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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发布1起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24-08-16    文章来源: 阳春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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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等13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编者按:近年来,阳春市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最高检有关工作部署,依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以扎实的检察履职守护好群众的钱袋子。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切实发挥好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阳春市检察院发布1起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以期以案释法、以案明理,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不断提升防骗识骗能力。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偷越国(边)境;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一、偷越国(边)境罪

2020年5月开始,余某某(另案处理)开始在阳西、湛江、阳春等地招揽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等13人准备偷渡至缅甸地区成立诈骗公司,并从事诈骗活动。在2020年6月初,余某某组织安排彭某某等13人集体出发辗转偷渡至缅甸境内;到达缅甸境内后,余某某将上述人员带去到缅甸一科技园内开设诈骗公司并从事诈骗活动。

二、诈骗罪

余某某在2020年6月组织彭某某等13人通过偷渡去到缅甸一工业园区内后便成立诈骗公司。该公司通过利用赌博、投资影视等方式对中国境内的居民进行诈骗。该公司人员各司其职,分别有公司老板、司机、财务、主管、小组长、组员等级别;其中诈骗公司老板是余某某,财务是彭某某,其余人员为主管、小组长和组员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是全面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实现有效打击。经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研判,承办人发现彭某某等13人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境外,对其诈骗对象、诈骗数额、发送诈骗信息条数等事实均难以查实。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承办人全面梳理犯罪嫌疑人在电诈窝点实施诈骗的时间,夯实客观证据基础,明确犯罪团伙组织架构,认定彭某某等13人构成诈骗罪。

二是提升补充侦查质效,认定“数罪并罚”。认定偷越国(边)境犯罪,需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一部”、国家移民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关于“三人以上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边)境”的规定,即认定犯罪行为属于“结伙”;对于彭某某等13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犯罪,承办人开列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偷渡行为是否有“结伙”的故意进行侦查、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并要求对未到案的漏犯进行追捕。

案件于2023年9月13日办结并移送阳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承办人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等13人参加境外诈骗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属于诈骗公私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境;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2024年3月13日阳春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13名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决。

【典型意义】

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社会危害性严重。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涉案证据,引导公安机关查证、查实被告人赴境外的时间节点、在电诈窝点的分工、在犯罪中的作用、参与时间等,准确适用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司法解释,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实现有力指控,提升打击效果,将案件办成“铁案”。

【结语】

“影视投资”“约炮”“裸聊”“网赌”“刷单”都是诈骗,切莫因一时贪念而误入歧途;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境内公民前往境外求职一定要防范、甄别诈骗信息,若采取偷渡的方式赴境外实施诈骗,不仅害人害己,更要面临法律严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