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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A渎职犯罪的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2014-12-30    文章来源: 阳春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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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5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A是某镇林业站站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吴某承包山林时,被告人A滥用职权,为存在权属纠纷的山林进勾图并确认山林的界至,并多次私自允许吴某在未办理采伐林木许可证情况下滥伐林木,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2014年,被告人A被法院判处受贿罪十一年,但渎职犯罪尚未处理。

  笔者认为被告人A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具体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之规定。

  在本案中,更能引起笔者深入探讨的问题是被告人A渎职犯罪是否已过追诉时效。笔者认为,解决追诉时效问题必须厘清以下几个方面:

  1.追诉时效的定义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进行追诉。

  2.追诉期限的计算

  (1)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

  《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因此,以侵害结果为要件的渎职犯罪,应从危害结果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

  (2)追诉期限的截止时间

  追诉期限的截止时间问题,也即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在何时为止。刑法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张明楷教授认为,追诉期限应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到审判之日为止,即只有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追诉期限的,才能追诉。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渎职犯罪追诉时效的截止时间做出明确的解释,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就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的复函》第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决定立案时未过追诉期限的贪污犯罪,在立案以后的侦查、或者判处时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得认为是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应当继续依法追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追诉期限的截止时间应计算到检察机关立案之日止。

  3.犯罪嫌疑人同时构成数罪时追诉时效的确定

  被告人A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受贿行为和滥用职权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实行数罪并罚,但在本案中受贿罪已被法院判决,渎职犯罪以侵害结果为要件的,应从危害结果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即应该从最后一次实行渎职犯罪发生危害结果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

  4.“法定最高刑”如何认定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所谓“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是指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判定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款或相应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

  根据现有案情,被告人A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397条。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该规定存在几个量刑幅度,就按被告人A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综合上,被告人A的渎职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关键在于其犯罪行为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情节是否特别严重取决于本案对被滥伐林木的蓄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