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亮剑!阳春市人民检察院首宗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于巡回法庭公开审理
5月26日,由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覃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阳春市看守所的巡回法庭公开审理。该案是阳春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2月12日,覃某向他人购买了8只猫头鹰(领角鸮),后通过微信欲将上述猫头鹰出售给林某,但林某认为上述猫头鹰太小而没有购买。2019年2月13日,覃某向余某购买了1只重约2.5斤的猫头鹰(雕鸮),然后将猫头鹰(雕鸮)运送到阳春市某海鲜酒家出售给林某。经鉴定,覃某收购、出售的领角鸮、雕鸮均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每只价值15000元。
覃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还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020年5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覃某赔偿生态资源受损费用135000元、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庭审过程中,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人行为事实和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了举证,进一步阐释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覃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是追究环境侵权者相关法律责任,更是对任何破坏生态资源、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警示,唤醒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主人翁意识,共同守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下一步,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依法打击野生动物交易犯罪,同时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织密野生动物保护法网,为生态环境撑起“保护伞”。(文字撰写:李俏君,图片编辑:叶丹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