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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在公诉阶段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2014-10-15    文章来源: 阳春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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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趋突出,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所占比例大幅上升,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十分严峻。然而,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犯罪主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自然有其特殊性。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方面有着特殊的规定。检察机关应该认真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文以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地区为例就如何在公诉阶段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展开分析。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状

  2011年和2012年,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为:2011年是94件110人(其中在校学生占19件27人);2012年是80件84人(其中在校学生占15件30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比例占该地区全部违法犯罪的20%左右,而在校学生又占未成年违法犯罪的20%左右。这组数据说明,未成年犯罪案件在整个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比较大,犯罪群体向低龄化发展。探讨一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诉阶段的保护之路已经非常迫切。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1、犯罪类型以侵财型犯罪为主,其他暴力型犯罪为辅。综合未成年人犯罪有关数据可见,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型犯罪仍然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5人,其中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型犯罪共21人,犯罪人数占所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28%;故意伤害犯罪案件24人,犯罪人数占所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32%;其他未成年犯罪案件多为强奸、贩毒等犯罪,所占比例较小,但是有上升的趋势。

  2、从作案形态上看,共同犯罪特征明显。未成年人因为年龄特点和喜欢结伴而行的心理特征决定了其作案的团伙性。他们结伙作案,可以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并获得一种安全感。正是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未成年人犯罪呈团伙性的现象屡屡发生。他们往往是在校的双差生、辍学生、流失生,结识于网吧、游戏厅等场所,共同的消极心理和志趣使他们聚合在一起。未成年人的团伙犯罪形式总的表现较为松散,基本上没有严密的组织和分工。从2012年以来的统计数据显示,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5人,其中共同犯罪的有58人,犯罪人数占所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77.3%。

  3、未成年犯罪人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2012年至今,阳江市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5人,其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有74人,占所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98%。未成年人文化程度较低,遇到矛盾不会冷静处理,容易以暴力手段解决,这进一步加剧了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生理和心理特点不稳定,容易误入歧途。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相对较低,容易产生反叛心理,对影视、网络等不良现象盲目模仿,也容易受他人教唆利用,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往往自己干了违法犯罪的事还不知道怎么回事。

 

  三、在公诉阶段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根据该条规定,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在贯彻这一规定时,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审查起诉阶段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通知户籍所在地在本市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第二,严格把关,未经办案人员的允许,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得交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妨碍案件的审查起诉。第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表明身份才可以在办案人员的带领下进入审讯室。在提讯室内应当将法定代理人与检察人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隔离开来并设有全程监控,或由法警陪同经办人员进行讯问。一方面防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法定代理人串供;另一方面保护提讯人员的安全。第四,积极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二)建立完善的专人办理与分案起诉相结合的办案制度

  成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小组,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人办理有利于提高办理该类案件的专业性,有利于提高办案的效率,有利于提高感化教育的效果。女性办案人员相对具有耐心、细致、敏锐的优势,是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专案的首选人选。同时,要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达成共识,明确在侦查阶段就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处理,制作相应的《起诉意见书》,并将案件材料重新装订后再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时要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征起诉,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三)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品格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当前可以结合人力、物力、配套措施的完善、司法资源整合等各方面的因素,当前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品格调查制度:第一,公安机关利用其行政网络的优势,在侦查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环境、在校表现、社会活动等情况,作为一种证据参考材料加以收集,并由相关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公安机关已经进行品格调查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不再进行。第二,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品格调查。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参与社会调查,既可以解决调查费用,又可以确保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真正起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挽救的作用。第三,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品格调查。结合我国的行政职能设置和品格调查的要求,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主导的社会调查小组,聘请品格高尚的、关心下一代的热心人士担任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品格调查,是一个能够达到品格调查的要求和效果,又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

  (四)建立跟踪、回访制度

  依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建立缓刑建议制度,即根据案件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调查情况,在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由公诉部门将本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及时将未成年罪犯的情况通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由监所检察部门对该罪犯监外服刑的情况进行跟踪和检察监督,有条件的检察院,还可以由公诉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联合对该未成年罪犯监外执行的情况进行回访,调查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的状况,确保未成年罪犯能够在监外服刑中得到有效的改造,使社区矫正制度的效能得到切实体现。同时可以成立帮教小组,对判处缓刑未成年在校学生进行跟踪帮教,促使其吸取教训,健康成长,真正起到帮教作用。

  (五)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品格调查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例如,对于准备参加高考的激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性格特征、社会交往、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主观恶性等情况,判断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可教育挽救的对象,决定是否附条件不起诉。

  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这一特殊的群体,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该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坚持教育与感化的方针,开创一条适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挽救与保护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