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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入选!阳春市检察院积极守护红色资源一例革命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成为最高检典型案例
2021-06-15    文章来源: 阳春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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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切实做好革命文物等红色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阳春市检察院立足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守护革命文物、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资源,成功办理了保护霜降坪等革命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并以该系列案件办理作为全院党史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载体,引领营造崇尚英雄、缅怀先烈的浓厚氛围,高度体现检察自觉和检察担当。因该系列案的监督效果显著,作为典型案例报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并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工作情况——革命文物等红色资源保护专刊》,作为优秀办案经验供全国各地参考借鉴。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革命烈士纪念设施 常态化管理维护 财政预算

【要旨】

针对革命烈士纪念设施存在设施陈旧、杂草丛生等问题,阳春市检察院办理了系列保护烈士纪念碑、墓纪念设施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及时依法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恢复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的环境,有效推动完善全市烈士纪念设施规范建设、长效保护工作机制。

【基本案情】

阳春市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市烈士纪念设施存在管理和维护不到位的情况,迅速组织干警前往霜降坪革命烈士纪念碑(1951年立,1979年列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牛山岭革命烈士纪念碑(1966年立,1979年列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邓水生烈士纪念碑(建于1977年,为阳春重要革命教育基地)及林润烈士墓等进行实地取证。经勘查,上述纪念碑、墓分别存在无路标指示牌指引、断枝落叶堆积、碑文陈旧无法辨认等情况,其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遭受破坏,未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公众前往瞻仰、悼念英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11月13日,在充分调查取证基础上,阳春市检察院按照“等外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的办案程序规定,层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批。经省检审批同意立案后,2020年12月21日,阳春市检察院依法向阳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春城街道办事处、圭岗镇人民政府及河朗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上述烈士纪念碑、墓采取常态化的修缮和维护措施,做好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工作。

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上述有关部门即时联动、强化协作,第一时间明确管理主体,做好职责分工,分“三步走”进行积极整治。一是通过治理环境卫生、增设指示牌、修复碑文字体等系列举措,霜降坪等4处烈士纪念碑、墓周边环境恢复了应有的庄严、肃穆。二是为充分保障烈士纪念设施维护经费,形成长效保护机制,阳春市检察院主动联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等部门召开圆桌会议进行磋商,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由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市财政已拨付30万元给市退伍军人事务局用于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经费。三是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出台了《阳春市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工作方案》,通过开展全市烈士纪念设施普查,主动对春城街道东湖烈士纪念碑进行环境提升,对广南分委、广南军分委纪念园进行修缮维护,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宣传教育功能,使得阳春市烈士纪念设施整体面貌焕然一新,成为缅怀纪念英烈、传承红色基因的主阵地。

阳春市检察院收到上述行政部门书面回复后,2021年2月1日,该院派出检察官办案小组到4处纪念设施现场进行回头看,针对《检察建议书》提出的问题,逐一核查整改情况。经过现场勘查,发现原有的问题都得到了切实解决,纪念设施周边环境得到了充分改善。

【典型意义】

青山埋忠骨,英魂励后人。革命烈士纪念设施记载着永不磨灭的红色记忆,是缅怀革命先烈的重要场所,是爱党爱国教育基地。阳春市检察院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持续关注红色革命资源,积极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在以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职的同时还落实烈士纪念设施专项经费保障,推动建立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长效机制,确保了每一处烈士纪念设施悉数纳入集中管理维护,共同忠诚捍卫英雄烈士的荣誉和尊严,为营造全社会崇尚、学习、关爱英雄的良好氛围贡献检察力量。

(文字:周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