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安保维稳工作,是党和国家交给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任务。阳春市检察院紧紧围绕该项工作主线,充分分析当前涉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提高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能力水平,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努力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一、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殊性表现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趋于复杂化,社会矛盾与摩擦不断增加,出现了许多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其中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一般来说,群体性突发事件生成与发展往往源于利益冲突、社会不公的环境、多元快捷的信息传播渠道、社会心理失衡和体制性迟钝等因素的相互作用,往往具有一般性的生成规律:“冲突起源(原因都较小)--导致主体利益受损--基层反应迟钝--主体挫折感产生(主体心理不满意感产生)--否定性语言产生(牢骚、怪话、气话)--否定性行为产生(对其他个体、群体或政府的反抗)--事态升级爆发--基层无法控制--震惊高层--迅速处置--事态平息”的行为逻辑。由于维稳是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政府在维稳上较为敏感,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提供了空间,刺激了相互之间的模仿性,逐步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恶性循环。另外,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有结构性特征,即某一领域的群体突发性事件可能引发其他领域的时间发生,从而产生多个领域事件的同时发生。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受非洲猪瘟、贸易摩擦等的影响,群众面临的压力加剧,这自然会对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维稳安保工作的应急处理机制的构建提出更高的要求。2017年以来,阳春市检察院信访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信访维稳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涉群体性信访所占比例持续偏高,甚至出现反复,缠访、闹访事件偶有发生。
阳春市位于广东省西南部,属于粤西山区,由于封闭性较强,经济欠发达,因经济利益纠纷,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矿产资源开发等损害了群众的经济利益,最终导致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诱发的风险大。所以一旦市内有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发生,很容易成为其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线。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平台等信息科技越来越多地运用于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中。随着网民人数的增加,以网络为基础的动员更加迅速和有效。而且年轻的网民容易被网络上的不良情绪感染,在网络上形成一呼百应的效应。阳春市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容易被广泛关注或者无限放大,容易被媒体拿来做“文章”,博关注,甚至贴上“政治性事件”的标签,甚至有可能被大肆歪曲。
二、阳春市检察院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存在的困难
(一)介入和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职能发挥不够充分。司法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和检察机关的属性决定了检察机关介入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的滞后性和有限性。2017年以来,阳春市检察院介入群体性事件处置25件,共批准逮捕67人,提起公诉71。进入检察司法环节处置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和组织、领导传销等刑事案件。从数据上来看,阳春市检察院介入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数量不多,还有大量涉及民事民生的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通常是经通知或者安排参与处置,主要履行协助有关部门控制事态的发展,对事件的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法律监督。显然,检察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上处于被动的状态,是事后处置。被动参与往往导致信息的极度不对称,应对方式和处置措施滞后,影响群体性事件及时、妥善解决。
(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不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不健全。由于缺乏群体性事件的前期预防机制,无法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整理和分析,也就不能及时发出预警通报。提前制定的应急预案,大多是综合性的,但群体性事件本身又具有复杂性,对于突发的群体性事件不能及时作出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三)多部门联动应急处置体系尚未完善。党委、政府部门间,政法机关之间,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之间还未搭建起信息互通共享的平台,无法形成有效的预警体系,导致难预测、难监控、难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通常需要多个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更需要部门之间充分的信息交流、沟通协调和密切配合,才能更好地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功能。例如,我院最近接访的一起涉及70余人的群体访,该案从2016年开始,相关部门已经开始处理,但至今仍未解决信访人的诉求。该信访案虽多次在政法委组织的信访维稳工作联席会议上汇报过,但仅仅是责任单位向政法委单向汇报处置情况,未向其他机关单位共享具体的案件情况。信访人来到检察机关咨询相关事宜,接访人员并不能及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与责任单位也缺乏信息交流,不了解案件当前处理情况,最终可能导致信访人对责任单位或者接访单位产生不信任和怨气。
三、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的机制及对策
群体性事件大多是由某一偶然事件直接刺激引发,在极短的时间内,聚集大量人群,出现突发状况,使人猝不及防。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做好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安保维稳工作重要任务之一。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的综合体,不同的利益诉求和冲突相互交织,错综复杂。因此,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需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介入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之间必须相互衔接,具备关联性。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控制、解决群体性事件,关键在于从批捕、公诉、民行、控申多个环节入手,形成部门合力,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建立起发现与防控、介入与处置、善后与监督的系统性处置体系。
(一)建立群体事件的预测预警机制。预警、预防是防范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措施,只有预防工作到位、预警机制健全、预控措施有力,才能最大可能地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检察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滞后的事后处置。适时事前介入,可以变被动为主动,提升检察机关应急处置的方向性,增强处置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检察信访接待机制。控告申诉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既是最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又是受理、倾听群众诉求的桥梁,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中枢系统,是检察机关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环节。完善信访接待机制,正确、妥善处理来访人员的诉求,能有效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演变和恶化。一是要真正贯彻落实检察长接访和领导包案制度,不能有制度却只流于形式。在接访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信访人要求检察长接访的要求,对信访人而言,只要检察长重视,他们的诉求就能得到解决。有时候,即使信访人的诉求未能确切地解决,但检察长亲自释法说理,比普通接访人员的接访效果更好。二是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化解机制。切实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领域、行业、人群和问题,密切关注重大政策的调整、重点工程的推进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时间,掌握情报信息,配合有关部门综合处置,最大限度地把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三是建立内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形成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综合处置的大信访格局,把影响社会和谐的隐患消灭在最初阶段。
(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群体性事件的过程控制机制。以人为本、依靠群众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是“枫桥经验”的精髓。一是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打造检察权公开运行平台,开展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和公开宣告。办案人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释法说理,使当事人对检察决定的感知由“一张纸”变成一堂法治公开课,切实服务于社会治理。二是建立“律师参与”、“量刑建议精准化”,特别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犯罪,通过被告人认罪认罚、事后退赃悔过,促进各方和解,修复社会关系,从源头上防范群体性事件风险。三是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用法律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问题。尤其是针对幼儿园、中小学积极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斩断从孩子“口中夺食”的黑手,保障幼儿园孩子和中小学生舌尖上的安全,从源头上防止因学生食品安全问题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只有切实提高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能力水平,建立应急处置机制,才能更好地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