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特别自侦部门转隶之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检察体制内的原有职能定位正面临着重大的变化,本文以司法警察为视角,围绕“服务检察办案,保障办案安全”的要求,探索如何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找准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进而不断提升履职能力,服务和保障好检察执法办案工作。
一、司法警察在法律层面的职责定位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依法履行职责。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专属于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体制改革已明确规定司法警察是检察辅助人员,是检察职能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肩负着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检察权依法行使等重要职责。
二、当前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警察职能弱化、职业认同感低。首先,司法警察从事辅助性工作,不能完全的参与到检察办案中去,缺乏积极主动性,难以展现司法警察的闪光点和体现优越感;其次,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对检察业务参与程度不高,造成司法警察职能未能引起检察人员的足够认识,很多本是司法警察的工作,都由检察人员代替完成,导致司法警察职能弱化。
(二)司法警察职能拓展不明晰。《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依法赋予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能更多是为检察机关自侦办案部门设置的,但随着监察体制改革,侦防部门全部转隶,司法警察的服务保障重心发生了重大变化,向刑检、民行、监所、控申等部门转移,而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司法警察履职的原则和方向,未能具体规定司法警察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导致司法警察职能缺失,处于无事可干的尴尬处境,大部分司法警察被分散到各个业务部门及综合部门工作,还有的被抽调到创卫等攻坚岗位上。
三、新形势下提高司法警察履职能力的路径
(一)完善制度,拓展职权
现行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是2013年修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是2015年修订,在自侦部门转隶以及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下已不再适合指导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需要从顶层设计角度给予较强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指导,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关于司法警察职能的内容。
1、增加参与协助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取证职能。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中,司法警察发挥保护办案检察官安全和威慑被调查的单位或人员的作用,有利于调查取证排除干扰、顺利进行。
2、增加配合批捕、起诉部门讯问、询问工作。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环节后,按照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必要时需要传唤并询问证人,此时就需要司法警察协助检察人员严格执行在办案区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的讯问和询问,保证犯罪嫌疑人、证人及检察人员的安全,以确保案件能够安全、顺利的交付审判。
3、增加协助开展远程视频提审的职能。利用信息化技术远程视频提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方式能进一步为检察官提高办案效率。通过司法警察在快速登记、提押、看管、更替环节的无缝衔接,让办案检察官通过视频系统不间断的提审,可以极大地节省常规提审的路途往返和换人等候的时间。
(二)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增强履职主动性
建议出台更细化、更具操作性的关于司法警察职能规范性文件,合理划分、细化检察官、司法警察以及其他办案人员的职权责任,既落实检察官的决定权、指挥权,又保障司法警察和其他办案人员的参与权、监督权,做到司法警察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使司法警察能够积极主动参与到检察工作中去,充分体现司法警察的存在感、必要性。
(三)严格落实编队管理,确保科学用警
司法警察管理是保证司法警察整体战斗力的基石,在当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中,我院司法警察部门将与案件管理科进行合署办公,为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其编队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加凸显。随着内设机构改革后的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规范化办案的要求,以及案多人少的矛盾冲突,司法警察的职能不断拓展、延伸,需要出警保障的任务越来越多,司法警察部门必须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用警,才能有利于科学调配警力,整合工作任务,提高出警效率,尤其是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有足够的警力去现场稳控局势,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失控。
(四)加强实战化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一是加强装备使用训练,重点加强手铐、警绳等戒具的使用训练,以及盾牌、警棍、催泪喷雾等防暴装备的使用训练。二是加强安全保卫和应急处置训练,探索与公安机关建立联训联演机制,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并针对各项预案进行经常性联合演练,密切协同配合。三是加强体能技能训练,贯彻以体能为基础、技能为重点的训练理念,重点加强擒拿抓捕、防卫控制等方面的针对性训练,通过强化训练提高警务实战中的应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