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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检察院反映涉黄犯罪案件呈现四个特点应引起重视
2018-04-06    文章来源: 阳春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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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以来,阳春市检察院共审查起诉涉黄犯罪案件27件51人,其中,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容留卖淫、介绍卖淫等犯罪合计23件47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4件4人。该院分析了此类案件呈现四个特点,并指出发案原因,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一、涉黄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多以固定场所为依托,隐蔽作案。作案人员多以出租屋作为专门的卖淫窝点或以发廊、饭店、娱乐服务场所等为名设置变相卖淫场所招募或者容留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并同时设有“外出卖淫”服务,即通过往返接送掌握控制卖淫女流动地向嫖娼者提供服务。如颜某裕等人组织卖淫案中,颜某裕等人利用其经营的推拿休闲会所及会所附近的出租屋作为卖淫场所,又接送卖淫女到宾馆等场所向嫖客提供卖淫服务。

  (二)多为团伙犯罪。该院2015年以来审查起诉的27件51人涉黄犯罪中,团伙犯罪为12件35人,人员占比高达68.63%。特别是在卖淫犯罪中,往往会有卖淫的组织者、协助组织者的人员,以及引诱、介绍卖淫的人员。如胡某组织卖淫案中,胡某策划、组织卖淫活动,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也雇佣了工作人员从事望风、接送卖淫女外出卖淫等工作。

  (三)犯罪主体情况:普遍文化程度低,女性犯罪比例高。上述51名作案人员中,高中以上文化者只有2人,多为初中以下文化,包括文盲3名。女性罪犯为16名,占比31.37%,其中,80后女性有7名,占比43.75%。

  (四)多借助微信作案。作案人员多利用微信开展一系列涉黄活动,包括招募卖淫女、安排卖淫、招揽嫖客、收取嫖资等。如罗某锋等人组织卖淫案中,卖淫女赵某丽供述了一名叫“霞姐”的女子通过微信介绍其从成都到阳春做网络主播、后又说服其卖淫的情况。又如某玉娟组织卖淫案中,翁某娟与其他工作人员、卖淫女之间就建立了一个名为“雅丽”的微信群,用以安排卖淫活动。

  二、涉黄案件发生的原因

  (一)作案人受利益驱动,唯利是图。作案人员普遍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一技之长,面对高额的不法利润,不计后果,以身试法。如梁某组织卖淫案中,梁某按每介绍一名卖淫女支付500元介绍费给介绍人;又如林某刚组织卖淫案中,卖淫女每卖淫一次,会所收费400-700元;再如邓某祥因其美容院经营不善而与翁某娟合伙组织卖淫以增加收入。

  (二)嫖客、卖淫女价值观错误。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性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性行为目的的认识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性在婚姻中的价值从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手段地位逐渐转变为追求男女之间性享受的目的行为。嫖客及多数卖淫女在性信息泛滥的时代背景下,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能够把握自己,前者追求刺激,后者则谋求暴利。同时,来自大众传媒、文化市场和民间社会的大量被扭曲失真的信息,污染了社会风气,使嫖客、卖淫女淡化了羞耻感。

  (三)人口流动大,管理困难。涉黄犯罪中流动人口多,且多以隐蔽方式作案,公安机关取证困难,很难在短时间内将其彻底清除。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由于涉案人员多是农民,应进一步加大农村普法教育和宣传的力度,提高农民尤其是农村女性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加强农村女性特别是农村少女自我保护意识。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使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及社会丑恶现象的引诱和侵害。同时,加强主流性文化宣传,倡导健康文明的性观念,强化性道德对人们性生理需求的约束。

  (二)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以及外来人员的管理。公安机关应与文化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监督管理,始终对涉黄活动进行高压严打。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健全防范机制,净化社会空气,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对女性被害群体的救济。部分卖淫女一开始并非自愿从事卖淫活动,而是被诱骗、拐卖甚至绑架到卖淫场所,然后又被强迫进行卖淫。作为被害人,这种残酷的经历往往伴随其一生,使其在精神上受到巨大的折磨,如不及时心理疏导,被害人容易产生“破罐子破摔”甚至报复社会的想法。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此类女性被害群体的救济,帮助其维护自身权益,走出心理阴影。

  (四)加强对未成年人性教育。当今时代,性信息泛滥,特别是网络中充斥着各种低俗涉黄的图片、视频。鉴于此,有必要及早对学生开展性教育,提高其网络素养及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甄别能力。首先,父母应关心子女性心理和生理,并加以正确引导。其次,学校要配备专业队伍,开设性知识和性道德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性心理指导教育,培养责任感、道德观。再次,政府、媒体也要加大宣传,并通过活泼生动、群众喜闻乐见的展览、讲座、动漫等形式,加强性安全法治教育。(谭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