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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检察院反映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政策实施中存在三大问题应予重视
2015-01-19    文章来源: 阳春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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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春市检察院在深入开展查办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三方面问题,容易导致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被侵吞、截留或挪用,并引发村民群体性上访,给当地带来不稳定因素,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是政策宣传不到位。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政策中明确规定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是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但办案中发现,前来举报的村民以前根本就不知道有该项政策,更不清楚自己村的山林被界定为生态公益林以及有效益补偿资金可领取等情况。一些村委会干部藉此机会暗箱操作,瞒骗村民签名同意,甚至擅自将村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经营权以远低于可领取的效益补偿资金的价格发包给他人或自己的关系人经营,达到以“合法形式”侵吞或骗取效益补偿资金的目的。如阳春市永宁镇坡楼村委会干部在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于2005年2月以40.5万元的价款将该村委会1.5万亩生态公益林发包给当地一间公司经营30年。根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发放标准,截至2011年,该公司就已经获得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款47万余元。2011年,该村委会村民得知村干部擅自将村集体的生态公益林低价发包出去的情况之后,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信访,并最终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

  二是生态公益林权属界定不清晰。广东省1999年开始实施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政策。由于政策实施时集体林权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导致现场界定生态公益林时,很多本属于村民小组所有或经营的生态公益林被以村委会的名义申报并领取效益补偿资金,致使补偿资金下拨到村委会的账户后,轻易被村委会干部截留、挪用,而且难以被林业、财政部门发现。如阳春市三甲镇京冲村委会下属四个自然村共有的9000余亩生态公益林,当时以村委会名义申报并领取了效益补偿资金。该村委会干部自有效益补偿资金下拨以来,每年均将大部分的资金截留、挪用于村委会的经费开支,致使四个自然村的村民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合法权益长期遭受侵害。

  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主要表现为,一是林业部门未能建立详实的生态公益林基础数据及补偿对象资料,尤其是广东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未能对生态公益林的权属以及承包经营情况进行及时的核实登记;二是财政部门未能做到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林业部门及乡镇政府也没有严格按照《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分配情况在各行政村张榜公布,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等,导致资金可能被随意冒领、截留或挪用。

  针对上述情况,阳春市检察院建议:一要加大对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政策的宣传力度。县级林业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宣传主体的责任,不能将宣传任务全部交给村委会。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补偿面积以及补偿对象等信息,要切实做到在村委会甚至自然村张榜公布,自觉接受村民监督;二要结合广东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对生态公益林权属及其经营情况认真加以核实,特别是要加强对生态公益林承包经营合同的审查,防止村干部或其他别有用心的人打政策的“擦边球”,损公肥私;三要加强对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监督,包括建立和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信息系统,定期追踪、检查补偿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等;四要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侵吞、截留、挪用或骗取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严惩不怠,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