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盗窃案
编者按:阳春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坚持办理盗窃案件打击与治理并重,持续做实盗窃治理工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增强以案释法效能,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发布1起涉盗窃罪典型案例,深化治理成效,对潜在的犯罪行为、怀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分子予以警示,以案为诫,“勿以恶小而为之”。
【要旨】
多次盗窃小区代收点快递,已构成盗窃罪。对于“顺手牵羊型”多次盗窃价值较低快递而构成盗窃罪的案件,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对符合条件的行为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组织公开听证、发出检察意见,实现宽严相济,传递“不刑”不等于“不罚”的理念。
【关键词】
多次盗窃 情节显著轻微 反向衔接 公开听证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阳春市某小区住户,其于2023年1月4日至1月20日驾驶电动摩托车到小区楼下盗窃快递不少于7次,物品包含衣物、洗脸巾、电磁炉等,价值共计768.53元。同年1月28日,陈某某被阳春市公安局抓获,1月29日被刑事拘留,3月7日被取保候审。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所有被盗窃财物均被追回发还被害人或由被不起诉人退赔。另查明,被害人许某、林某对陈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同年4月14日,案件移送至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综合审查,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作不起诉决定,并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对陈某某作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发挥侦查监督职能,把稳司法“方向盘”。检察机关贯彻“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司法理念,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对于发现的不当侦查行为,及时督促整改,杜绝案件“带病”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在本案中,行为人实施多次盗窃,涉案财物数量较多,公安机关对搜查现场扣押的物品进行扣押时,未制作扣押笔录,且扣押清单与发还清单部分物品不符,扣押清单记录不完整、不准确,对此检察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纠正并按时反馈,切实做到“小案不小办”,将每一起案件办实、办好、办出成效。
(二)组织公开听证,推进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监督参与度,邀请侦查人员、辩护律师、人民监督员等多方代表参与公开听证,阐明检察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综合考量,确保听证员全程参与并充分履职,推动公开听证实质化、专业化。二是深入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听证会的方式作出以案释法的生动实践,让更多公民意识到“顺手牵羊”、多次小偷小摸可能构成犯罪,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起警示作用,有效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预防犯罪的效果。
(三)依法行使不起诉权,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所得、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意、从轻情节等因素全面考量,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被盗物品价值不高且已发还给被害人并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作不起诉决定能实现更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不起诉决定,高质效对案件进行“阳光处理”,给予被不起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更好回归社会,促进法、理、情相融。
(四)制发检察意见书,强化反向衔接质效。“不刑”不等于“不罚”,不起诉案件不能“不诉了之”。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向阳春市公安局发出检察意见书,通知其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并按时给予反馈,畅通监督渠道实现“罚当其错”,持续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近年来,随着网购流行,快递在代收点、临时存放点失窃的事件频频发生,民众反映强烈。只要实施盗窃行为3次以上,不管数额大小,都已构成犯罪。通过对本案作不起诉处理,同时积极履职,发出检察意见确保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确保案件的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实现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