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通过构建完善网上治理和网下治理、法治手段与技术手段、专门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网络风险综合治理体系,我国的涉网络犯罪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尤其是电信诈骗犯罪在受到专业化、全链条的打击和惩治下,其犯罪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
然而,正如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2018年度“全国检察机关惩治网络犯罪业务培训”上所说的“当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网民最多、智能手机用户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网络犯罪高发的国家之一”,涉网络犯罪虽然受到一定的遏制,但其猖獗势头未见减缓,发案率仍每年逐步发展上涨。
以笔者所在的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为例,2015年以来该院共审查起诉涉网络犯罪40件80人,涉案罪名集中体现为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开设赌场罪。其中2015年发案6件,2016年发案8件,2017年发案18件,整体处于逐年上升的趋势。经对该类涉网络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具体有如下四类供其孳生发展的“黑灰土壤”亟需引起重视。
实名登记后的手机电话号码未获完善监管成为变相“黑号”受犯罪分子利用
由于涉网络犯罪几乎完全可以忽略与犯罪对象的现实面对面环节,导致该类犯罪极度依赖各种具体的个人信息才能锁定作案对象。因此,手机电话号码无疑是涉网络犯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个人信息来源。尽管工信部要求各基础电信企业要落实手机电话用户实名登记,但实名登记后的手机号码如何监管却并没有细化规定。而现实中猖獗不减的涉网络犯罪背后大多都有海量的被害人手机号码作为信息来源,这一定程度上表明手机电话号码即使实名登记也并未得到预期管理效果。相反,由于手机电话卡与实名挂钩,自然也与一定的个人真实信息挂钩。在未得到妥善监管的情况下,不法分子只需要一个手机号码,就能将手机号拥有者的身份证号、消费信息、社交痕迹等等一网打尽进而精准锁定犯罪对象,导致被害人的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变相成为犯罪分子实施不法行为的“黑号”,反倒助推了网络犯罪。如该院办理的葛某平等7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以网络理财公司为幌子,轻易通过花钱购买或在一些“资料互换群”将已使用过的手机号码与他人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大量公民手机号码信息,并根据手机号码筛选有理财意向的用户,进而步步套取信任骗取投资款,短时间内共非法获取公民手机号码信息不少于176740条、诈骗近30万元。
商业大数据与个人隐私边界未明成为不法分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灰色”来源
当具体客户完成一次消费支付,于用户本身而言是个人隐私,但这同时也是商家的一次服务过程,是经营记录的一部分,所以网络商业平台依托大数据往往掌握着包括姓名、年龄、住址、消费习惯、联系电话等的用户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商业大数据与个人隐私是交叉的,但由于截至目前都没有相关规定对大数据与个人隐私之间的边界予以明确,因此哪些信息类型可以被网络商业平台搜集和提供给第三方、哪些情况下将被视为侵犯用户隐私等等问题,相关立法与执法环节都还未能跟上网络商业环境发展的新步伐。这就导致一些商家通过“聚拢”客户大数据进行贩卖来尽可能榨取所谓数据商业价值,形成了一个监管不明的“灰色”地带。更进一步导致很多不法分子花费少量金钱成本就得以利用大数据的能力精准获取犯罪对象信息,从而实施诱导消费,坑骗消费者。如该院办理的郭某等18人诈骗案,即是有针对性地购买约9万条曾有过pos机购买记录或者办理过高额信用卡的客户资料,从而利用该类客户意图恶意套现、透支的心理,虚构pos机交易来骗取逾1400万的交易款。又如该院办理的黄某浈等17人诈骗案,通过购买大量炒股网民的手机号码筛选投资客户,进而以投资公司名义贩卖虚假“内幕信息”共骗取股民近1000万元。
网络监管屏障未能完全防御网络“黑客”层出不穷的作案手段
受互联网技术的影响,涉网络犯罪无论是手段、方式等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升级,为犯罪的侦查、惩治、防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不断升级的涉网络犯罪,尽管侦查机关也在不断进行网监技术的更新换代,但各种木马病毒、盗号软件等“黑客”技术横行至今、表明网络安全防护技术并没有跟上互联网时代独有的安全需求。如该院所办理的黄某岳诈骗案,即是通过一款名为“逍遥助手”的模拟器虚构其为网络游戏“王者荣耀”客服人员的身份,随后以虚假中奖网络链接骗取被害人近6万元。又如李某和诈骗案,则是利用在网上购买得来的木马软件来盗窃他人的QQ账号,冒充Q号用户本人与Q号通讯录上的家属、好友聊天,取得信任后再以“朋友急用钱”、“孩子生病需要钱”等事宜为由索要财物,获利近10万元。
四、信息筛查机制未臻完善形成各类网络犯罪平台“灯下黑”
由于常用的如发送诈骗短信,利用微信、QQ等冒充熟人实施诈骗等犯罪手段越来越容易引起公安机关的侦查打击,涉网络犯罪也在不断提高科技含量,逐渐发展至使用专门的网络平台。鉴于该类网络平台都设计成似真非真、似假非假的效果,迷惑性以及隐秘性极强, 让很多安全软件难以通过技术手段监测和防控,导致诸如传销网络平台、六合彩网络赌博平台等堂而皇之形成网络监管的“灯下黑”地带,长期存在、屡打不绝。如该院自2015年以来共办理了凭借网络平台进行六合彩赌博的开设赌场案7件20人,涉案金额合共达416万元。又如该院办理的蓝某万组织、领导传销案,该名为“善心汇”的网络传销平台至案发时已存在长达四年,社会影响巨大。
针对上述四类孳生供养各种涉网络犯罪发展的“黑灰土壤”,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着力夯实网络安全防护技术基础,形成对涉网络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一是推动建立完善跨行业、跨部门、跨层级的监控体系。探索建立公安机关、银行、电信运营商及相关大型互联网企业等机构于一体的、涵盖分析手机用户、网络用户等动态信息的统一大信息库。通过对大数据的实时监控、整理和分析,为实现预警涉网络犯罪及提升公安机关侦查效能提供助力。二是要密切关注信息技术发展的最新动态。注重用科学的方法解决科学带来的新问题。科学技术既可以给犯罪行为带来便利,也可以给犯罪的防控带来便利。必须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积极作用,将现今的科学技术运用到涉网络犯罪的发现、侦查、防控过程中,增强应对犯罪能力。
二、严防有权限接触、储存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业出现信息外泄,削弱涉网络犯罪的信息来源。一是注重对相关机构相关人员进行普法教育,让其知悉《刑法修正案 ( 九 )》增设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以及《网络安全法》中涉及的相关保密义务、相应罚责等,将信息保护上升为行业尊崇的普遍操守。二是督促各个存储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机构,严格设置不同等级的信息接触权限、定期检查和维护系统以及增强相关保密安全措施,切实提高公民个人信息的防护水平。
三、积极完善举报侵犯公民信息行为机制,整合社会力量铲除涉网络犯罪的“黑灰土壤”。一是广泛宣传各类涉网络犯罪的举报途径以及举报范围等,并配套设立一定的奖励措施。通过发动全民广泛参与,逐步逼仄涉网络犯罪的生存空间。二是善于运用白帽子黑客的技术力量挖掘网络漏洞。白帽子黑客属于打击涉网络犯罪的民间力量,应对其进行正向激励和保护,鼓励白帽子黑客积极参与防御涉网络犯罪、及时提醒相关人员做好系统防护工作等,促进形成网络数据共享、共融、共治的良好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