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检察网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当前位置:首页>> 学习园地 >> 理论研究
关于追诉标准的两个问题
2016-07-20    文章来源: 阳春市检察院外网
字体: [ ]

追诉标准是检察机关对某一行为提起公诉的起点,事关罪与非罪以及罪轻罪重的问题,也是适用罪行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追诉标准不明确、不合理、不应时甚至无标准的问题。本文针对我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遇到的两个追诉标准不明确问题作一个浅薄的探讨。

  一、 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不明确

  (一)标准不明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当今社会人们的投机心理愈发激烈,特别是互联网的出现,为赌博投机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各式各样的赌博形式层出不穷,司法机关也多次对开设赌场的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比如2014年“两高”联合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处罚标准以及情节严重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又如2010年“两高”联合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网上开设赌场的定罪量刑以及情节严重等情况作了明确解释。然而,有所缺陷的是,除了上述两种形式开设赌场犯罪案件“情节严重”的情况有了明确的规定外,对其他形式且更为常见的开设赌场形式如“撑船仔”情节严重的标准没有一个具体的司法解释,导致在适用开设赌场其他类案件的情节严重标准难以把握。

  (二)我院做法

  我院在办理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情况时,基本参照2010年“两高”联合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网上开设赌场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办理。原因:一是同质犯罪;二是存在实例判决以及司法界理论解释。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不明确、不合理

  (一)标准不明确、不合理。《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规定了一般情节和严重情节两个档次,但未作出具体规定。问题有二:

  1、量刑幅度过大、法定刑过高。《刑法》上述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档次分档幅度太大,标准宽泛,容易导致基本相同情况刑罚相差较大。而且考虑到该类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等方面来看,高于相似社会危害性的其他犯罪基本法定刑。

  2、追诉标准不明确、不合理。2008年最高检、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人次以上应立案追诉。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及1992年“两高”《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是: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决定》、《解答》中的“多人”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二人次,而情节严重标准仅为三人,也就是说,在一般情节和严重情节之间没有一个自由衡量的过渡标准,架空了自由裁量。这是在《解答》被废止前的状况。

  2013年“两高”公布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把上述《解答》废止了。然而《解答》被废止了并不代表这类犯罪不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但确实又没有及时公布全国统一性的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仍然保持原来的做法,有的地方如上海等地出具了具体的标准且均有所提高标准,导致量刑不均衡。

  (二)我院做法

  因为废除了情节严重标准的规定,在把握该类犯罪情节严重时,主要考虑是否属于多人多次,而在多人多次的标准把握上一定程度上高于《解答》的“三”人次起点。同时,在认定“情节严重”时,不把人数和次数作为唯一的标准,还应当考虑作案手段、犯罪后果,引诱、容留、介绍是否为未成年少女和社会影响等其他因素。

  三、建议

  1、降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基本法定刑。1991年、1992年等二十余年前公布的相关规定是结合当时的社会思想、人民群众接受度以及该类犯罪猖獗等方面考虑而制订的。在当今社会现实下,继续适用当时的刑罚显得刑罚过高,具有滞后性和不应时性。且该类罪名无论是从侵害的法意还是社会危险性来说,与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行为相比都较轻,因此建议考虑降低基本法定刑。

  2、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开设赌场罪纳入量刑建议规范化工作,明确“情节严重”情形。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法定刑幅度较大,而且两类罪名量化因素多,如容留卖淫涉及是否未成年、人数、是否明知患传染性疾病等,开设赌场的场数、人数、时间长短、赌资、获利等因素。建议把两类罪名纳入量刑建议规范化工作,明确基准性的调整,避免随意性过大;此外,鉴于上述两类罪名的“情节严重”情形尚未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司法解释,建议在考虑社会危险性、侵害的法意等方面做立法规定或司法解释,填补立法及司法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