个房间是否可以推定其认识到有可能会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其有意愿或者不反抗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这并不超出正常人的理解,可是本案中被害人仅仅是一名年仅十四周岁的初中生,本案嫌疑人洪某与被害人黎某是案发当天下午才认识,两人不熟也没有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当时被害人因和母亲吵架,当晚不想回家才跟嫌疑人到宾馆开房,开房前双方都没有说要发生性关系;案发前黎某是处女。综合上述的三个情况,都不应当认定一个年仅十四周岁的初中生自愿进入房间的时候会认识到有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所以,不能单单凭借被害人的“开房”行为认定被害人自愿的主观状态。

3.被害人事后态度能否加强其主观被强迫的主观状态。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其在被强奸后立即打电话给其朋友刘某,根据刘某的陈述其听到被害人的声音怪怪的,好像哭过,才问被害人怎么回事,被害人才说出被嫌疑人强奸的事情。接着其质问嫌疑人,嫌疑人称喝了酒一时控制不到自己。刘某的证言印证了被害人的陈述,证实了被害人被强奸后的第一反应第一态度,均是极其不愿意发生性关系,均表明其被强奸的。

综合上述几点,无论从事前、事中、事后均是表明被害人不愿意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是嫌疑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本案最终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对嫌疑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