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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检察院降低审前羁押率工作取得成效
2021-06-17    文章来源: 阳春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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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做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征求意见座谈会上反馈的意见建议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中旬成立评查专项小组,对2021年以来捕后不起诉、被判无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单位处附加刑等轻刑案件,通过个人自查、梳理相关信访线索、案件复查评查、走访有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听取律师、案件当事人意见建议等形式全面摸排。其中,阳春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1-4月审前羁押率为62.69%。

  本次开展降低审前羁押率措施不到位专项整治工作,主要针对办理的案件是否存在未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予以审查或者审查流于形式,导致明显无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等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审查而未进行审查;未及时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明显不符合继续羁押条件的情形,未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开展评查整改工作后,该院对降低审前羁押率高度重视,通过一系列措施进行整改,1-5月审前羁押率为57.67%,审前羁押率明显降低,远低于1-5月全省检察机关审前羁押率67.74%的平均水平。具体做法如下:

  一、转变司法理念,营造低审前羁押率的司法环境

  通过思想教育,全体干警充分认识到审前羁押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性措施,应当作为一种“不得已而为”的手段谨慎适用,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理念的重要内容。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率是个综合性问题、社会问题和法治问题,需要司法机关甚至全社会转变理念。检察机关要适应国家法治化、现代化要求,进一步树立“少捕慎诉慎押”理念,依法保障人权,慎重行使批捕权,摒弃“构罪即捕”习惯思维,并引导社会正确认识降低审前羁押率的重要意义,减少不当羁押,营造“羁押是例外,取保是常态”的司法环境。

  二、加强外部工作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提请逮捕率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担负起降低审前羁押率的主体责任,促使侦查机关进一步降低提请逮捕率。通过检警协调合作,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通报检察机关介入,检察机关除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定罪并引导侦查外,对应否提捕要发表意见,对不应提捕的要求侦查机关采取非羁押方式直接起诉。对侦查机关提捕的案件,要求其在提请逮捕书中增加对社会危险性的说理论证,并有充分事实和证据证实,将一部分无社会危险性的轻罪案件过滤出逮捕环节。

  三、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在检察环节严控羁押

  一是进一步从严把握逮捕条件,特别是严把社会危险性标准,强化释法说理,对不应羁押的坚决不予批捕,把好审前羁押的第一道关口;二是推进适用认罪认罚案件非羁押常态诉讼方式,对侦查初期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商请侦查机关走直诉程序;审查逮捕时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三是落实捕后跟踪,全流程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确不需继续羁押的建议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使羁押必要性审查真正发挥作用;四是积极推进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听证工作,对有无逮捕必要、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听取各方意见,促进被害人、侦查机关对不批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改变强制措施的理解,减少不捕复议复核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