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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林业系统渎职犯罪预防调查报告
2014-10-15    文章来源: 阳春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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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是广东省林业大市,林木资源丰富,但滥伐林木大案多发、高发,涉林的职务犯罪也呈多发态势,特别是渎职犯罪。2008年以来我院共立案查处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长黄耀强、阳春百涌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保护管理科科长严日通、三甲林业站正副站长张生、黄汇飘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7件7人。

  涉林职务犯罪的严重存在,不仅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更直接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甚至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发生在林业系统的案件,往往直接表现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贪污贿赂等行为,间接表现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环境、危害民生。该类犯罪往往造成生态资源被破坏,影响到国计民生,危害较大;并且犯罪的背后往往存在着权钱交易,或者小团体利益占主导作用,导致林业管理权的滥用。

  渎职案件造成的危害后果相比贪污贿赂案件的后果更严重。从我院查处案件的情况看,5年间,我院立案查处林业系统渎职案件7件7人,大多属玩忽职守案,都是身负林业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对辖区森林资源巡查、监管职责致使辖区的林木资源被滥伐,涉案面积达6978.66亩,蓄积6539.89立方米,其中生态林2871.2亩,蓄积3258.98立方米。这些涉林案件的危害后果非常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因此,对林业系统渎职犯罪开展预防调查,研究林业系统渎职犯罪的特点,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研究预防对策,对于推动林业系统规范林政行为、预防渎职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林业渎职犯罪的基本特点

  (一) 涉及罪名和发案环节比较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情况看,渎职侵权犯罪共有 43个罪名,但林业渎职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而且主要集中在采伐申报审批、作业设计、采伐许可证发放、伐中监管、木材检查、林地使用监管和野生动物执法监督等执法环节。其中,玩忽职守犯罪比较集中,表明在林业部门执法人员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相当突出。就我院2008 年以来立案侦查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7人,其中滥用职权2人、玩忽职守5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占了立查案件的100%,除黄耀强为森林分局局长和严日通为百涌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工作人员外,其余均为基层林业站工作人员。

  (二) 涉嫌犯罪主体多为基层干部且文化素质较低

  从涉嫌犯罪的主体看,基层林业站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犯罪突出。林业站已成为林业人员渎职犯罪的“高发区”。从年龄、文化结构看,主要集中在40 岁以上 50 岁以下、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且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以 20 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初、高中毕业生,由国家招工进入林业战线工作的居多。这些乡镇林业站负责人虽然官不大,却掌管着实权,林业站已成为林业人员渎职犯罪的重灾区。

  (三) 窝案、串案多且案件关联度高

  林业渎职犯罪已由单纯个人实施的职务犯罪,逐步向多人共同实施犯罪发展。一些基层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度乏力的情况下,为了所谓的“单位利益”、“小团体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共同作案。从案件关联性看,大部分林业渎职犯罪都与管理相对人的涉林刑事案件直接相关,如群体性毁林和大面积的滥伐、盗伐都与管理者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关。例如:张生任阳春市三甲林业站站长期间,在明知源兴公司存在无证滥伐及该公司实质上是借套种为名义实施炼山造林的情况下,纵容源兴公司在其辖区山口村委会承包范围无证滥伐及对生态公益林大面积清杂砍伐并炼山。经鉴定,源兴公司在阳春市三甲镇山口村委会承包林地内无证砍伐面积为3909.2亩,其中生态林面积1713亩,用材林面积2196.3亩。无证砍伐范围内,可以测定蓄积,材积的林地面积为190.3亩,蓄积667.8立方米,材积432.8立方米。

  (四) 具有明显的趋利动机

  林业渎职案件的发生,从表面上看是由于林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或者不正确地履行工作职责,但从犯罪动机上看具有明显的趋利性。林业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往往相互交织。渎职失职掩盖了权钱交易,权钱交易助长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二者是相伴而生的。

  (五) 林业渎职犯罪门槛较低,刑事处罚较轻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一般未使用重刑,处罚较轻。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林业行业涉嫌渎职犯罪人数虽多,占同期渎职侵权案件总数的比例大,居各类渎职犯罪案件首位,但从涉案金额看,一般只有几万元,少的只有几千元,只有极少数的达几十万至上百万元,因此一般处罚较轻。在侦查环节,一般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起诉到法院后能作有罪判决的比例较低,且一般情况下适用缓刑。

 

  二、林业渎职犯罪易发多发的原因

  (一) 部分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急功近利思想突出

  一是林业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很多,要求林业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但实际上,许多基层林业站的工作人员没有经过较为系统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对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不十分熟悉,业务能力不强。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目前林业执法人员大多是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文化素质不高,部分人员对林业执法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执法程序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有些林业站人员面对侦查人员提出的林业站的工作职能是什么,林业人员的具体工作是什么,采伐林木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等问题时都无法回答清楚。

  二是思想松懈,责任意识不强。林业工作人员长期在农村工作,工作条件相对艰苦,很多林业工作人员心理失衡,思想松懈,作风涣散,责任意识不强,工作失去积极性。在我们的调查中,绝大多数的嫌疑人总是不断地向办案人员抱怨工作难度大,福利待遇低,把犯案原因都归结为环境条件艰苦。

  三是纪律涣散,法制观念淡薄。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林业执法人员没有固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自由造成很多林业人员工作纪律涣散,经常是该上班时干私事,有制度不落实,如基本的巡山记录也不得到落实。长期的涣散造成了个别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国家森林、生态资源不应有的损失。更有甚之,有的林业人员认为,只要不接受他人的钱财就不会犯罪,对渎职犯罪毫无认识。

  四是贪图私利,个人欲望膨胀。在物欲膨胀的当今社会,一些林业人员贪图私利,利用手中的权利接受不法分子的吃喝玩乐邀请,甚至和不法分子进行权钱交易,为犯罪份子出谋划策。一些犯罪分子大面积滥伐林木被发现后,为了逃避追责,千方百计地拉拢个别林业站工作人员,再以蚂蚁搬家的方式,或者分散责任,把一片被滥伐林木分成豆腐块的形式,以逃避法律追究。

  五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各种招商引资、开发区建设和生态移民等重点工程的实施,社会对林地、林木的需求显著增大。少数地方政府领导急功近利思想突出,对经济、社会、生态的协调发展不重视,单纯追求速度,以牺牲资源、破坏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未批先伐,少批多伐”和乱砍滥伐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给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带来很大压力。例如,张生涉嫌滥用职权案,阳春市林业局共发放20个商品林采伐许可证给源兴公司,批准该公司对在三甲镇山口村委会承包范围内的516.75亩用材林进行砍伐。源兴公司雇请的民工砍伐林木时超出采伐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在梅子坑处砍伐了大约三十亩生态公益林,并且在生态公益林环山开路,站工作人员将该事向张生汇报,张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也没向阳春市林业局及公安森林分局报告。时隔不久,站工作人员巡山时发现高州市源兴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同一地点继续砍伐生态公益林,又将该事向张生汇报,张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也没向阳春市林业局及公安森林分局报告,而是以源兴公司已办理证件为由纵容该公司无证滥伐。经鉴定,源兴公司在阳春市三甲镇山口村委会无证砍伐面积580.88亩。

  (二) 基层林业行政经费困难

  在经费来源上,有的林业站和木材检查站被财政列为差额拨款单位,业务经费不足部分只能从育林基金中开支或自收自支,往往连工作人员工资都无法解决,办公经费无法落实。林业站的工资和办公经费,没有保障,实行自收自支,由林业部门从收取的林业经费和罚没款中自行解决。这种机制难以保障基层林业站的正常运行。由于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林业站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一些乡镇林业站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工作的正常运转,“靠山吃山”,在一些林业管理项目上巧立名目,违规收费,违法办事,甚至不惜牺牲国家森林资源,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进行权钱交易。另外,林业项目资金安排上不科学,缺乏配套工作经费。如退耕还林工程,没有配套工作经费,导致退耕还林工作必需的项目经费预算、作业设计费、检查验收费、科技支撑费、办公费、资料建档费、会议招待费、宣传费、培训费等只能挤占其他项目基金,这也导致有的领导干部走上犯罪道路。

  (三)一些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滞后且不健全

  尽管林业立法基本涵盖了林业工作的各个方面,但某些具体规定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痕迹,滞后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的要求,束缚了林业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特别是在林业采伐限额管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林业资金管理、国有森林资源管理、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等方面更为突出。一些急需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与法律、法规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尚未制订出来。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林木、林地的流转,零星林木管理,大树移植,采挖树根,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森林资源评估等也亟待明确。另外,一些规定脱离实际,难以操作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法律责任设置不科学,在法律责任部分基本上都有“责令补种树木”的规定,执行中难以实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中,关于“限期恢复原状”的处罚,没有具体的强制手段和措施,难以落实。

  (四) 监督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林业渎职犯罪呈上升趋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管理体制上的权力过于集中和缺乏监督,在权力运行中没有建立起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林业系统机构庞大,人员众多,具有营林护林、经营管理、行政执法等诸多职能,很多时候既是经营者,又是管理者和执法者,内部各部门互相配合的多,相互制约的少。在管理体制方面,乡、镇一级的林业工作站形式上可以由县林业局和乡镇党委政府实施“双重管理”,但实际上却缺乏具体有效的监管措施。

 

  三、预防林业渎职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

  通过学习刑法、刑诉法、行政法规,正确理解什么行为是渎职犯罪,立案标准、应负多大责任,应受怎样的处罚,会带来什么后果,产生那些危害。使林业工作人员做到认真学法、真正懂法、自觉守法。

  (二)规范行政管理机制

  一是要理顺领导关系。市农林局与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各自对基层林业站实施领导管理的任务、权限和责任,防止出现都管都不管、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消除领导管理的真空地带。同时要理顺和完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特别是乡镇不得截留、挪用市里下拨给林业站的各项费用,以保证其工资和基本办公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是要规范管理程序。加强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尤其是在人事、财务、资金项目、生产计划等方面要实行政务公开、坚持民主决策、自觉接受监督,以保证职权的正确行使。

  三是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法人制、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工程施工监理制等有关规定,监督工程项目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确保工程优质、干部优秀。

  四是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户专账管理、安全有效运行。

  五是要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森林资源采伐限额、征占用林地审核程序,强化木材采伐指标管理,加快国有、集体林木采伐经营权公开招投标工作步伐,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网络。要大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以党小组、基层林业站为单位,设立纪律检查员和执法监督员,切实建立起一张横到边、竖到底,覆盖全员、贯穿全时、跟踪全程的监督制约网络,确保监督制约不留死角。同时,要主动接受检察、监察、新闻媒体等部门监督,全面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外部公开监督,提高林业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水平。

  二是要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全面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有效监督;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健全规范党组成员表决程序和形式,重大问题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是要强化对林业执法队伍的监督。突出抓好林业执法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林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做到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切实加强执法监管,不断提高林业综合执法办案水平。

  四是要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对林业工程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森林资源采伐限额、征占用林地审核、野生动植物管理等执行情况及林业执法过程的监督和检查,防止不正确行使职权和渎职及失职问题的发生。

  (四)健全惩治和预防工作机制

  要在坚持打防并举、注重预防工作方针的前提下,切实加大查处力度。在预防上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预防职能作用,林业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共同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研究制订预防措施,坚持推行预防工作“三介入”:即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全面介入、基层林业部门管理重点介入、林业机关制度建设提前介入,共同构建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强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